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 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及 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建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及建制镇和小城镇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以及城市发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和材料.城建档案是进行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和抗灾,战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应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城建档案工作,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 把城建档案工作列入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统筹管理、第五条。城建档案事业经费和人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拨付,城建档案管理维护费由城市维护费列支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县城建档案馆。室 为补充 以产生城建档案的各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市.县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平凉市城建档案馆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需要起草城建档案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的规章制度,按程序审批实施、二 负责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三,接收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各类城建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和科学管理.并做好城建档案的编纂工作.向社会各界提供利用。四。采用新技术推进城建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五。负责对各县城建档案馆,室、业务人员技术培训,第九条.凡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单位都应把工程竣工档案作为本单位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搞好基建档案的收集和管护,第十条、为了保证全市地下工程设施现状综合管网图的完整 准确并全面掌握管网动态、各给水,排水,煤气.电力,电信 人防。测绘.规划等专业管理单位和驻平有关军事单位、应当确定专人参加市城建档案馆组织的汇编城市专业管网现状图的综合协调工作。管理与利用 第十一条、全市城建档案实行集中和分级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一,平凉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对平凉市城市规划区 包括崆峒区各建制镇和重点小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并负责收集和保管全市范围内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重点城建档案,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县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市 县列重点工程竣工档案 由市,县档案局组织城建档案馆进行验收。二,市、区各单位。中央.省驻平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 不论规模大小.不分投资来源 都应根据工程设施维护管理需要,负责建立。收集和管理好工程竣工档案.第十二条。各建设单位凡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施工。许可证 之前,应与市 县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放,建设工程开工、施工、许可证。时 必须审验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凡未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的 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施工,许可证,第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 应将完整.准确,规范的工程资料交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馆进行预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竣工资料验收意见书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竣工资料验收意见书.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未取得,工程竣工资料验收意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单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不能通过。第十四条,市,县城建档案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一.各单位和公民持介绍信,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查阅,利用城建档案。二、城建档案馆,室,提供城建档案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 利用本单位或本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无偿提供。第四章.归档范围与要求,第十五条,本市城建档案归档范围如下。一。城市建设基础档案、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城市面貌,资源 水文.气象。地质。地震等图纸。文字材料、二.城市勘测档案。包括城市控制测量,航空测量,城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专题勘探档案。三。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档案,四,各类开发区,旅游渡假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五,市政工程、公用设施档案,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 城市照明,城市给水,排水 供气。供电、电讯 公共交通。消防设施。环境卫生等市政及公共设施工程竣工档案.六,交通设施档案 包括公路、铁路、机场、车站等工程竣工档案.七,工业 民用建筑档案,包括工厂、矿山 电站.学校.医院、图书馆,展览馆 博物馆 影剧院,文化馆,广播电视台,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及住宅楼工程竣工档案、古建筑及经鉴定列级的近代建筑档案.八 风景名胜,园林绿化档案、包括各级风景名胜区,风景资源,名胜古迹,公园 城市绿化。古树名木,城市雕塑等档案,九,人防。抗震档案。包括人防设施,人防工程,地震灾情.抗震加固工程档案、十。城市水利工程档案.包括水库建设和河湖治理.堤坝坎工程。泥石流 滑坡防治档案、十一 村镇建设档案。包括建制镇 集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设 乡镇企业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十二,城市建设科研档案 包括科研成果论文.新技术,科普。学术团体活动档案 十三.实物档案.包括城市规划 建设模型,城市雕塑小样等。十四 部队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及其配套设施位置图档案。第十六条,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市.县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档案,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 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向城建档案部门移交。第十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竣工档案 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八条,市 县。区,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和管理工作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五至十年后 应当向市 县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城市地下管网普查和测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第十九条。凡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查清该施工地段的管线情况.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审批手续 工程竣工后 必须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条。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的工程竣工档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竣工图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 二,工程技术资料的形成,移交必须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竣工档案,一.各类工程竣工三个月内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档案的。二。各建设单位对各类工程档案资料损毁,丢失的,擅自涂改.伪造,出卖 转让的。第二十二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时,应当出具统一印制的处罚决定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与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