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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1、总则,1 1、为加快解决我市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村群众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规范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行为,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和省水利厅.发改委,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主要指解决经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被确定为饮水不安全的农村。包括牧区.农村乡集镇、镇区 农林场,站和农村学校、人口.凡因开矿,建厂及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 水质污染等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1 3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基础设施,属公益性项目、凡列入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项目按国家补助.地方配套和受益群众自筹相结合的方式,由国家分年分批安排计划实施,凡未列入规划或已列入规划但需提前实施的项目.由受益农户或县。乡,村各级组织自筹解决 鼓励个人、企业等以独资。集资,股份制等形式兴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1。4。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十一五.期间重点解决 饮用水中氟大于2mg,L 砷大于0 05mg L 溶解性总固体大于2g L.耗氧量、CODmn 大于6mg.L,其他污染严重的饮水水质问题,无供水设施、用水极不方便.季节性缺水严重的问题、1,5.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强化项目管理,确保按规划目标实施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2,组织管理及目标责任制.2,1.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 市 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 可研和实施方案的报批.计划下达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督工作 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及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水质严重超标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验,监测和供水水质评价,财政部门负责国家资金的及时到位,地配资金的落实和资金监管、决算的审核.审批 审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 物价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审核批复和监督,国土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环保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大型供水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批复,2、2市,县两级均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发改,财政,水利,卫生.物价.审计。国土 环保等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并在市 县水利部门成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2,3,市。县两级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分别是 市级负责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和可研的编制。上报.组织编制分年分批实施方案.建立和落实项目资金报帐制度 材料设备和施工采购、落实招投标制度及工程监理制度、审查上报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工程的初步设计、批复总投资100万元以下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各单项工程的开工报告、组织项目督查和市级验收等,县级负责编制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年度和分批项目计划 单项工程初步设计 组织项目的实施,竣工资料的整理,对各项工程进行县级初验.建立和落实工程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落实水源。水质管理、核定批复水价、确保工程发挥效益,2,4。落实项目法人制,凡概算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 应由县级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项目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负责该项工程的实施管理 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由县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履行项目法人职责,2.5,层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政府行为、各级政府是责任单位 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代表政府对上。对下签定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及责任考核办法、目标管理的内容和依据是省上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2、6。建立月报告制度,县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在项目执行期间的每月30日前认真填写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月报表 由市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发改委、省水利厅,3,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3.1.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饮水不安全、1.水质达不到全国爱委会、卫生部,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2,每人每天可获得水量低于20升 3 往返取水时间大于20分钟 4,供水保证率低于90。3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重缺水地区亦应达到 农村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不低于40升.集中供水到户,牧区等特殊地区确实不能供水到户的。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4,项目的申报与审批.4。1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按照国家关于饮水安全项目管理的相关程序要求。参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管理,4.2 市。县两级均应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分别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农村饮水安全总体规划和分阶段规划,市级规划应规划到项目 县级规划应规划到自然村,规划编制的依据是省级复核确认的,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规划经市发改委商市水电局初审后报省发改委、水利厅审批后做为今后项目申报的依据,4。3。可研项目申报,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要求的控制规模,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阶段规划和当地群众的积极性选定可研项目、由县级发改委、水务局联合行文上报 市水电局商发改委确定入选项目后,由市水电局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发改委,水利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要求编制 1、可研项目申报的条件 必须是已列入本阶段市级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中的项目,以下项目优先安排 1,氟超标.苦碱水、污染水病区及严重缺水地区的项目,2,饮水不安全问题突出的农村中。小学所在地的项目.3。饮水不安全问题突出的新农村建设所在地的项目,4.项目所在地乡镇 村及群众积极性高的项目、2,项目申报材料包括。1,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的申请报告.2 所选择水源点的水质检测报告,3 项目区基本情况 典型工程的有关基本资料,4 县级发改委 水务局联合上报文件、5、县级政府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4 4。年度计划项目申报、市发改委和市水电局根据省级年度计划控制规模及各县,市 区 上报的年度计划项目 选定项目向省发改委。