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加强水资源管理 三条红线 的控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南藏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通过行政、技术.经济等管理手段加强用水管理、调整用水结构.改进用水方式,科学,合理,有计划.有重点的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避免水资源的浪费.第三条,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增加资金投入。推进科技创新.改善水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五条.州 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第七条。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节约用水管理举报电话,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章、节水措施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节水工作的领导 开展节水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节水意识,结合本地实际、实行节水责任制,建立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鼓励,培育和发展节水型产业。对节水项目及含有节水措施的开发项目,应当重点扶持。优先立项,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我州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第十条,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兼顾生产用水和生态用水的原则配置,优先利用地表水 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利用再生水。第十一条。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十二条。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三、项 第,四 项规定的取水 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十三条。凡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取水的用途.数量 方式,计量设备,节水措施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实施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取水许可证后应当按证取水。不得随意改变取水用途和取水量。第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居民生活用水应当一户一表 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计量设施和节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排除、第十六条.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 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量水计量设施 农业用水应当完善量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供水 按量收费,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八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已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 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者对其进行节水改造。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书应当有节约用水的内容,业主单位在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二十条。与建设项目配套的节水设施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项目竣工时、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节水设施的验收、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安装节水设施的 应当限期安装.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 计量设施。再生水回用系统。第二十一条.规划建筑面积和日均用水量超过规定规模的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 提倡建设中水设施,第二十二条.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转 不能保持正常运转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以节约用水.高效用水为核心,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户调整农业种植结构 推广高效节水技术,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压缩高耗水的农作物种植面积。第二十四条、州、县市农牧、水利部门要研究。示范 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农田灌溉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推广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第二十五条 工业用水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改进用水工艺,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利用率.第二十六条、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第二十七条。宾馆,餐饮.旅游景点。文化体育设施,办公楼及居民住宅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节水器具。洗浴业.水上娱乐业和游泳场馆要配套节约用水设施,洗车业应当循环用水。减少使用清洁水 推广环保洗车技术。第二十八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公共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漏失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第二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第三十条、城市绿化应当优先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城市公园和绿化带应当采用喷灌。滴灌。渗灌等高新节水灌溉技术 减少用水量。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开辟自备水源,第三十二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通过采取调整产业结构,改进用水工艺等节水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可以对水资源的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供水单位 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约用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有权复制,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三十五条 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水量较大单位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增加对高耗水单位的检查频次.对发现的浪费用水行为及时处理。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 应当实行联合检查.第三十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浪费用水行为,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涉水法律法规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处罚,二.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成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三,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未经批准开辟自备水源的,责令限期关闭。逾期不关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处罚.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产品的、分别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五,工业企业污水处理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处罚,六,擅自损坏和改动计量设施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 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七.超越计量设施窃取水或者以其他方式窃水的 由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据 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超越水表设旁通管或者以其他方式窃水的,除按测算的窃水量补交水费外,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再生水 是指污水和废水经过处理 水质得到改善回收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中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生活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再生水.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