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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明确质量与安全监督职责。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甘肃省公路建设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 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依据法律 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含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对公路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本办法所称有关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及材料供应单位。第三条 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督的管理体制。省 市,州,县,市.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出具工程监督通知书之日起 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安全生产监督期为监督机构出具工程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之日止,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五条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省级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公路和省道一级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州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普通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领导、设立公路工程监督机构、配备专职监督人员、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上一级监督机构可委托下一级监督机构进行具体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下一级监督机构也可申请上一级监督机构进行具体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八条.各级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受理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制定监督计划并发布监督通知,三 对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依法查处公路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四、负责公路工程项目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五,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六 组织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应用 推进项目建设标准化.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工艺设备。七.受理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八 定期上报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动态信息。九。法律。法规规定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机构负责指导、检查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其负责监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抽查,第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受理渠道及方式 第三章,监督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项目监督权限及时办理监督手续,接受监督。多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和公路工程维修改造项目可集中统一办理工程监督申请。办理监督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监督申请书.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项目法人,联系方式,监督申请等,二,工程项目审批文件复印件 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三,工程项目设计,施工 监理.试验等合同文件 含安全生产合同.四。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 五、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安全目标责任书以及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在收到监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出具监督通知书。对审查不通过的项目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监督申请的理由、出具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完整返还申请资料,并抄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项目符合申请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监督手续、第十三条.监督通知书由监督机构核发 监督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监督组的组成人员.项目监督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二,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检查计划 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监督人员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监督通知书发出后 项目监督组应当组织项目从业单位进行现场监督交底 解读监督通知书主要内容,监督交底工作应当进行记录并及时归档,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权限范围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挂牌督办.将违法违规行为人视为重点监管对象。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考核,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承担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试验检测机构对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实行标准化,信息化。第十九条,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实行提前介入制度.检测单位在中标公示结束后介入检测.检测内容包括交工检测及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内容.第二十条,交工验收质量检测 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单位的选择应分别进行,监督机构应建立检测机构备案名录.第二十一条、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的检测机构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确定,具体方式应在发送监督通知书时明确,一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由监督机构招标确定,检测合同由监督机构 检测单位双方签订。交.竣 工检测费用由监督机构设立专户 项目法人在接到监督通知书后将检测费用打入专户,检测工作结束、费用结算后。专户中多余的款项应退回项目法人,费用不足的应由项目法人补足。二 由监督机构组织项目法人联合招标,检测合同由监督机构、项目法人。检测单位三方签订。检测经费由监督机构对检测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核准后由项目法人支付,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实行统计报表制度,按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定期报送和发布、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行违法违规信息公开制度 对违法违规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质量不合格工程的施工单位,不合格外购材料的生产厂家.供应商、使用单位及管理单位。按照违法违规信息公开细则予以公布,并纳入信用管理考核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应在职责权限内组织开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督查工作应遵循科学 客观.公正的原则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第二十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机构对所监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每年组织质量安全综合督查的次数不少于两次,并根据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综合督查是对在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的监督抽查。主要是督查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及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质量安全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等,专项督查是根据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对质量,安全.建设市场等进行针对性的检查,督查工作按照,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执行,第二十六条,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适时组成督查组,对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所监督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 每次抽取不少于。2,个建设项目。每个项目抽查不少于 3,个合同段或在建规模的、30.第二十七条、监督机构应制定年度督查计划,在督查前制定督查工作方案。明确督查项目,督查内容,督查频率和督查人员 严格按照督查方案进行质量与安全督查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履行督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的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三.对认为有必要进行检查的其他方面进行检查。四、发现有质量与安全事故隐患时,可责令整改,返工.暂停施工并排除隐患,五.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进行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监督机构在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将督查情况及时向被督查单位反馈、在督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质量安全督查意见,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法人负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结果上报监督机构,每次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将督查情况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通报.第三十条,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信用管理考核 必要时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进行监管约谈 第六章 质量鉴定第三十一条,交工检测意见,竣工质量鉴定报告、由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监督机构未出具检测意见或鉴定报告的建设项目 不得进行交工或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监督机构出具建设项目,交工检测意见.和,竣工质量鉴定报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法人已提交交工检测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二、交工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已完成。三,所有下发文件要求需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完成。第三十三条,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国家高速。省级高速,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一级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市,州。质监机构负责普通省道二级,含,以下公路项目的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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