水利厅申报年度建议计划、县级计划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已批准的市级农村饮水安全可研报告中所列的项目,各县 市,区.在申报年度项目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程受益区各村.一事一议。的决议材料和乡镇政府申报材料。2,上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 包括工程进度 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投资的使用情况.3,县级发改委,水务局联合上报文件。4,5。各单项工程在开工前应报批单项工程的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未批复的项目不得开工,初步设计报告应由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按.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大纲,的要求编制、概算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的初步设计应由县级水务局报市水电局组织初审,附专家审查意见。后报省水利厅审批,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初步设计由县级水务局组织初审后报市水电局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5、资金筹措与管理,5、1、列入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及可研.初设已批复的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投资.地方政府配套和受益群众自筹三部分组成.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各县、市 区,筹集解决,5,2、本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贫富差别以及工程措施和实施难度的不同 市对县,县对各单项工程可确定不同的中央投资和地方配套资金的投入比例、不采取按人平均分摊补助的办法、5、3,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包括省级配套.市级财政配套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 其中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地方配套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总和的10、地方配套资金可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技术审查,专题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 检查评估等项目管理工作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监测等工作,受益群众自筹包括村集体投资.投劳折资.自愿投资等,项目实施前,县级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已批准的工程概算确定群众自筹资金额度 由受益村通过,一事一议,决定筹资方式和办法,其结果应上报备案做为安排项目计划的依据,5.4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采取市级集中报帐制管理,中央投资。省市配套资金,由市项目管理办公室设立专户 封闭运行,分帐管理.专款专用、县级配套和群众自筹资金亦应在项目开工前缴存到市项目管理办公室专户 与中央、省市资金捆绑使用、统一管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程序、范围。方式等合理使用。使用国债资金的项目还应遵从国债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款,包括材料,设备款。按工程进度直接向承包商支付、其它款项由相关建设单位按概算批准项目和限额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报帐、其中,项目管理费。勘测设计费等其它费用,市.县两级按各自承担的职责确定合理的使用比例。包干使用、5,5、工程完工后、由市。县两级项目管理单位共同编制财务决算。核定工程资产 财务决算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已确定的管理机制 由实施单位向工程管理单位进行资产移交。5 6.市、县项目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资金的筹集 使用和管理,厉行节约.降低成本 防止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由省水利厅审计机构或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5。7,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饮水安全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县,乡、村自行解决、6,项目实施程序管理.6,1。根据批准的可研报告和省上下达的年度 分批.建设计划 由市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按。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时,各县,市。区,应提供各单项工程的初步设计、已确定的建后管理方案等资料、年度 分批、实施方案由市水电局 发改委共同上报省水利厅,发改委审批后。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6 2,实施方案批准后。市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年度.分批、建设方案在、酒泉日报 上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工程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受益范围和人数,工程投资,总投资,中央投资.省级配套,市县配套,群众自筹.计划完工时间.各级项目管理单位 行政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等、实施时还应在实施现场公示项目法人单位及法人代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法人代表和现场代表名单 项目建成后各县.市 区.应将核定批准的供水价格在当地媒体或以其它公开形式向受益群众公示。6,3 项目开工前、县级项目管理单位应会同乡。镇.政府与受益村组签定工程建设,施工 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计划,任务.进度安排及要求。施工准备内容及要求 包括占地,过渠,过路 青苗补偿处理等 自筹资金到位方案。需组织受益农户完成的各施工阶段的工程任务。数量。质量要求等,建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产权归属 资产管理办法等。建设方和受益方的责任和违约处理方式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施工占地,补偿及 三通一平 等前期准备工作由受益乡、镇,村负责完成、6,4.主体工程开工前.县级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向市水利主管部门提出各单项工程的开工申请报告,各单项工程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签定了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2 年度.分批,投资计划已下达、县乡配套和群众自筹资金已到位,3 已与受益村签定了建设、施工,协议、现场、三通一平。及占地 补偿等工作已落实,4.初步设计已批复,施工图设计满足阶段施工要求、5,确定了监理单位.签定了监理合同、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6、5。项目实施时,各单项工程应进行技施设计,编制施工设计图.技施设计应由原初设编制单位进行。实施过程中涉及变更原审批的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标准的和设计变更造成概算投资变化在50万元以上的 必须报请原初设批准部门审查批准,技施设计中如对初步设计有重要修改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提出报告。县级实施单位审查后报原初设批准部门核准,6、6、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台帐制管理。以县为单位.对已确定为饮水安全和基本安全的项目及已建,在建 拟建的饮水安全项目。应分别建立台帐并报省,市建档备案.台帐分文字版和电子版、台帐内容应全面。要细化到自然村,台帐内容发生变化和新建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更新、已达到饮水安全和基本安全标准的村要及时消号 7、项目采购及招投标管理。7,1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采购工作在市水电局的监督下由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负责,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均应通过招标采购,7.2。项目采购应分年度、分批进行.其依据应为已批准的实施方案.建筑施工可按县或项目分别分包采购.大宗材料应统一分包采购,零星材料和设备应按不同类型分别全市集中采购、材料,设备招标时应由市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质量抽检 质量抽检合格的产品才能参加投标、所有投标的产品必须通过省级以上产品质量认证。7.3 凡建筑施工单包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材料设备单包合同在30万元以上的均应公开招标采购.小于以上限额的采取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方式采购。