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 1997,33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监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第四条、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参建各方必须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二.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各类水利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河道治理等工程以及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 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一,国家,水利部及云南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 法规,规章,二 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 质量标准。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第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 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 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工程项目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 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第九条。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同意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条、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质量监督中心站,质量监督站两级设置、一.云南省水利厅设置云南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二、州.市,水利,水务 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三 各县 区 市,利。水务 局配合中心站及质量监督站的工作。第十一条、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以下简称,项目站 或进行巡回监督、项目站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第十二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第十三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任命.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十四条.中心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云南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二,管理我省境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指导各州,市,质量监督站的工作、三。负责我省新建 扩建。改建.除险加固中型及以上水库,四级及以上堤防,总装机容量5万kW,及以上水电站 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以及列入省级基建投资的其他重点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协助配合由部总站和流域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监督检查全省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情况,五。参加受监督工程项目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六,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部令第9号,确定的权限,参加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以及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七,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总站报告,同时抄送流域分站,组织培训全省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第十五条、各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云南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二 协助中心站对辖区内实施监督的项目进行质量监督.负责辖区内除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三,参加受监督工程项目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四、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确定的权限,参加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以及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五 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及时向中心站报告,第三章,机构人员.第十六条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 质量监督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中心站质量监督员不少于10人,各州,市,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员不少于3人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 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二,能够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四,身体健康,第十八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的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或材料供应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第四章。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及权限、第十九条,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签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并按规定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利工程,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2、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2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 协议.副本。3.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二、设立项目站.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监督任务后.根据受监督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及重要性等,可设立项目站或落实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中心站直接组建项目站.或中心站与项目所在地的州,市。质量监督站联合组建项目站,联合组建项目站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州,市 质量监督站向中心站推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三.建设实施阶段质量监督工作,1.质量监督机构在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后、应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对进场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检查、2,主体工程开工前 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 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编制工程项目划分.按。云南省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测标准。和设计文件以及相关规程.规范对建筑物外观质量有关标准的要求、编制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项目和质量标准报送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审核确认.3,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合同管理,质量管理情况.档案和资料管理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4,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项目机构和人员,监理大纲及实施细则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监理职责履行情况.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等进场验收及使用.工序等质量控制措施、设计文件转发及施工图纸签发,资料整理和归档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5.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有关设备和人员情况,质量保证体系 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和工程实物质量的检查情况.工序检验执行 三检制,质量评定和验收情况,施工现场管理。资料整理和归档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6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设计质量保证体系,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提供,技术交底,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按合同规定派驻设计代表,施工现场服务情况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7.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质量保证体系.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质量的检验和验收情况,质量技术资料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8 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实施阶段,应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及工程施工实体质量的检验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随机抽验,四,工程质量评定与工程验收的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分部工程以下.除大型枢纽主体建筑物外,的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隐蔽工程及大型枢纽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资料核验和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在单位工程完工投入使用验收前 主持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及管理运行等单位组成外观质量评定组。进行现场检验评定、对单位工程。工程项目资料核验和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在工程竣工前.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五.工程质量监督资料的整理工作。质量监督档案工作是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机构必须及时 系统,准确、完整地整理质量监督工作的文件资料 归档立卷。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监督的权限,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在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一,质量抽查情况通报,在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巡查中。对质量差的单位提出批评,并通报质量抽查情况,二,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在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巡查中,监督机构对发现的质量问题,以书面方式通知建设,监理单位,由责任单位进行自检自查。找出原因、进行整改.整改结果以书面方式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三.停工建议、对工程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配构件,中间产品或严重违反施工程序或工程实体质量低劣 继续施工将达不到质量标准或留下质量隐患的,监督机构有权提出暂停该工序施工的建议 并通知建设单位 由监理单位签发停工通知。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单位复查合格,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实具备复工条件后 由监理单位签发复工通知.四,行政处罚的建议,对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整改或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施工资格.更换人员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等.第五章、质量检测.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 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验收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以下主要任务。一,检查受监督项目参建单位的试验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它任务,第二十三条,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 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 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第六章,质量监督费,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项目审批总投资中建安工程量投资的百分比 包括水保环保工程、收取,具体按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缴纳,大型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确定缴纳计划.每年按年度投资计划、年初一次缴纳当年度的工程质量监督费.中小型水利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一次性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受监督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必须缴清全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应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不得挪作它用.其使用范围主要为 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开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开支等.第七章。奖,惩,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未按第十九条规定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定缴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进行追收、处罚.第三十条 质量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