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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绿化覆盖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市容,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平凉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的绿地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风景林地。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和专业队伍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 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绿化管护工作,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市。县。区、建设,规划.市政 行政执法、环卫。环保,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绿化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安排相应的投入经费、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 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合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 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 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 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制定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建设规划,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据此审核,审批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的绿地规划和建设规划 依法监督城市绿化各项规划指标的实施,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禁止无证,越级设计和施工、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该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绿化建设工程竣工图应送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第十条,城市新建,扩建 改建工程和开发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设计,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同意、建设项目工程概算中必须包括绿化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审批手续时.应向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保证金 使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或审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进行建设、建设项目绿化指标达不到要求或不能按期完成的。所缺面积的绿化建设资金从所缴纳的绿化保证金中扣除,由市.县。区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统一安排易地绿地建设的补偿费用,第十一条、铺设通讯 输电。燃气,给排水和架设公安 公交指示信号.标牌 广告牌等公用设施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采取避让办法妥善解决、无法避让的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二条。市,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参加绿化,美化城市的活动,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占.危害、破坏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行为,第十三条,城市绿地 树木和园林设施的管理责任分别是、一 公共绿地 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的树木及设施,由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专业单位管理.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及设施,由该单位管理、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和养护。由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三,居住区绿地的绿化及设施.由该居住区产权单位或者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管理单位管理.四,铁路、公路。河道两侧的绿化、由铁路、公路和河道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建设和管护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范围内所有树木,均不得擅自砍伐 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向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市,县、区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移植,砍伐.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按树木的价值和生态效益等综合进行补偿,第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古树和珍稀.名贵树木及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应列为古树名木,建立档案和标志 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严禁砍伐和擅自迁移,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时.必须经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形成一定规模或者占据重要位置,代表城市形象的重点绿地,应采取特殊措施予以保护,第十六条,城市绿线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改变用地性质 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擅自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并补缴占用绿地费,改变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地形 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责令恢复原状、确实无法恢复原状的,按所占面积绿化建设的实际造价和生态效益等综合进行补偿,第十七条,禁止将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出租或者用作抵押、禁止侵占公共绿地搞其他建设项目、第十八条、因建设需要或特殊原因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用地单位应持有关文件及规定比例的平面定位图 向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并落实补偿措施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向市 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 与其签订 恢复绿地保证书。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第十九条 市 县,区。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单位应对行道树和干道绿化带的树木适时修剪。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为保证架空线路.地下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或移植的.由其管理单位向市 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要求进行修剪或移植。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第二十条,市。县、区 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单位、要做好管辖范围内城市绿地.树木花草的养护管理工作.适时松土。浇水 施肥,修剪。去除死树.枯枝。对遭受意外伤害的树木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和责任,要加强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各种树木。花卉和种子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调入 调出本市,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绿地及其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不准折枝攀树、伤害树木。绿篱,践踏绿地草坪、二,不准依树搭棚盖房.或在行道树树冠范围和距绿地.绿篱 花坛1、5米范围内设置煎,烤.蒸 煮等摊点、三,不准在树上钉钉。栓绳挂物、栓系牲畜。四、不准在绿地放牧捕猎,焚烧枯枝落叶,生火取暖或野炊 五.不准倾倒垃圾。污水 六,不准设置影响园林景观的标牌等。七、不准堆放物料,硬化树坑 八。不准驾驶车辆等作业撞伤.撞倒树木.损坏园林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的行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园林绿化建设设计方案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逾期不归还的,责令其限期归还、恢复原状 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九条规定 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责令其停止侵害.补栽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实际损失5至10倍的罚款,砍伐 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失或者死亡的。从重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 五 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情节严重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五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九.项规定的、除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外.处以3000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 责令其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处以7000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妨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绿化管护任务 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 秉公执法,及时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 制止和查处有损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违法行为。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异地绿化建设费。绿化补偿费。占用绿地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后、报市.县,区.物价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平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平凉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平政发。1998.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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