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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管理信息。财务信息,社会评价信息,行政机关监管信息.法院判决和执行信息等,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是指以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提升企业信用水平为目的、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征集,共享,公示和应用企业信用信息,评价企业信用状况,激励守信企业 惩戒失信企业等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开 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将信用体系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统筹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应用 完善,落实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制度.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职责 做好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失信投诉举报等活动,第七条。行业协会 商会等行业自治组织结合各自特点。制定诚信自律规约。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 构建与政府,市场、社会联动的信用奖惩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契约精神,依法诚信经营,将信用教育作为企业员工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第九条 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全省信用信息共享的统一平台,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信用信息工作的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和应用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各地各部门已建.在建,拟建的相关信息系统应当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整地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鼓励征信机构建立企业征信系统。依法征集企业在市场交易和社会活动中的信用信息 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交换共享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按照约定方式,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应当主动查询使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用陕西.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根据本领域实际 制定企业信用标准,科学评价企业在本领域内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一。对本领域内符合一定条件的信用优良企业、可以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中优化检查频次.二。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不履行信用承诺的企业.应当作为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的重点、严格监管 三、对违法失信情节严重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可以自主委托依法设立的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 按照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规范,对本企业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标准和规范,信用评价业务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具体划分见附表,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应当将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评定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作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一。在行业领域信用分类监管评价中.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应当作为考核指标、综合信用等级未达到B级以上的企业,不得评定为各行业领域的优良等次。二。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和各行业领域信用等级.同时作为加强和优化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手段 三。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项目招投标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应当作为重要决策参考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用陕西 网站。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失信投诉网络服务平台,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公众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第十七条。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应当建立行业红,黑名单制度,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对企业信用表现进行综合评判 实行联合奖惩、第十八条。企业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红名单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二。在某一领域信用分类中被行业主管部门列为最高等级的。三、综合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的.四,其他在本行业信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行业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列入的.以上列入.红名单 企业的事由或者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移除。第十九条。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对列入 红名单 的企业、可以采取下列联合激励措施、一,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企业、加大扶持力度 二、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对诚信企业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三。金融机构 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在经营服务活动中 对诚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扶持措施.第二十条 企业有下列失信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危害 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严重失信企业列入 黑名单。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劣药品.伪劣产品的、二,未依法纳税以及拒缴,拖欠依法依规应缴政府性基金的、三、采购、使用。销售不合格产品,或者发生过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的,四、不签订或者不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以及违反社会保险 员工休假制度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五.不依法招标投标的 六。有能力履约无正当理由拒不履约,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无证经营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七 商业欺诈.虚假广告宣传的、八。逾期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 调解协议的、九 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第二十一条、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并依法依规采取下列联合惩戒措施、一,加强日常监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二.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三。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四,限制新增项目.用地 五 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六 限制参与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或者受让收费公路权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 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第二十二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 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公开.共享 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第二十三条、企业认为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公开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可以向信用信息工作部门提出书面异议、信用信息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第二十四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纠正失信行为后一年内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决定是否移出,黑名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及时将修改情况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信用监督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或者答复,第二十六条.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活动、或者在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活动中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企业或个人故意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给其他社会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公开,共享.使用信用信息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 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未采取相应限制或禁止措施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企业信息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八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非企业主体的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附表,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划分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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