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本省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合理配置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 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本省建筑类企业市场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云南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省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本省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本省且隶属于本省、从事相关建筑业活动的建筑业施工。包括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建设工程监理等企业。第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类企业资质不授予事业单位 社团组织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监理事务所单位。鼓励企业以同一主体申报建筑业资质.但在申报资质中涉及主营业务收入一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注明施工结算收入的金额,或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等来证明结算收入 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才交流平台,构建注册人员与企业间的沟通渠道.保护注册人员合理流动的权利,企业不得扣押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和印章,第六条,对于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的建筑业企业。鼓励资质条件有所欠缺的企业、通过积极引进工程技术人员或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并的方式盘活企业固有资源.有效提升企业资质.第七条 申报特,壹级资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和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提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预申报,预申报表见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企业预申报情况 对企业资质升级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第八条,申报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在满足相应资质条件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再分离一家子公司申报相应的一级资质。第九条 建筑业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改制后新组建的企业申请直接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可以通过变更的方式简化程序,延续原有资质 承认其原有业绩.改组后原企业依然存续,但不再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而以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 新的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可以按变更的手续简化程序、延续原有资质.承认其原有业绩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无需增项即可承接相应级别的专业承包工程,具体涵盖内容见附件2,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中的增项资质分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承包公司.可直接承继原企业相应增项资质级别,第十二条.鼓励省外企业入滇发展,省外企业单独或联合省内企业在本省注册成立新公司,承认其已有业绩,新成立公司达到一定级别资质标准的,可直接申请相应等级资质,第十三条.对于新设立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其资质等级原则上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对下列部分专业承包资质可按实际达到的标准暂定等级,园林古建筑,建筑装饰装修 建筑防水,土石方.金属门窗。建筑智能化、防腐保温,环保工程。体育场地和设施.城市及道路照明等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按实际达到的标准申报暂定二级资质 暂不考核业绩和企业结算收入.企业申报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专业资质的。按实际生产能力和设备情况核定为暂定二级资质.对核定为暂定级别的企业,暂定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经核定。符合条件的取消暂定、不符合条件的作降级等处理、满足晋升资质级别条件的企业可在满足晋升条件后提出晋级申请、第十四条,已具备资质的企业在申报增项资质类别时,若增项资质为相近专业,专业有交叉、可根据企业所具备的工程技术人员,设备以及提供的相近专业业绩参考 可直接申报高资质级别、市政工程总承包和公路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业绩可相互参考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申请消防,建筑智能化资质的.可以提交相近业绩来参考。电子工程和建筑智能化企业的业绩可按相近专业来参考。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附件 1.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预申报表2、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对照表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