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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咸政办发。2014。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8日.咸阳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居民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实行阶梯电价政策、为居民提供安全。可靠 便捷的生活用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 凡从事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规划,建设,运营 维护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配套用电容量在100kVA以下的经营性用房、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楼居民用电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能表,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不含临时基建用电设施和土建设施、第五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供电部门负责组织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发改,住建。城建,审计。物价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 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七条,新建住宅实行.公变,供电管理和维护模式。由供电部门对新建住宅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供电到户.服务到户.直抄到户 收费到户。第八条.新建住宅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投入使用。第九条。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及楼内布线的设计和施工按照.咸阳市居民住宅区供配电设施,一户一表、建设标准,咸政建发.2008,193号、执行、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向建设,规划部门申报办理外线建设许可相关事宜 并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第十一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征收工作由供电部门负责 建设规划部门协助。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第十二条,开发单位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同时提供有效的建设规划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供电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供电方案 另外、不得再向开发单位收取供电设施建设的任何费用,需要提供临时用电 高可靠性供电的项目、按照、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陕价管发,2004,30号、执行,第十三条,供电部门应当与新建住宅建设开发单位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中应当约定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的选型.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及工程完成时限,供电部门应按合同约定时间进行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并按时供电、以保证新建住宅项目按期顺利交付。第十四条,住宅项目所缴纳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计入住宅项目建设成本中.住宅项目开发单位不得在房价之外再另行加收与供配电相关的任何费用、第十五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供电设施建设成本进行审核制定 在广泛征求消费者,开发建设单位等社会各方面意见后。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部门备案 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收费许可证,第十六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财政部门应当集中管理 专户存储,专门用于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条.监察、物价。审计部门定期对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查处.第十八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工程采用市场化运作,实行招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必须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电气产品、计量装置使用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首检 第二十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供电部门提供竣工验收申请和工程施工资料、供电部门应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供配电设施进行竣工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供配电设施检验合格后、公用部分.居民及商业计量装置以前电力设施、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专用部分。电梯,井房,社区服务。社区路灯和楼梯照明等专用变压器及以后电力设施,资产归住宅小区业主、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供电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第二十二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供电部门应建立健全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障供配电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第二十四条。供电部门应确保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业务、当供配电设施出现故障时 应当在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时限内到场处理,尽快恢复正常供电、第二十五条。供电部门按照供配电设施管理规定定期对管理的小区配电设施进行运行维护。预试.增容改造、相关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第二十六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竣工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移动和破坏供配电设施。第二十七条、供电部门已受理但未供电的在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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