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台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 丰台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实施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3日.丰台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区域城市道路照明服务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联动工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 总体思路 遵循、人文北京,科技北京 绿色北京,发展理念,以提升城市照明安全。节能.高效运行 服务及管理能力和水平为目标,注重城市照明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注重从源头控制新生无灯道路,结合目前城市道路照明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规范建设,运行和管理秩序.推动城市道路照明科学.有序、规范发展、二.职责分工.一,区市政市容委。负责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监督城市道路维修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保护道路照明设施,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道路照明相关规定。负责将本区无主道路纳入道路照明,路灯安装任务。负责起草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统筹协调规划.建设,运行及维护等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城市照明运行维护单位日常工作监督管理,二 丰台规划分局。负责涉及城市道路照明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 负责在批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方案时。提出同步实施道路照明要求、负责在办理道路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照已批准的城市道路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涉及城市道路照明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建设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城市道路工程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道路照明实施的、责令其改正,四.区房管局 负责协调原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对实施改造老旧小区照明设施的修复和管护.负责协调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做好管理区域内道路照明服务管理工作,五。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负责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对道路照明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管理.六 区城指中心 负责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破损进行发现上报、并派遣相关部门处理,七。各街乡镇,负责对辖区范围内道路照明设施进行属地监管和协调工作,三 规划建设,一,开发建设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对未按批准的城市道路工程设计方案实施道路照明的,市政.规划,建设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街乡镇应加强监督管理 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予以查处、追究建设单位.产权单位责任。并督促其整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竣工验收、或在道路照明设施不符合规定条件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造成配套道路照明设施缺失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二。历史遗留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 对长期未实现规划的地区、由各街乡镇于每年第三季度对本辖区历史遗留道路未有照明设施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将道路照明设施需求报市政管理部门,由市政管理部门建立道路照明设施项目需求数据库。依照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结合现场勘察情况 确定下一年度历史遗留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具体任务 委托市路灯中心进行方案编制。组织设计和施工安装 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及时通电亮灯,三。社会单位自管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对规划红线范围内缺失道路照明的老旧小区,社会单位 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自行投资建设。制定本单位内部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并将实施情况报市政管理部门备案.四、运行管理,一,照明标准 城市主干道亮灯率应达到98.次干道。支路亮灯率应达到96。道路照明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5 城市照明设施开启应满足城市运行、百姓出行和首都重要活动需要,开灯时间由市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城市照明运行维护单位逐步推进照明智能化控制建设。科学规范控制照明开关、在雨,雪.雾等异常天气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能够及时开关设施。满足照明需要,二、应急管理。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城市照明应急工作体系 制定应急工作预案 落实应急责任制,在用电紧张时、确保城市道路照明等功能正常运行,适度关闭景观照明设施.及时解决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搭建便民服务平台、健全服务反馈机制.提高城市照明群众满意度,三,保洁管护、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改善照明效果.保证照明设施美观整洁、在城市照明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避免树木生长产生的遮挡影响。市政,园林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妥善解决道路照明设施与树木生长的矛盾。四 设施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 设置其他物体.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 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敷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因道路改造等原因需要拆除 迁移道路照明设施,施工单位应配合道路照明运行维护单位。采取临时照明等有效措施,确保道路照明各项指标满足标准规范要求、同时将施工情况及保障措施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五,节能管理、城市照明所用的光源。灯具,配电线路等设备技术指标应满足相关节能技术标准.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照明节能控制措施、坚持并推进 半夜灯,等节能控制方式,探索合同能源管理等先进节能管理方式 推广高效,节能 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应用。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主体责任、落实部门责任和属地责任.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组织制定相关管理要求.开展照明节能工作.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各街乡镇加强涉及城市道路照明的相关协调配合工作,提高道路照明工作成效。三,组织宣传培训。定期组织街乡镇和社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宣贯节能计划.措施、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提高城市照明节能水平.四。强化监管执法。加强行业指导监管.及时监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设置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开闭照明设施。对于违反规定的、督促其改正。并移交城管执法监察部门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 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