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北京市供热采暖系统水处理规程 DB11/T 1775-2020
  • 北京市山区森林质量提升技术规程 DB11/T 1780-2020
  • 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场所布局设置规范 DB11/T 1789-2020
  • 北京市建筑新能源应用设计规范 DB11/T 1774-2020
  • 北京市浅山区造林技术规程 DB11/T 1779-2020
  • 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防水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11/T 581-2021
  • 北京市餐厨垃圾生化处理能源消耗限额 DB11/T 1119-2020
  • 密云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
  • 北京市呼吸道传染病疫情防控消毒技术规范 第7部分:农贸市场 DB11/T 1749.7-2020
  • 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范 DB11/T 1791-2020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 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燃气、供热,供水 雨水.污水、中水,电力。输油。照明,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第三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综合协调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监督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项目 维修工程计划和抢修预案 并协调实施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及档案资料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市路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监督管理.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地下管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区,县,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自建的地下管线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输油。照明、通信信息 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地下管线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地下管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四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一。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二 建立地下管线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三,编制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修计划.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上报各自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四、加强日常维护,保持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完好,发现丢失或损坏,应当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 第五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 应按照本市地下管线抢修预案和专业抢修预案组织实施 并向专业主管部门和交通路政。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抢修 不得阻碍、干扰.第六条、新建、翻建或改扩建地下管线.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在管线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注销并及时拆除报废管线.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 施工 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公布下一年度道路建设计划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必须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管线必须及时进行竣工测量,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汇总工程档案资料,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因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 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地下管线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施工作业损坏地下管线.施工单位须立即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采取应急保护措施 承担相应责任、未经竣工验收的地下管线 不得交付使用.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在地下管线施工中 发现地下管线资料未标注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明管线性质 权属.由权属单位补建档案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第八条,规划、建设、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测绘成果的保管单位应依法向规划。建设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并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第九条。推广应用地下管线先进技术和非开挖工艺.建设和使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 气体、二。堆放易燃易爆物,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 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 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 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五.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并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企业,由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将其不良记录归集到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地下管线。对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应当劝阻和举报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