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水电站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建设的运行管理.促进水电产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经营水电站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电资源的保护 保障水电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合法的开发者,经营者不受侵犯。保护所在电站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水资源,水电站运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环保,草原.土地,水保 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谁经营,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经营管理水电站。第四条 辖区内各水电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水资源费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等费用.第五条,自治州.县。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州内,省内、国内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合作。合资或者独资开发水电资源,并为其提供优质服务,依法打击干扰破坏水电开发的各种违法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六条 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电站运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电站运行管理的监督.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执行,参与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水电资源开发流域规划的编制,维护水电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监督各水电站的运行管理,依法调节处理水电资源开发中的水事纠纷。监督协调上下游 左右岸和有关跨区域的防洪调度,第七条.水电站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州,县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 不得虚报或瞒报,第八条,水电站在建设和竣工运行前 应采取强有力措施对废渣,废石,废气和废水的处理和综合回收利用、限期回填整地复垦。恢复植被。第九条。水电站企业之间发生的水事争议,首先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所在县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裁决,重大 复杂的水事争议调解不成的.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处理、跨行政区域的水事争议,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水电站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处理不成的提出处理意见。分别上报当地人民政府解决,第十条 水电站要严格执行。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自治州水力发电开发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保证按不小于河流多年枯水期平均径流量的百分之十下泄流量、生态流量下泄通道不得设置任何截止设施、以保护下游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 同时确保减水河段取水用户用水权益.环保 水电等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网络在线监测.增加监测点位.做到监测全覆盖。第十一条。凡在自治州境内的所有水电站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 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水电站要在本辖区内的库区和河道隐患处必须设置护栏,安全警示牌 在泄洪期间禁止行人在河道内行走 确保人员安全 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辖区内县。市、政府要加大对群众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增强群众学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州 县 市 水行政主管、环保和安监部门要加大对水电站的督查惩处力度 联合执法检查 对不规范和有安全隐患的水电站要进行清理整顿.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管理水平,第十四条。各水电站要严格执行水库防洪调度计划,未经州,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批准。不得超水位蓄水和擅自泄水,必须坚持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第十五条,州,县 市,抗旱防汛指挥部要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对水电站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二、型水库需泄水 泄洪。由水电站申报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负责审批,并报州抗旱防汛指挥部备案 对水电站水库库容量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1亿立方米的中型 小、一.型水库需泄水。泄洪,由水电站报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审查后.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上报州抗旱防汛指挥部审批、并上报省抗旱防汛指挥部备案.州、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在接到本辖区水电站泄水泄洪方案报告后。按照审批权限及时审查批复 审查批复后。本辖区内的由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应立即通知泄水,泄洪水电站辖区和下游水电站以及周边所涉及到的乡镇。村、组和河道内施工企业做好防洪泄洪防范工作 跨县、市 的水电站泄水由所在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及时通知下游的县,市 抗旱防汛指挥部,下游县。市 抗旱防汛指挥部接道通知后及时通知辖区内所涉及到的乡村,组.水电站和河道内施工企业.跨地区的由州级抗旱防汛指挥部通知下游地、州,市,抗旱防汛指挥部、下游抗旱防汛指挥部负责通知本辖区内所涉及到的乡镇。村。组和河道内施工企业。全力做好防汛.防洪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确保本辖区内下游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第十六条,各流域梯级水电站泄水一定要将泄水方案按照审批权限上报辖区抗旱防汛指挥部同意并通知下游水电站以及周边群众,河道内施工企业之后方可泄水、坚决杜绝擅自泄水泄洪 给下游群众和水电站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第十七条 水电站要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汛情 工情,及时编制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和防汛调度计划、各水电站必须服从州,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和监督,在凌汛期.有防凌任务的江河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辖区抗旱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后方可泄洪,第十八条。各水电站试运行期不得超过一年 水电站正式生产运行上网发电应当通过各业务主管部门的验收后,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取水许可证、电力行业许可证照、未经验收合格和未取得有效证照的小水电站不得发电运营 电网企业不得允许其上网 不得收购其电量.第十九条、各水电站对辖区内的群众公益性事业和农田灌溉要给予大力支持,水电企业用人时应优先招录本辖区内所在地乡村的大中专学生 第二十条,水电站水库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发挥综合效益,因建设水电站造成减水河段的水电企业 必须在减水河段建设雨水坝 保证生态用水 确保不能出现河道断流、河床裸露、水电站大坝管理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水电站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行,第二十一条。水电站大坝的运行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的要求实行标准化管理、必须做好水电站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 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第二十二条 水电站应当建立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和水电站应当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其所管辖的水电站水库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水电站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加强水电站与各级抗旱防汛指挥部之间的联系畅通,第二十四条。水电站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电站应当立即报告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抗旱防汛指挥部 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紧急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群众安全撤离和转移工作.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各水电站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不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各水电站必须严格执行防汛调度计划.泄水 泄洪方案报告制度、如不履行调度计划和泄水报告制度、擅自泄水.泄洪造成下游水电站.乡、村、组、河道内施工企业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水电站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各水电站要严格执行.甘南州环境保护条例.确保河道生态用水不断流.如违反规定造成河道断流、河床裸露的要按照环保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110号令,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各水电站企业要按时缴纳水资源费、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依照。水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 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办法改变水环境现状的,对负有责任的水电企业责任人.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由于大坝水库调度运用不当,玩忽职守.导致水电站水库大坝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