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农牧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州农牧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广大农牧民群众用水需求.改善农牧村人口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促进农牧村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27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甘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境内农牧村饮水安全的所有供水工程,包括跨乡镇、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入户工程 学校、国营农。林 牧场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工程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牧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法保护供水管理机构,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牧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牧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工程的建设、管理、维护 运行 监督,检查.乡镇水利管理站是饮水安全工程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对所辖乡 村 组的工程直接管理,各村。组水管组织和农民用水户是该项目的受益者.具体实施对项目的维护和管理。各部门密切配合 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组织领导。逐级落实责任。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和运行管理、发改部门负责规划的报批.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审核及下达,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价格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审计部门对农牧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和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电力部门提供电力保障 落实优惠电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级供水主体工程建设维护中出现的占地及群众矛盾纠纷处理工作、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农牧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地域管辖确定管理单位 明确管理职责。工程竣工验收后。产权移交所辖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级进行管理,推行乡镇水管站和农牧民用水户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 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乡镇水管站负责管理 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由农户自行管理.二,规模较大的跨乡.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当组建由县,乡。镇 政府,有关村,组和用水户代表组成的供水管理机构。作为供水工程领导,决策机构、具体负责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协调管理,规模较小的集中供水工程。单村受益的、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管理。也可由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管理,供水工程也可采用承包等形式委托给有经营管理能力 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具体负责管理,三,乡镇水利管理站机构人员实行双重领导 行政上受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县水务水电局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各乡镇要对已建立起来的乡镇水利管理站、落实工作人员。工作职责、运行经费,办公场所和人员工资待遇,乡镇水管员工资医疗待遇实行财政全额拨款.由乡镇政府统一管理,发放.村,组水管员管理报酬采取从收取的水费中解决一部分。县乡财政补贴一部分的办法解决。第五条 集雨水窖.水池 小电井等分散供水工程,由农户使用 管理,允许继承和转让,第三章,运行机制,第六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签订责任书。第七条。乡镇水管站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定期巡查供水设施.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水量变化。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草,漂浮物。淤泥和水生物.汛期应对洪水危害予以防控。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村 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第八条。跨乡镇.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部分养护和维修资金由县水务水电局统筹安排。乡镇水管站负责实施、单村的蓄水池 支管道由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水管组织负责解决 集雨水窖。水池,水井等分散的入户工程由农户自行负责管护和维修,凡因开矿.发电 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由上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第九条,供水工程管理机构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标志.水源变化记录 工程运行情况、供水量 水质监测记录 设备检修记录.资料应真实完整 专人管理、第十条 供水泵站应每季度对机电设备保养一次、要经常巡查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发现异常.及时排查处理,第十一条.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要求新增的用水户、需提交用水申请,经村,组和群管组织加注意见、供水管理机构批准后,由供水管理机构负责设计、安装通水.所需费用全部由申请单位和申请户。人.自理,对因修路建房等其他原因需要改变原有供水线路及设施的。必须报供水管理机构批准。并缴纳改建费用后.由供水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十二条.在农村饮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严禁爆破,打井,采矿 采石,采砂、取土、建房,建窑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严禁毁坏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界牌,界桩等标志.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单位要加强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或隐患时。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防疫。环保和水利等部门应立即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第十五条、供水管理机构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稍水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第十六条、各县市水利部门应会同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供水管理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报县市级水利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五章,供水管理。第十七条.集中供水工程取水。泵站.水厂。调蓄水池 输配水管网等构。建.筑物的运行管理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要求管理。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公共用水需要、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条件下。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供水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保证供水安全。第二十条、因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 供水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供水设施损坏或者遭受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启动相应级别的供水应急预案,第二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用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 由供水单位负责设计和安装,所需费用全部由申请单位和用户自理 第二十二条,积极推广和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 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第六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第二十三条,为了保证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和群众长期受益 除单个农户自主管理的工程外,所有的村镇供水工程均实行有偿供水和计量计费 按表计量收费 区分不同工程 不同地域成本费用,电提工程.扬程提水 实行一户一表 按计量收费。自流截引工程按年户均或年人均统一标准收取、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水价由水利部门核算,报物价部门统一核定县市内集中供水的村民生活用水基础价格.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二十四条 供水管理机构确定计收办法,按每月规定的时间抄表、通知用水户缴费、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水费收取标准原则按水表计量实际用量计收 当用水总量不足工程设计供水规模的50 时。为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可收取基本水费,商业。建筑业等用水按分类定价和阶梯水价收取水费,企事业单位及经营性用水按水表计量以月征收 第二十五条.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要按规定的日期缴纳水费、逾期3个月内不缴纳者 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供水管理机构有权停止供水、直至交清水费及滞纳金后恢复供水。第二十六条。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 供水管理机构应提前1、2天通知用水户、第二十七条,对水费征收及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第七章,优惠政策。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取水按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和省上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暂缓征收水资源费,第二十九条 水质监测费由县财政给予补助。第三十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设计用电量按甘政办发 2009 227号纳入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优惠电价.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政府要建立农牧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 维修管理基金。按农牧村总人口年均每人不少于5元的标准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进行补助,年内划拨给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镇水管站维修经费预算和申请核拨维修经费.维修管理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第三十二条,县市水务水电局要从县市财政划拨的土地出让金总额中划出不少于20 的经费下拨到乡镇水管站 纳入饮水安全养护。维修集资管理,专款专用.第八章 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工程涉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故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采取停止供水、予以罚款等措施.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私自接水窃水者,二.拒不交纳水费者,三,私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五.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站运行者,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七,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构,建,筑物者,八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者、第三十五条 供水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供水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 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二。擅自改变工程用途。提高供水价格者、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者 四、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五,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六.对水源水质,水量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第九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州水务水电局会同州发改委,监察局,卫生局 财政局.审计局 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全州农牧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组织领导 工程质量.投资使用管理,工程效益发挥情况等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