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和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防静电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防雷防静电减灾 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静电和雷电静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和防雷防静电工程设计。检测,安装以及雷电静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第三条,防雷防静电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在省气象主管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区域内防雷防静电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防雷防静电减灾工作。发改,建设,安监.公安消防,规划 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防雷防静电减灾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和鼓励防雷防静电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气象主管机构要积极推广应用防雷防静电的先进技术成果 提高防雷防静电技术水平。开展防雷防静电减灾科普宣传 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第六条,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防雷防静电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须经市气象主管机构登记许可后.在国家规定的合法有效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七条、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规定的建,构.筑物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计算机网络,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以及公共场所易遭受雷击的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第八条 陇南市防雷中心负责本市辖区内防雷防静电减灾工作,具体负责雷电风险评估.工程设计图纸审查,竣工验收.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和技术指导、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第九条,市 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建设 安全监督、公安消防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开展防雷防静电减灾技术。防雷防静电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第十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市雷电灾害监测防御网,提高全市防雷减灾的能力、第三章,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防雷防静电防护设施属强制性项目,发展改革,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将防雷防静电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一.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审核的工程.不得开工,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防雷竣工验收或防雷竣工验收资料不全的工程 不得备案。不准投入使用 二.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防雷设施必须达到国家规范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立项前,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办理防雷设施安全性评价和防雷工程图纸审核审批手续、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批复核,三,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等项目 必须进行雷电风险评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提出开展雷击风险安全性评价的意见,并按照经安全性评价委员会审核的雷击风险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确定防雷设施要求,四,发展改革部门在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 初步设计审查时,必须审查防雷设计内容 对未进行防雷设计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在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参加、在下达建设工程项目文件时。必须抄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及时通报拟建工程项目情况,五、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时、对未按建筑物防雷防静电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款和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意见进行设计的工程、不予做出审查合格结论。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气象主管机构必须参加,防雷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手续 第四章、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及范围 第十二条。下列场所和新建、扩建 改建的公共设备及建,构.筑物,必须安装有防雷防静电装置、并定期检测.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 筑物,二,易燃易爆危险环境的油库,加油站 液化汽站点 化工生产,火药库等贮存场所。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 学校,文化娱乐。公园游乐等社会公共场所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安装避雷针,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防静电防护装置 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标规定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第十四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防雷防静电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对办公设施,生活场所、车站,医院 宾馆.学校,仓库 金融系统 文化娱乐,公园游乐等公共场所、高度15米以上的楼房、锅炉烟囱 水塔,古建筑等高层建、构,筑物 电子,工业设备。电梯设备.计算机场地.医疗器械.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等设施的防雷防静电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易燃危险环境的油库。加油站 液化汽站点。化工生产 火药库等场所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实行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依法取得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防雷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科学性,公正性 第十六条、防雷防静电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防静电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由使用单位及时维修或者报告市防雷中心指导处理 第十七条.本市辖区内安装有防雷防静电装置设施的所有单位都必须接受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安装.检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工作 对从事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防雷防静电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第十九条,防雷防静电产品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要求,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条.防雷防静电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使用未经认可的防雷防静电产品。第二十一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和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 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二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三,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 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六、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 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