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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工作、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职责,提高农村公路的整体路况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农村公路的规划 建设。养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第三条,农村公路规划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养护管理采用分级管理的原则,筹资按照国家、省市定额补助。县 区,政府主要投资。社会企业捐资等多形式。多渠道筹措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筹集,落实和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负责组织工程的招标和发包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 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定期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 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求的管护人员.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履行行业监管和指导职责,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和检查考核办法、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指导县,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建议计划 监督 检查和考核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县、区。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具体负责县道和路面已硬化的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养护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乡镇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并协助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 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县。区 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第七条、市 县,区,发改、土地、林业 水务,交警,财政等部门要协助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确保农村公路工作的开展.村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管护工作。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划依照国家、省上有关农村公路建设总体目标的要求和全市农村公路网总体规划进行编制.第九条 农村公路规划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 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 必须符合规划,工程项目建议书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编制年度计划、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部门立项,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审批和二级以上农村公路 中型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的施工许可。第十二条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其他农村公路工程设计,可以由具有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工程设计变更按有关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项目批准立项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招投标制 工程项目批准立项后、由项目法人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的招标投标工作,并将招标结果在当地进行公示,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合同。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工程监理制.二级以上农村公路。中型以上桥梁 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三 四级农村公路项目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监理规范 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第十八条,市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聘请技术人员。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保证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 竣工验收由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组织进行、验收结果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验收严格执行.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按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竣,交.工验收 其它农村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一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工程档案,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县,区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保存,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的范围及标准按照.定西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县道和路面已硬化的乡道由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养护 村道及路面未硬化的乡道由乡镇公路管理机构实行规范化养护,各乡,镇,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养的道路按照,谁受益 谁管理,谁养护 的原则,将养护管理任务分段划分到路线所在地村社,以村社为单位进行日常养护管理。乡 镇,公路管理机构应与村社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养护重点为春季路况恢复,夏季水毁抢修.秋季全面整修三个环节的养护管理、因自然灾害对公路损坏的修复工作由村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进行 日常养护经费实行、以奖代补。制度,由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公路管理机构对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验收、依据考核等级补助养护费用.养护经费标准由县 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路线技术状况,公路里程.交通量大小.养护难易程度合理测算确定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 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六条、县道和重要的乡道要根据养护机械化程度.路面结构类型和养护难易程度设置道班,第二十七条.各县、区、各乡 镇,政府应制定农村公路抢险应急预案、成立农村公路抢险应急队伍,以应对地震 洪水、泥石流,塌方等自然灾害对农村公路的毁坏,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按照,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县,区 交通 林业部门共同编制规划,报县。区 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县道县造,乡道乡造。村道村造和谁造谁有,共造共有 收益分成的原则、由县、区 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第三十条.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齐全,准确的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档案,必须做好路况登记,桥梁普查、交通量调查和其他养护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及时将变化情况予以补充和调整、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农村公路养护统计报表.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依法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在县,区 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市,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结合各自实际 健全管理机构 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水平,第三十二条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通行。因工程建设重载车辆确需反复通过特定农村公路路段的 建设单位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公路修复协议,并交纳相应数额的公路修复保证金 按不低于原有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 设置各种广告牌,招商牌等非公路标志牌,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 以外各不少于一米宽的土地以及用于建设、养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其他土地为公路用地,县道两侧各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二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晒粮碾场,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有其他损坏 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私自开设平交道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大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建设,农业、农业机械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六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三十六条 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本区域的农村公路年度建设、养护计划 筹措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除国家 省上定额补助以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区,政府筹措.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资金 主要以省级养护工程专项资金为主,不足部分由市,县,区 财政配套解决、项目由所在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来源。一、县,区 政府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收入3。的比例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 市级财政按照上年度新增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 的比例列入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应当按期足额到位,第四十条 鼓励社会。企业或个人等捐助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区.政府承担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 由县。区 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养护计划和考核结果拨付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各乡镇公路管理机构、市级财政筹措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根据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第七章、奖惩和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市 县,区。乡。镇,政府和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按照,定西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实行量化考核.对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资金不按时到位,二 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三。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四,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取强制手段向单位,个人集资的 五、其他造成农村公路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第四十五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扣留车辆 工具等行政强制措施,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部门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4年7月1日市政府第13号令发布施行的。定西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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