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非粘土实心砖墙体材料。本办法所称节能建筑 是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能耗达到国家及省规定标准的建筑,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省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经贸,财政、物价,土地 乡企 环保。技术监督.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工作。第六条.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和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设计.施工技术规程与通用图集、建筑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实施细则,等技术标准和规程 第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应有同级墙改管理机构参加.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节能建筑设计图纸进行建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第八条.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或生产线 对现有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实行定点限产管理。不得易地搬迁生产粘土实心砖 第九条。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视情况降低土地使用税征收等级.二,对企业生产的含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废渣的墙体材料,免征增值税、三,对以大宗煤矸石.炉渣 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墙体材料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第十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无偿使用有关企业排放的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固体废料。排放单位应提供方便 并可给予适当的装运补助,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达不到标准的墙体材料。不得投入市场.第十二条、凡框架结构建筑物的填充墙,城市规划区域内4层以上砖混结构建筑物的墙体.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严格限制在围墙和其它构筑物中使用粘土实心砖。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必须率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第十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向墙改管理机构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对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的 建设行政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建筑工程主体完工后,经墙改管理机构检查,按实际使用比例和节能效果相应退还专项用费,退还系数组成为.墙体占0 5 屋面占0 1、门窗占0,2,供热采暖系统占0、2,对墙体使用孔洞率大于23。小于33,的粘土多孔砖或单排孔砼空心砌块、按实际使用比例的70.退专项用费,第十五条 专项用费分级征收、省、部.属单位的建设工程,由省墙改管理机构征收。西安市以外的省。部.属单位的建设工程专项用费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墙改管理机构代收,地市、县、市、区、的建设工程。分别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地市,县.市、区 墙改管理机构征收.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征收专项用费.应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第十六条、县。市、区.墙改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征收的专项用费扣除已退还部分后,15.上缴地市墙改管理机构、地市墙改管理机构收取县,市.区,上缴的专项用费和向建设单位征收的专项用费扣除已退还部分后,15。上缴省墙改管理机构,上缴计算基数为当年收缴专项用费总额扣除当年返退部分后的余额数。当年上缴的专项用费下年1月底前足额上缴。第十七条 专项用费必须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建筑事业。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 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免缴专项用费.一、道路 桥梁,航道,给排水设施等建设工程。二、农田水利建设工程,三、环境污染治理和 三废.综合利用建设工程.四.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建设工程,五,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缴的其他工程。第十九条.按规定返退建设单位后剩余的专项用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制开发及推广应用,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的新建 扩建和技术改造。三.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建筑节能工作经费、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奖励,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批准的节能建筑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业固体废料排放单位向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收取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或者易地搬迁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缴纳专项用费,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补收专项用费。并按日征收1,的滞纳金,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未上缴或未足额上缴专项用费的.由上级财政部门责令上缴.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减免。截留、挪用专项用费的,由上级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按比例退还专项用费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部门 墙改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 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