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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 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都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以及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各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的征收 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牧业 工业 旅游业和生态与环境用水等需要,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第六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第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批准的年总水量.不得超过本地区年水资源可利用量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取用水计划,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年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经批准的年度用水总量应当予以公开,各地.市,县。市。区,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和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制定.第八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农牧区和城市供水管网不能覆盖到的地区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总量不超过300立方米的.三.农牧区学校和城市供水管网不能覆盖到的学校用水.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植树造林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保护水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审批。一.在雅鲁藏布江,怒江、澜沧江 金沙江干流段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15万立方米以下的.二,在森格藏布、朗钦藏布,朋曲,卡门河,西巴霞曲,丹巴曲 察隅曲干流段及拉萨河、尼洋河.年楚河,帕龙藏布、玉曲等河流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三、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含井群 四.在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取水的,五,水力发电总装机2万千瓦以上,20万千瓦以下的 六。在跨地、市、河流和地,市,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用水的.七。在湖泊内取水的,八,以经营为目的取用地热水 矿泉水的。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审批。一 在雅鲁藏布江。怒江,澜沧江。金沙江干流段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 1万立方米以下的,二.在森格藏布.朗钦藏布,朋曲.卡门河、西巴霞曲 丹巴曲,察隅曲干流段及拉萨河、尼洋河、年楚河 帕龙藏布。玉曲等河流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的.三.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500立方米以上 5000立方米以下的,含井群,四.在库容5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取水的 五.水力发电总装机5000千瓦以上、2万千瓦以下的,六.跨县行政区域取水的,除本条规定应当由自治区.地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取水许可事项外.地表水日取水量1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日取水量8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的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十一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本办法规定的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审批权限属于。条例.规定流域管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第十二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书、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申请办理取水许可的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第十三条 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 地址,二 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四,取水目的。取水量 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五.水源及取水地点,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 取水许可申请书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申请人按申请书格式文本要求填写,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 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确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第十五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 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定额是取水审批的主要依据.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第十七条、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或者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审批机关可以组织听证,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申请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自治区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申请批准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或者自治区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并重新申请取水、第二十一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 申请人应当按照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第二十二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 需要延续的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取水许可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 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节约的水资源有偿转让。并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审批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实际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取水计量设施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限期安装或者更换 第二十八条 获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中所列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并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量在30。以下的 超计划取水部分按水资源费标准加1倍计收 超计划取水在30。以上.60、以下的,超计划取水部分按水资源费标准加2倍计收.超计划取水在60,以上的.超计划取水部分按水资源费标准加3倍计收.第二十九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取水审批机关委托,不得自行征收 取水审批机关征收水资源费,应当持有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并统一使用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所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上缴财政。第三十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用途、紧缺程度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第三十一条。水资源费按年征收。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第三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 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许可证核定的取水量计算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 收取水资源费,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二.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三,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提供取水数据资料的。或者提供的取水数据资料不真实的。四 擅自拆除取水计量设施的.第三十四条,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下列工作。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等方案的制定以及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用水定额等标准的编制、二 水资源监测以及河流、湖泊 地下水水质监测等.三,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四 节约用水及水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广、五,水资源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发现越权征收和违规使用水资源费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第三十六条。水力发电企业水资源费缴纳时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进行监督检查时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条例 和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和 西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的,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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