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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北京市朝阳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区属各相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朝阳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7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发 2015、37号、精神、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6 6号,财政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 11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重大办。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实施意见 京财经二、2016 77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购买棚户改造区服务,是指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 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程序 公开透明.竞争择优选择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签署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第三条 购买服务范围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在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 棚户区改造定向安置房计划目录内.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范围严格限定在政府应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第二章 资金监管小组及职责第四条.在朝阳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下设立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监管小组.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小组。资金监管小组组长单位为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财政局.成员单位为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区市政市容委、CBD管委会。区审计局,市国土局朝阳分局.市规划委朝阳分局,区金融办、资金监管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审核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实施方案.对项目推进中涉及变更,洽商和方案调整等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解决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五条。相关部门职责。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将区级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纳入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计划任务,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相关事宜 负责监管由其牵头的项目的承接主体及资金使用情况.二.区财政局负责对财政承受能力出具审核意见,负责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逐年纳入预算管理,履行预算管理程序、负责按照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拨付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确保资金合规使用和专款专用.如预算安排有缺口、可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向市政府申请地方政府债券。三、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项目立项的相关事宜,四 区农委负责组织协调农村地区项目相关事宜、负责监管由其牵头的项目的承接主体及资金使用情况.五。区市政市容委负责组织协调城中村,边角地项目相关事宜 负责监管由其牵头的项目的承接主体及资金使用情况。六、CBD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CBD项目相关事宜、根据需要,负责监管由其牵头的项目的承接主体及资金使用情况。七,区审计局负责对承接主体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八 市国土局朝阳分局负责审批项目土地手续.协调市国土局审批项目土地手续。土地出让上市等工作,负责对相关资金纳入土地开发成本提出意见等。九 市规划委朝阳分局负责审批项目规划手续,协调市规划委审批项目规划手续等工作、十 区金融办负责协调贷款银行.贷款对象及贷款条件等事项.做好棚户区改造涉及融资方面的工作.第三章、确定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第六条。确定购买主体区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服务主体、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委托以下单位代为实施相关购买服务工作,农村地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由区农委作为购买主体代为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城中村、边角地等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由区市政市容委作为购买主体代为实施购买服务工作,CBD地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由CBD管委会作为购买主体代为实施购买服务工作、除上述项目外的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作为购买主体代为实施购买服务工作,第七条,确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 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 具备提供棚改服务所必需的设施 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三.具备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六,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或融资能力、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应具备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情况确定.第八条 购买主体的主要职责、一、购买主体负责对拟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编制实施方案,提交资金监管小组联席会议审议.二.负责将通过资金监管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上报区政府审批.代表区政府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三,负责履行购买服务合同中购买主体相关权利义务,负责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过程中的服务工作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四。负责协助承接主体与金融机构办理融资方面的相关手续,五,负责协助承接主体进行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审批等事项.第九条.承接主体的主要职责 一.承接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等向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化融资,确保棚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负责做好融资所需资料的收集,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并可以将购买服务合同项下属于承接主体的所有权益质押给贷款银行 作为项目贷款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担保,三,自行负责筹措项目所需配套资本金,四。按项目进度上报用款申请。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并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并向资金监管小组通报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第四章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程序.第十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流程.一,购买主体根据朝阳区棚户区改造计划,在每年10月份之前向资金监管小组提出拟纳入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项目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具体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政府采购方式.购买服务预算明细及预算资金使用计划,贷款使用计划,期限。资金平衡方案及还款计划 目标及绩效指标等,资金监管小组对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二,购买主体同时就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需求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区财政局综合考虑财政可承受能力出具审核意见 三,购买主体将实施方案,资金监管小组的审核意见及区财政局的审核意见上报区政府审批 批准后区财政局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编制到以后年度预算中.四.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依法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购买主体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磋商 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2016年5月16日前已在棚改册内并已确定实施主体的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承接主体需报区政府审批确定、五,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 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 金额.质量要求 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六、购买主体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和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约定、在计划付款前15个工作日向资金监管小组提出支付购买服务资金申请 资金监管小组出具审核意见后。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承接主体。七.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履行义务,按时完成棚户区改造.保证服务质量。八 执行中涉及实施方案内容调整。变更的事项 由购买主体向资金监管小组提出申请,资金监管小组审议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五章。贷款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承接主体根据区政府审批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 进行贷款使用管理.一、贷款发放承接主体使用贷款原则上每季度申请一次,确有资金不足情况可随时提请资金监管小组召开联席会议审议,承接主体应按项目用款需求提前15个工作日向资金监管小组提交季度贷款使用计划,资金监管小组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议后,承接主体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按照资金监管小组审核意见安排贷款额度 将贷款按时发放至承接主体相关账户 二 贷款的使用承接主体根据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贷款,报资金监管小组审核、具体执行时由区财政局代表资金监管小组委托贷款银行进行贷款资金使用的审核和监管工作,对贷款资金使用申请材料,资金支付依据、相关合同或协议、资金用途等进行审核.第十二条 还本付息项目承接主体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贷款银行指定的账户 第十三条 资金监管小组应督促项目承接主体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第六章,资金使用与监管第十四条,承接主体应当对其承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专账核算,建立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 工作计划方案、项目进展,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 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第十五条、区财政局应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 短期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绩效评价工作 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第十六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应接受区财政局 区审计局对项目运作情况的监督,审计。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规定对截留、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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