实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核准后实施招标。招投标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标专家从市级评标专家库中抽选,招标结束后、将招标结果报市水电局核准并报省水利厅备案后及时签定施工或采购合同,7 4,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 被询价单位不少于三家、并从中选择有相应生产或经营资格和质量认证、产品质优价廉的一方签定合同.7.5 由受益乡村组织以投工投劳为主或需要组织群众进行备料,运输等和由农户自行完成的工程,经市项目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可不进行招标或询价、实施时由县级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与受益乡.村组织签定施工协议,明确工程任务.进度和质量要求 同时派技术人员指导完成、7、6,项目采购和招投标工作必须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工作程序,禁止违法违规和各种腐败或欺诈行为.确保项目采购和招投标工作质量、8、项目监理,8 1。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专项监理与巡回监理相结合的工程监理制度.凡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设专门工程监理人员.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设巡回工程监理人员,8 2 市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工程建设任务、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并签定监理合同.监理单位与市县两级项目管理单位及项目法人之间均属委托和被委托的合同关系 8,3。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委托单位和工程建设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9 质量安全管理,9、1,市 县水利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的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及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要求 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制度 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9.2.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市、县项目管理单位及项目法人负责 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及材料 设备供应承包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9。3 实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和终身责任制。各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行政负责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及项目法人代表、设计 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负领导责任和终身责任.各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承担工程的质量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应为工程质量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各级各单位都应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签定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书 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9、4。严格质量安全标准和程序,水源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它项目建设,凡水源工程或水源水质检验不合格的项目.必须重新选择水源点、重建水源工程,所有施工项目均应严格按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各类材料 设备承包商在签定采购合同前就应有明确的质量承诺 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售后服务承诺。所有材料设备进场前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9、5.项目建设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坚决落实 三检制,等质量管理措施 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安全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供水技术和材料.设备及施工工艺.不断提高供水工程质量,供水工程建设质量应着眼长远、应把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成新农村建设的标志性工程 9,6,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由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统一向市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由市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质量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水质由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评价、监督 9.7,项目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各有关建设单位要做好安全宣传和教育.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安全检查和监督,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现场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在进场前 县级项目管理单位应与之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10,项目验收.10.1,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以市级为主对项目进行分级验收,实行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验的三级验收制度 项目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 县级初验按初步验收程序和要求进行、市级验收按竣工验收程序和要求进行.10,2 县级验收应由县级水务局商发改委 财政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组织。按年度,分批。建设计划、竣工一项,验收一项.不采取若干工程捆在一起全部完成后统一验收的办法 10,3,县级验收应验收到自然村、或组.验收时填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暨效益竣工。县级验收、明细表、见附件1,每村.组、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对分年。分批、实施、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待工程按批复的初步设计规模全部完成后再验收,当年只对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督察工程进度,任务完成和资金到位情况,县级验收完成后,县级水务局应向市水利主管部门提出市级验收的申请、同时报送各项目的初步验收报告和建设管理报告等。按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内容,应提供的竣工验收资料.汇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暨效益竣工.县级验收,明细表,和县级疾控机构出具的各单项工程的农户用水水质合格证明及相应的化验.评价报告,10,4,市级验收由市水电局主持 并与市发改委、财政局 卫生局等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分别验收评定。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分县逐项验收、综合评定 10。5.市级验收在县级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采取现场检查.走访农户。审查资料、座谈讨论 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检查走访的乡。村为100,自然村。组。不少于50,每个自然村的抽检户不少于20。验收时应填写。市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统计表,见附件2.综合评价从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3、进行 综合评分按百分制计算.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10。6,全部工程在市级验收合格后向省水利厅.发改委申请省级验收,10.7 省.市验收结果将做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验收合格的 按要求列入饮水安全工程台帐.