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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12 106号。进一步完善我州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 总体要求,坚持从州情出发.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按照,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原则,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加快建立符合我州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二.目标任务,2014年至2015年全州累计建成各类保障性住房23000套.十二五,期间,全州新建各类保障性住房58162套.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35、以上 全州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得到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基本解决。全州农村危房改造覆盖面达到70.农村砖混.砖木住房比例达到80,以上、三,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国家住房保障政策.统筹规划。逐步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坚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坚持建设标准、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逐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一、重点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逐步实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各县市要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依法管理。市场运作 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 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继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做好共有产权配售工作 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要 积极研究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筹规划,统一建设的具体办法。逐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大投资建设力度。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注入 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它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委托企业代建,政府逐年回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 事先明确规划建设和套型结构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实现资金平衡,州人民政府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镇建设部令第11号,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甘政办发,2010,159号,制定全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各县市也要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同时,要依据规划 研究在建制城镇.产业园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中低收入人群聚集区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办法 二 加大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和回购 改建,廉租住房力度.十二五。时期,凡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对住房保障规划中未按要求配建或不宜配建的区域.报经当地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 可实行异地配建.异地配建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组织 也可按应配建项目当地的工程造价,由开发商出资 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商品房项目土地出让时 必须在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内容,对未按规定实施配建的商品房项目。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记入其企业信用档案,各县市回购。改建 的廉租住房要有县市政府同意回购。改建,廉租住房的批复文件或会议纪要,保障房主管部门与房屋所有者签订的房屋收购协议。回购或改建廉租住房项目名称。地址,套数,面积.回购单价及金额。交付使用时间.回购的房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单套住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水电暖卫生设施齐全。产权明晰、质量可靠。回购后可直接用于安排实物配租、售.改建房屋要确保施工质量,改建后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满足居住和生活需要 回购,改建房屋的产权比照新建廉租住房产权管理规定执行,今后凡是县市政府配建.回购 改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其方案或协议都要由州住建局审批。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允许配建和回购。改建,三、积极盘活既有房源,增加有效供给,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 经州.县.市.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集中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本单位或园区内就业人员出租、纳入县市政府保障性住房计划、并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共有产权管理。国有资产和建设单位资产按照建设成本所占份额确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可以按照,谁拥有产权谁受益,的原则、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计划统筹配租、最大限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四。统筹规划,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小户型、功能齐.配套好 质量高 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要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 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改造资金主要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补贴.政策扶持,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开发让利等办法多渠道筹措 各县市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要将其他棚户区 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稳步 有序推进,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 扩建。翻建 等多种方式 要加快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 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改造中可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要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县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 国有工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将国有林区、场。之外的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各县市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科学制定规划,进一步明确改造时间表.合理安排改造时序,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各县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要由州住建局审批.不允许违反规定进行棚户区改造.五 全力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房价较高的县市要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项目规模 套型结构和用途、各县市要抓紧研究出台本县市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办法.明确限价商品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以及申购家庭条件,程序和产权管理等内容、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六。加大农牧村危房改造力度、科学编制农牧村危房改造规划,加强和完善危房改造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及危房改造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危房改造整体水平。各县市要抓紧制定农牧村危房改造三年规划,按照,三线,率先,以面为主的思路、科学合理确定.十二五,期间农牧村危房改造点,按照,整村推进、集中安排。连片改造.的原则。明确改造重点和时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州农牧村危房改造 通过实施差异分类补助等优惠政策 优先解决全州农牧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 各县市要规范,一申二评三核四批。程序、进一步完善危房改造公示制度 公开、公正、公平的确定改造对象 要按照确定一户、建档一户。录入一户。建成一户 完善一户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的对改造户信息进行系统录入、各县市应依据,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1。197号。建立,农牧村危房改造资金专户 农牧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必须以.一册名.一折通.的形式全额发放到改造户手中、各县市要总结和提炼当地建筑文化特色.设计一批住宅建设方案,通过危房改造。打造一批特色鲜明.体现地域和文化内涵的新型农牧村。要加大建筑节能示范推广。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 采暖系统,要因地制宜地建设一批被动式太阳能房。打造一批有规模,效果好.成本低的建筑节能示范点,各级住建部门要建立农牧村危房改造专项跟踪制度和考核制度、完善定期督办、定期通报工作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进展 同时,要加大农牧村危房改造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好经验.好做法,以已建典型推动危房改造不断深入,三,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 一、确保建设用地、认真落实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土地供应政策、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县市政府要组织住建.房管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土地供应计划,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在年度土地计划中实行单列并专项考核,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建设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执行率偏低的县市.停止对商品住房供地及相应的土地招标 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专项督查 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各县市要根据 十二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合理调整土地储备结构。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 供应的储备土地。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按 财政部国家税收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税收按、财政部国家税收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执行。各类棚户区改造中解决低收入家庭困难的建设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收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2号.执行。建设安置住房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城镇,林区、棚户区改造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三。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中央.省级财政将按照补助标准对新建廉租住房予以补助.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城市.国有工矿.林区等棚户区改造予以补助和支持 各县市政府也要在财政预算中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 甘政发、2011.28 号规定。落实,提取土地出让金额的5 用于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的要求.并实行分笔缴纳,专账管理 专款专用.对未按规定提取土地出让金的县市,州财政通过年终决算扣回相应数额资金,作为全州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调剂使用 同时要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研究探索.利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回笼的资金 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基金,的运行模式,为县市政府长期履行住房保障职责强基固本。提供资金支持 各县市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足额落实农牧村危房改造配套资金及必要的工作经费 建制镇和集镇土地开发出让收益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危房改造集中建设点的基础设施 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农牧村住房小额贷款的支持力度.支持农牧民改善住房条件。建设资金紧张的县市政府要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平台建设。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合作。