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促进能源节约 草场耕地保护,根据、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14号.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03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州新型墙材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和。禁实,工作、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具体由州墙改办负责实施、县城.禁实,工作具体由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县市要尽快成立领导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按时实现国家.禁实 目标、州墙改办要加强指导和督促落实。对落实不力的县市在全州范围内进行通报,第三条、凡在我州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框架结构建筑工程.全面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第四条。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工程隶属关系。由州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统一标准征收。上缴同级财政、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五条、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收和返退。第六条。凡在我州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要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 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足额预缴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 须持已预缴专项基金的专用票据、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未缴纳墙改专项基金时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应当缴纳的墙改基金由办理施工许可的机构承担、所办理的施工许可证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回、并在全州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上报省住建厅和省墙改办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第七条,专项基金不得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 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制度。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必须经省墙改办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质检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到州墙改办进行登记备案.未经检验合格或者检验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不得进入市场。第九条,我州发展推广下列新型墙体材料 一.混凝土多孔。空心,砖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二 加气混凝土砌块.三,轻集料混凝土砌块,四 轻质。复合,墙板,五,高掺量的利废制品、六。高孔洞率的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七、国家和省上鼓励发展的其他墙体材料,第十条,州直单位及所属建筑工程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墙改办组织人员现场核验,各县市属建筑工程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分别由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现场核验,核验记录一式三份。分别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建设单位备案存档,作为返退墙改基金的主要依据 各县市要确定专人负责墙改材料使用情况的核验工作,建设单位要在建筑工程砌体工程完工抹灰前 按照工程隶属关系向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墙改办和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验书面申请,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州墙改办和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验。并做好核验记录,现场至少要有2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核验签名并盖章。第十一条,按照工程隶属关系、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返退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在提交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现场核验申请的同时需向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的清算返退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表,二.预缴专项基金原始凭证及复印件,三,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原始凭证及复印件。四.新型墙体材料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五。有关墙体材料使用图片资料,以上资料原件由工作人员现场查看核实.复印件存档备案 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第十二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墙改办和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 要对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对该项目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进行清算审核 并按照工程隶属关系 提交州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返退专项基金 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返退申请5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核后的相关资料办理专项基金返退手续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在60,以上的、按实际使用比例的85 返退专项基金,二。在核验过程中发现对建筑工程项目面积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出具变更手续,按变更后的实际面积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由于变更设计扩大面积、预缴专项基金不足或未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 补缴后方可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三,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按规定予以返退专项基金的部分,要向建设单位开具。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缴专用凭证。不予核退部分.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甘肃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一,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在60,以下的。二。所采用的墙体材料未列入国家,省上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三。主体工程完工粉刷前 逾期不向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而无法查验核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第十四条.除国务院 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五条.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 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五、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六.代征手续费、七、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策划、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 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墙改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四 经州墙改办初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报州财政局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五,州财政局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第十八条 与专项基金征收返退的有关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按现行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8日前将上季度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汇总上报州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州墙改办汇总后上报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不足额缴纳专项基金擅自开工建设的、根据、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责令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缴应缴专项基金、并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在框架结构的建筑工程填充墙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根据.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在禁止时限。范围内建筑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上墙体及围墙中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也可委托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实施、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