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建管分离的原则 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和.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行,甘政办发 2010。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 是指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行使出资人职责。对市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实施管理,严格控制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及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 项目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单位的制度,第三条,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非经营性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广,以市级政府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保密 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原则上可不实行代建制 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 党政机关 人大政协.检察审判,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房等项目,四,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第四条。代建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代建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公开招标,项目建设中可独立采购并安装使用的非建筑类设备、材料,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第五条.市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和概算的审批和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及建设实施进行监督 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后予以批复,市建设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市审计局负责对代建项目资金的拨付 使用进行跟踪审计,并应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依法对代建项目投资概算执行情况 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局负责对项目代建过程中具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代建办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项目代建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市代建办在市政府领导下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对项目代建全过程进行管理、对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主要职责包括、一.会同项目业主单位 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参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 依法组织公开招标选择项目参建单位。在有关部门监督下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与中标的设计 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三 根据批准的项目可研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报批、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并报审,四。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编制项目年度财务结算报表,依据项目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付款申请。审查参建单位的付款申请.按进度拨款。五.组织项目中间验收和专项验收.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负责编制项目工程决算报告 报市审计局审计和市财政局批准。六、负责向项目业主单位办理资产,资料移交手续,七.定期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反映存在的问题。八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第八条、项目业主单位是项目申报和项目建成后使用,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和投资建议。二.负责组织编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与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需求意见 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三、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办理土地,规划、拆迁、施工。四通一平 环保、消防、人防,水电,园林绿化.市政配套等各项手续。做好前期工作与建设阶段的衔接。四,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及时,足额将资金拨入项目专户 五,参与项目招标活动、对代建办和项目参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六 参与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接收,使用和管理建成项目、第三章、代建程序,第九条,代建项目取得市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和可研报告批复后、报市代建办审核、具备实施条件的,进入代建程序.第十条。市代建办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 从有资质的企业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参建单位 项目参建单位中标后 由市代建办与其签订建设合同 签订项目建设合同前.项目参建单位向市代建办提供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进行论证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代建办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经市代建办组织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代建办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第十三条、代建办应做好投资 质量.工期的控制工作 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由代建办申请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参建单位组织编制工程财务决算,经市代建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验收合格后,全部工程,设施设备及资料交付项目业主单位.参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项目决算投资经审核不超过委托建设合同约定投资 竣工验收合格和不超过约定工期的 参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即可解除。第十五条。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业主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十六条,项目参建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 整理.归档,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七条,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办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 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八条.代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分项目设立资金专户.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第十九条 市代建办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将代建项目资金拨入代建项目专户,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或其他配套资金 由项目业主单位及时 足额拨入代建项目专户.第二十条。市代建办根据项目参建单位提出的付款计划和付款申请,按照实际工作进度和合同约定,向各参建单位拨款 项目前期工作发生的费用实行报账制。项目业主单位前期已经支出的费用经审核符合已批准的概算的.可据实核报.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办在项目前期 实施 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按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概算实施 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设计及投资,核定的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由项目参建单位提出.项目业主单位同意,经市代建办审查.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方可调整,一 不可抗力。二 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 因使用单位要求 内容 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第五章,监督与奖惩、第二十三条。市代建办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第二十四条.市代建办不依法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项目参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建设合同 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项目参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代建办有权依法追偿.存在上述行为的项目参建单位列入不良记录,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情节严重的 永久取消参与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格、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酒泉市代建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