确定融资项目,商定代建计划,规范有序地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和代建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四。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一.优化规划设计 州县两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结合保障对象家庭的实际 充分考虑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全.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设计标准,要贯彻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全面推广采用节水型器具.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农牧村危房改造要重视自然采光和通风 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二.严格建设程序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和用途。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做好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依法落实项目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规定。设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定并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度 限定办理时间.缩短审批时限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三 落实质量责任,要严格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主体的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认真落实在保障性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质量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质量监管措施及其责任落实到建设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加大对工程质量特别是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及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 强化竣工验收监督.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和单位、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挂牌督办.对相关建设,责任单位及监管部门进行约谈。责令整改,五,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运营和租售管理,一 规范准入审核,按照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各县市要结合实际 进一步完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要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操作规程,健全住建、房管,民政,公安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街道办 乡镇人民政府协作配合的家庭收入,财政。和住房面积审核机制 认真履行责任、加强日常管理.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为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提供便利。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按规定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真落实,一审.农民自愿申请、二评、村民委员会评议.三核、乡镇审核,四批。县级审批、的公示程序,切实保证补助对象的真实,必要.严格执行危房改造、一户一档、制度。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发放 资金运行公正透明、严禁一切弄虚作假违纪行为 二.健全退出机制,州县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民政.公安 乡镇 街道办,人民政府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和住房保障档案、对保障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已购置,继承 受赠其他住房的.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保障性住房的,可通过提高租金等方式实现退出。对拒不退出的,可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其退出或退还,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资格 三,严格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 各县市政府要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制定本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要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及时调整并公布租金标准、保证租金水平基本稳定,要规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说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 要在优先保证低收入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被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共有产权管理的廉租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其配售价格要由州住建部门审核、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实施。保障家庭确有退出共有产权管理的 由县市政府回购。用作廉租住房房源、四 完善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房产契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住房保障部门对个人是否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州.县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健全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要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 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其中,政府出资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额之和,五,加强使用监管,各县市要依托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加大对保障性住房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查处力度。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六 创新管理模式 州县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开拓工作思路,不断创新保障性住房管理模式 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经营所得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维护。管理等运营支出。从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经营收入及社会捐助的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 筹集保障性住房运营维护管理专项经费,实现保障性住房可持续建设和管理,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六,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责任、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州县市政府要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需要、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配备人员编制。充实工作人员.住房保障性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二。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十二五 时期.全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照州政府负总责,县市政府抓落实的原则实施目标责任管理、州,县,市,两级政府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建设任务,投资计划、用地计划 资金来源渠道等.县市政府要按照目标任务 尽快开展项目立项。征地拆迁,规划许可等前期工作,确保建设任务按计划顺利实施。三、健全监督检查和考核督办制度。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州政府要坚持日常检查。季度督查、年度考核相结合 对各县市政府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月25日前将督查情况报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资金 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进度达不到要求的县市政府、州监察局要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 依法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四、建立示范带动机制.在全州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示范创建工作,对列为全州示范创建的县市和项目 州级财政安排资金补助.在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并优先列入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试点,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先进的县市。单位给予奖励 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要按照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甘建保,2012 374号、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 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要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管理信息公开力度 公开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政策.分配对象 分配房源 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要加强政策宣传 畅通信息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附件。1、甘南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操作规程,2 甘南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附件1甘南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做好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确保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原则,一.属地管理.二.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公平、公正,公开、四。动态管理.第三条,甘南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 统筹考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以城镇低保月人均补差标准为基础,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来确定,第四条。州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房管,民政,工商。统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核定的有关工作。各部门应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为相关部门提供政策和情况查询.乡镇 街道办,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的受理 审核,申报,组织。认定工作,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工作.社区居委会根据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第五条,各县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第六条,各县市要加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核定工作机构建设,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 乡镇.街道办、要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收入核定等工作,第二章 认定范围,第七条,凡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人员持有本县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住房面积低于甘南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可申请认定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八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九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依法形成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包括,一。夫妻,二,夫妻双方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三,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四、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五、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 六 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在社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或无正当理由在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二,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的,三。近三年内购买或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 四,有高价值收藏。购买有价证券或其它投资行为的.五、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六.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扶、养费和转移个人资产的.