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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 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 适用本办法.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是指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坚持依法监督 严格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机构、人员及职责第七条市水利工程稽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 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市级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稽察.监督落实项目整改 二,组织或参与调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违规违纪事件 并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三。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专家选聘,建立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专家库.开展稽察人员培训 四、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五,指导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有关单位开展水利项目的自查工作,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由稽察员和稽察专家。统称 稽察人员 共同开展相关工作 一、稽察员主要职责是,1。负责项目稽察期间的协调联络及具体稽察工作。2,承担稽察报告和稽察整改意见的起草工作,二.稽察专家应由前期与设计,建设管理,计划管理,资金管理 工程质量与安全等五个方面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1。准确检查评价被稽察项目的相关情况.2 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汇报稽察情况、3.及时完成并提交稽察专业报告.第九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时实行回避制度.一.不得稽察曾直接参与建设管理的项目。二、不得稽察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主要管理职务的建设项目。三。不得稽察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曾经工作单位参建的建设项目,第三章稽察工作内容。程序和方式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内容主要是。一 前期与设计。主要检查项目立项审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项目设计深度和质量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检查施工图是否符合批复要求.检查工程开工条件.施工期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 供图进度等情况 二。建设管理,主要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以及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三.计划下达与执行.主要检查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工程投资完成.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等情况。四。资金使用与管理.主要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合同执行和各项费用支出 财务会计各项制度执行等情况。五、工程质量与安全,主要检查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试验 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验收.工程档案资料整理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等情况、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工程项目安全度汛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情况。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根据年度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安排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结合工程规模。投资结构。建设情况 以及工程重要性等因素、制定稽察计划、选定稽察项目。组织实施稽察.水利部、水利厅和相关部门已稽察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组织稽察,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根据所选定的项目情况、成立稽察组,确定稽察人员 制订项目稽察工作方案,下发稽察通知书 稽察组由稽察员和稽察专家组成,稽察专家从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三条.对发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存在重大问题。或收到举报、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应及时组织专项稽察、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采取事先通知与现场通知两种形式、采用事先通知形式的.应当提前三日书面通知被稽察单位、采用现场通知形式的。由稽察组当场出示稽察通知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 采取以下方式,一,听取项目法人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进行询问.二,查勘工程施工现场.了解工程建设情况。检查工程质量 必要时 可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三.查阅建设项目的文件 资料、合同 账簿.凭证,报表等.调查,核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书面说明.四 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进行查验,取证和询问.五.对发现的问题可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第十六条 项目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向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通报稽察情况、第四章稽察报告及稽察整改第十七条项目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二。项目前期与设计工作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六,工程质量与安全情况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八、整改建议和意见,九 稽察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内容.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结束后,稽察报告应由稽察办主任审查后签署,并及时备案.对存在问题的项目.依据稽察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由市水务局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被稽察单位下发整改通知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应按照稽察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市水务局.市稽察办和局机关有关业务科室应跟踪落实项目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存在重大问题的、组织进行复查并督促整改、水利部.省水利厅和相关部门对水利工程的稽察。整改工作由局有关业务科室督促落实,稽察办配合 第二十条市水务局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存在突出问题或整改不力的项目进行专项通报.第五章稽察人员。被稽察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期间有权向项目法人 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调查、了解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情况 调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账簿,报表等.根据需要复制证据资料.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进行查验 取证.询问等,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第二十二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二,深入项目现场,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三、客观公正地反映项目建设情况和问题、四 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五 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三条.被稽察有关单位在稽察期间有以下权利.一,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二、对稽察整改意见有异议的 可向市水务局提出申诉,三,发现稽察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可向市水务局报告 第二十四条.被稽察单位在稽察期间有以下义务.一、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按照稽察工作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和弄虚作假、二,配合稽察人员工作 为稽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六章奖惩及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由市水务局给予表彰.第二十六条在稽察工作中。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稽察办应根据情节轻重。违规类别、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一、建议通报批评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二,建议有关部门批准停工整改 三 建议对严重违规的施工,监理单位清退出施工现场,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四,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六,建议有关部门降低相关单位资质,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七,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审批其它新建项目 第二十七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稽察办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 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三。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它行为、第二十八条,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隐匿不报或者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于2020年8月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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