并将受益村和受益人口从饮水不安全档案中消号。验收不合格的 要追究责任。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11 工程管理与维护。11、1。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成后,县级项目办应及时与工程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明晰产权归属、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 用水,节水 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 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11,2 以中央投资.省市县配套资金为主建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水利主管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产权按出资比例确定.中央和县级以上财政出资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资产所有权一般不得转移,中央和省。市 县投资为辅建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可归集体或投资者所有 允许在县级水利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通过拍卖等途径转移所有权、但所有权转移时.国家投资部分必须由县级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并专户存储、继续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11 3,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跨乡和规模较大的联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水利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进行管理、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 日以上的工程、应由县级水利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管理,规模较小的联村或单村工程。可在县级水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受益村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按照自愿组织、自愿参加、民主议事、民主决策.互利互惠的原则组建用水户协会管理.也可由县级水利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凡新建的单村或联村供水工程一般不再实行租赁和承包经营、村委会集体管理等方式管理 已实行了租赁和承包等其它方式经营的供水工程.应尽快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由村委会代表全体受益农户与经营者签定合同 明确责权利。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11,4、实行专业管理的饮水安全工程,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管理任务.按照水利部 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从严核定管理人员 其它方式管理的工程,应根据管理范围和管理任务,确定管理人员,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都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11.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均应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所有工程均应进行供水成本核算,并按 成本加微利,的原则核定供水价格、供水成本核定按、甘肃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 费用核定暂行规定 执行、供水价格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水价的核定和征收工作应一次到位.11。6、实行专业管理的工程 水源工程和支管以上管网的维修养护资金由管理单位从收取的供水水费中解决.自来水入户部分由农户自行管理和维护 不得计入供水成本.由用水户协会等其它方式管理的工程 应在已核定的水价的范围内自主决定供水价格,但应在县级水利主管部门的指导或监督下提留或缴存足够的维修和改造资金 11.7。管理单位实行独自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以水养水、并定期向受益区群众公布水费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技术指导和培训 强化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财务审核。审计监督 12 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12,1。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向县.市,区 政府申请划定水源保护区 设置必要的水源保护设施,竖立明显的标志牌,标志桩和保护告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12。2,水源保护区分为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取水口以下100米,以上2000米,两侧200米范围划分为保护区,取水口以上5000米、两侧300,500米范围应划分为准保护区、以地下水为水源的、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应划为保护区 半径100米范围内应划为准保护区。12.3,在地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禁止下列活动,1,破坏水环境 生态平衡的活动及破坏水源涵养林。防护林或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2、倾倒或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3,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 粪便而无防渗,防漏设施的车辆通过准保护区.4,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或使用炸药、毒药捕杀水生动物,在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严禁进行准保护区的禁止活动外。还应禁止,1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 放养禽畜和网箱养殖活动,3。勘探,开采矿产资源 在地下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新建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电镀 屠宰、选矿等污染水源的项目,2,不得凿井取水,3,不得集中排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和其它废气物、4,灌溉水水源应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在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内除严格遵守准保护区的规定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1 新建.改建 扩建与取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2.农牧业生产、3、堆放、排放任何污物,杂物.在水源保护区内已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设置和活动应全部取除,12,4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和监测制度,凡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日以上的供水工程。均应设水质检验室,配备检验设备和专职检验人员,水质检测工作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日以下,无水质检测能力的工程,应定期取样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最少每半年送检一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监测工作由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实行定期全面监测和不定期抽样监测相结合的办法,每项工程每年最少监测一次 12 5、县级政府应制定针对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和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保障体系。落实重大事件值班、报告 检测 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各级水利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饮水安全一般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群众有水喝,不使群众生活造成大的影响.13、附则、13、1,本实施细则由市水利电力局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 13,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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