七,参与吸毒.赌博,嫖娼,卖淫.经教育不思悔改的人员本人。八.服刑。劳教期内正在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人员本人、第三章、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核定 第十一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条件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两个方面、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薪收入 主要包括工资,津贴、补贴以及兼职 兼业收入和从事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二、经营净收入.指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中扣除生产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三,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按月领取的各类社会养老保障金.辞退金 保险索赔、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居民家庭间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等。五.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第十二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二、城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因公、工 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与扶助资金,五、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六,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学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助学贷款等,七、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八.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九,见义勇为获得的奖金 十.经县市民政部门认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第十三条。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是指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员的城镇人均住房面积,包括以购买、继承,接受捐赠。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人均住房面积.第四章 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调查与计算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询、邻里访问以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及住房面积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五条、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 并经其所在单位领导签署。加盖公章认定、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对兼职性收入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乡镇 街道办。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调查评估确定、第十六条.对经营性净收入 由个人诚信申报.经认定机构调查评估确定、第十七条.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储蓄利息收入 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凭证并经认定机构调查后认定、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合同核定收入 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认定机构调查评估确定,第十八条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或银行卡予以认定。二,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和认定机构调查后认定、三,遗属补助费 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四。赔偿收入 凭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和当事人收条等综合认定.五,经济补偿金 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六、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及被扶养人与赡养义务人,抚养义务人及扶养义务人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的计算方法.1,具有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义务人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低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计算、义务人实际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高于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按照实际给付计算 2,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应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分摊到每名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及被扶养人 作为义务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计入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及被扶养人的家庭收入。义务人实际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高于应给付数额的、按实际给付计算,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凭银行或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予以认定、八,接受馈赠收入.由受馈人诚信申报。乡镇 街道办、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认定、九.继承收入 继承人在拥有居住房屋的情况下继承房产 继承房产列入继承人财产性收入范围。继承人在没有个人居住房屋的情况下继承的房产。确定为家庭财产、不列入收入。其他的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 认定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确定,第十九条。对出售财物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家庭各项收入项目应合并计算,支出项目由申请家庭进行支出举证不能重复扣减.第二十条、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 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确定、第二十一条,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由务工单位出具,对不能如实提供收入证明的。收入按照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第二十二条.对借贷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确定,第二十三条,对家庭人员住房面积的调查、核定由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初步核实意见.由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实地勘察测绘后认定.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第二十四条,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户主,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住房面积等状况的证明材料.二,社区居委会受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委托.对每个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住房面积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无异议的.将证明材料和调查结果报送乡镇,街道办 人民政府审核,三,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证明材料应认真审核.同时组织居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再次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复审合格后 出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核定证明.复审不合格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 各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乡镇 街道办 人民政府核定证明、确认申请人准入资格,与保障性住房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认定申请.可不予受理,第二十五条,在同一城市、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住地分离的,也可以根据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 人民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按程序报批,第二十六条.乡镇 街道办,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第二十七条.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 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八条,经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授权。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审查,方式和内容如下.一。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审核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核定工作的工作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查询核定家庭收入和财产的申请人名单.分别到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有关信息查询和考录、1 通过公安部门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口是否在本辖区 2。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就业情况,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3,通过建设、房管 部门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购买房产 房产买卖,人均住房面积是否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等、4。通过工商部门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有办经营实体.经商、办企业 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等。5、通过证监部门协调相关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开户炒股.证券投资等。6、通过有关银行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有存款.有价证券和贷款等.二.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核定信息查询和考录,各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本规程规定.必须给予提供信息和支持配合、否则,按各自承担职责 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乡镇 街道办,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第三十条.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也要按户建立收入.财产初审档案,并将本辖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 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情况。公示资料及时登记归档.第三十一条,乡镇 街道办,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应当逐步建立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审核信息系统,有效利用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 房管.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管理信息平台.第三十三条。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待遇的.由乡镇 街道办,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第三十四条.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城镇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各县市相关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第三十五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五年,附件2甘南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为了进一步规范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管理工作。明确我州住房保障工作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令第16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在统筹考虑我州各县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 物价水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 确定以下认定标准,一。我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21,72平方米的城镇居民家庭,二 各县市可根据、甘南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在.5。范围内制定本县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三.本标准仅适用于甘南州住房保障工作。四。本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制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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