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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灾后重建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灾后重建及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灾后重建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后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合同等。对工程建设实施的过程管理.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标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合同订立监管,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当采用行业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相一致 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自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报市招标办公室备案,备案合同上需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项目在决算审计时采用的合同必须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合同文本为准.二、施工分包监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 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列入总承包范围内、以暂定价或预留金等形式未经竞争报价的专业工程,应由总承包单位采用二次招标或二次竞价方式确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自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三,严格人员监管。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检员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下同、等应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实行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押证制度、中标的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原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交项目主管部门留存。中标单位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关键岗位负管理人员,因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并将变更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向社会公告 四,施工现场监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合同等规定的相关条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五、工程变更监管,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经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确认签章认可后报原设计单位。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未按要求进行变更审批和备案的,不予进行投资评审和审计、财政部门不予下拨工程款、六.资金使用和竣工结算的监管、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应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工程款的拨付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通过中标单位投标书中承诺的银行账户及时支付。工程竣工后 按有关规定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决算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决 结、算资料送财政部门进行决,结.算评审。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投资评审和决,结.算审计,应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合同文本为准、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标后履约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工程的建设负全面责任。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程管理 一、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 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并对施工。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勤考核.考勤考核情况应每月向主管部门上报并向社会公示,二.市区及各县城工地应安装可适时传输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进一步加强对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履职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 监理人员每月需到岗22天以上,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需到岗8天以上、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缺岗一天扣除违约金5000元,监理人员无正当理由缺岗一天扣除违约金3000元、所有违约金由财政部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或由执法检查人员当场罚缴。并列入工程审计报告。三 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日常考勤制度,对建设单位不建立日常考勤制度,不履行对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监督责任的,由市主管部门约谈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限期一星期内整改 对拒不整改或推诿不改的移交市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处理 四.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 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五.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 关键部位 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六 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七 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招投标文件 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施工单位不得挂靠资质 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单位应当保证中标项目班子成员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及时进场、严格按投标承诺进行施工管理,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不得转让监理业务。应当保证中标的监理班子成员到位并严格履行其职责。落实旁站式全程监理、第八条,住建 交通运输 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职。施工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职情况,1、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到岗,是否与 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一致.2,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其职务履行相应职责.二,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1 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施工,监理是否存在转包。挂靠 违法分包等行为,2,建设工程分包后,分包合同是否及时备案,3。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时进场,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1。施工,监理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情况,2 组织开展工程质量 安全检查情况,3,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 安全职责情况,4,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情况。四.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1 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现象、2。施工单位是否优先安排落实支付农民工工资所需资金。是否按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 是否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五.对各级检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累计3次不在施工现场的,发整改通知书并记不良记录一次。整改结束后。仍出现类似情况的将记入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并予以通报.违约情节严重的.禁止进入全市建筑市场1至3年,第九条.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灾后重建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发改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总额等是否与立项批复相符进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变更追加资金等情况进行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各职能部门在标后管理监管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受理对灾后重建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违法违规及不履行投标承诺行为的检举和投诉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将其不良行为记入甘肃省工程建设信用信息公开系统 并在相关网站公布,一.有转包。违法分包和资质挂靠行为的。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三 现场项目部人员与投标文件不一致且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以及提供虚假证明,已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四 投标文件拟定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五。与监理单位串通.隐瞒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六.工程竣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报告并移交完成资料的。七。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挪用工程款的,八.无正当理由严重延误工期的。九。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与中标人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合同的。二。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三 发现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四、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 设计或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五.违反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转移 侵占 挪用。骗取建设资金的,六,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报审项目决算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 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其他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将其不良行为记入甘肃省工程建设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并在相关网站公布、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二,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三。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或违规提供未经审查审批的施工图的.四、设计单位违反规定随意变更,提高或降低设计要求、造成预算失控或重大损失的,五,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或虚假监理报告的.六,监理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的。八.提供虚假证明以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九、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管,加大标后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监管不力、问题查处不到位或在履职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的、一经查实,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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