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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的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及其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车货超过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 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 限宽.限载标准的货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第四条。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标本兼治的原则进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目标任务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并确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有效进行、第二章,综合治理、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煤炭,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货物装载单位进行综合治理。防止车辆超限装载,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沿线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点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非法经营企业和储煤场点,第十条.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辖区内货物装载单位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信息 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登记工作、第十一条,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货物装载单位公布超限装载标准 监督机构名称和监督电话,县。市.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派驻人员.巡查等方式.对登记入册的货物装载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装载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应当责令当场卸载 第十二条。货物装载单位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装载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地配备称重设备。建立健全货物装载登记制度。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货物装载登记应当包括车辆号牌,车辆轴数。车货总重.货物承运人、货运起讫地 装载日期等内容,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发现的非法货物装载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职责权限告知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车辆生产企业制造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规定 并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 严禁虚假标定。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车辆。工业信息化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车辆进行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车辆予以统计。并将有关信息告知省工业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对本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规定或者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机动车,由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对已售出的.由机动车违规生产企业自行召回处理 拒不召回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召回,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车辆或者擅自改变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改装、拼装企业和非法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行为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非法改装,拼装的超限运输车辆经认定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九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县,乡、村公路的重要出入口以及节点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限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第三章.超限车辆通行规定 第二十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其车货的长.宽。高 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第二十一条。承运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 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始发地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在县 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向县、市。公路管理机构申请 二、跨县 市 行政区域行驶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申请.三。跨设区的市,省.自治区 直辖市 行驶或者起运地是高速公路的。向省公路管理机构申请,第二十二条、承运人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时 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一 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二 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四.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营运证、第二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承运人申请后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 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 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以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费用 由承运人承担,第二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当签发由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式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管理机构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中指定的路线不得包括四级公路 等外公路、通村公路和技术标准低于三类的桥梁,承运人应当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确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进行运输.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 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当地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四章。超限车辆检测,第二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采用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在未设置治超检测站路段.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使用检测设备进行流动检测 治理车辆分载.合载,绕行等逃避超限检测行为。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治超检测站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可以根据流动稽查需要。规划 设置卸货场地.设置治超检测站和卸货场地。应当由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共同进行勘验后,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公路规划设置治超检测站和卸货场地的,应当将其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第二十八条。治超检测站的建设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其建设规模.检测设备和人员配备应当与货车流量相适应,第二十九条,治超检测站和流动稽查所使用的称重计量器具 测量超限几何尺寸的计量器具应当按期进行检定 未按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条、治超检测站应当在站内明显位置公示治超检测站的批准机关和监督电话。超限认定标准 超限检测程序和处罚标准 第三十一条、未列入国家规定车辆生产目录的悬浮轴车辆,或者经检测悬浮轴不具备落地承载行驶能力的车辆.在超限检测时。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第三十二条。治超检测站对货车进行超限检测。检查时.被检测。检查的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驶入指定区域接受检查 不得强行通过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流动稽查发现的超限车辆,不得当场予以处罚 检查人员应当将超限车辆引导至邻近的治超检测站或者卸货场 按照静态检测磅秤复检结果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计重收费站发现超限车辆,应当将超限车辆和相关称重信息及时移交路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第三十五条,实行计重收费的路段,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车辆不再收取公路补偿费。第三十六条,运输可卸载货物车辆超限的,治超检测站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承运人不自行卸载的、由治超检测站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治超检测站应当对卸载货物妥善保管,并将货物保管有关事项书面告知承运人,承运人应当在7日内对卸载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由治超检测站按照规定变卖。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当事人、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违法超限车辆信息登记制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违法超限车辆登记信息加强对货运企业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1年内违法超限记录超过营运车辆总数5,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违法情况。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治超联合机制、对聚众闹事。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设施 威胁治超人员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装载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 配载的。由县、市 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车货总质量超过核定标准的。不含静态磅秤称量的误差。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 超过核定标准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下的。予以警告 二。超过核定标准500公斤以上2吨 含2吨。以下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超过核定标准2吨以上5吨、含5吨。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四,超过核定标准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超过核定标准10吨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车货总长,总宽 总高超限的车辆.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处5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经许可进行超限运输或者承运人未按照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的要求进行运输的 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作出5000元以上.对单位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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