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 2014。111号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以下统称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第三条、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考评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考评主体 实施。省级考评主体负责全省特级 一级.含专业承包一级.中央在陕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市级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二级.含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三级 含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六条。各级建筑业协会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宣传,教育及相关培训工作.第二章,工程项目考评 第七条 考评主体对本辖区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标准化自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第九条 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负总责,由总包,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自评机构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项目首次开展自评的时间为办理监督手续当月起.第十条.工程项目自评机构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 2011。开展安全标准化自评工作,项目自评材料须留档备查。在对施工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评分时,属于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 应注明该单位名称,建设,监理单位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发现自评工作不认真或安全隐患未消除的 责令其整改或重新自评,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因特殊情况中止施工时、总承包单位应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出具经驻工地监理机构及建设单位签署的中止考评报告.报告中应说明中止原因,复工前、总承包单位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出具复工报告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自查的相关资料,第十二条。工程项目考评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工程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在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工程项目考评工作.并抽查项目阶段性自评情况,指导监督工程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由建筑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陕西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1、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主要包括.一 项目建设 监理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录及变更文件资料.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表 三,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汇总表,四 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评价汇总表 五 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六.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 限期整改。停工整改 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七,工程项目考评主体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工程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考评资料后。以工程项目自评为基础 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下发.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项目自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与实际状况不符的,项目考评主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资料.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综合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为,优良、70分 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的为、合格.70分、不含 以下的为,不合格、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优先评定为优良。一、获得全国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工程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的、二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三、在施工安全技术和标准化研发方面获得专利或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二、因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考评主体2次及以上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三,月自评资料不健全,不连续或企业未对项目标准化工作进行季度检查评分的 四、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工程项目自评及申请材料或项目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第三章。企业考评、第十八条、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含外省进陕企业,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 2010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向考评主体报备、自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提前90日向考评主体提交,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申请表、附表2.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二、近三年内企业承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汇总表,三 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 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等.四、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考评主体规定的其它材料、由省级考评主体考评的企业、应提前90天向省建筑业协会安全分会提交有关资料 省建筑业协会安全分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将符合要求的资料移交省级考评主体进行考评.第二十一条,企业考评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进行,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结合企业自评报告 企业承建项目考评结果,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或复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汇总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为、优良。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为,合格 70分 不含,以下为、不合格、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在考评周期内 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评为优良、1。竣工项目考评优良率达到10,以上的 2,在建工程全部实行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的。3 省级文明工地数量达到已考评项目总数量10 以上。或者获得全国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2个及以上.或者获得省级文明工地观摩工地1个及以上的 4、获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表彰奖励的 5。在施工安全技术和标准化研发方面获得专利或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或自评结果低于70分的、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三,企业近三年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重新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七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总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30日内重新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或逾期未考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第二十八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一 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五章。考评管理,第二十九条 外省进陕建筑施工企业和外省进陕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考评结果.由省级考评主体汇总,省厅每年12月转送至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考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制度,流程,加强考评管理,各级考评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辖区考评工作,并将其单位 姓名,电话报省考评主体备案,第三十一条,各级考评主体在对辖区企业进行考评时。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该企业在外市、区.及外省项目考评情况,结合该企业在辖区的实际,做出考评结果,各市 区。将辖区项目考评结果统计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向省考评主体报送、对企业考评结果原则上每季度报送1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月中旬在陕西建设网公布各市。区,上报和外省转送的项目考评结果以及企业考评结果 第三十二条,对于工程项目或施工企业因受到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不良行为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因获得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业绩被评定为优良的。均以各级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工作不足半年的.可以不向考评主体提交该年度周期自评表 但应提供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外的其他材料、半年以上的.按一个年周期计起.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细则 自2017年5月22日起施行.至2022年5月21日自行废止,有效期五年,附件,1,陕西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doc,2,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doc。3.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doc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