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拓宽棚改资金筹集渠道 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5.37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 9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74号、以及甘肃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将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 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种工作模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平凉中心城市由市政府.崆峒区政府和平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平凉中心城区,含崆峒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棚户区改造在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实行市,区联动的工作运行机制.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征收。统一建设,统一安置.平凉工业园区棚户区改造由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市.区政府负责区域内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由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市.区征收办实施,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土地征收由市,区国土部门实施、委托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第四条 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征收安置的实施方案,及其补充通知的要求.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通过政府引导.自主购房的方式更好地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要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第五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区政府根据职能转变的要求 负责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在统筹测算财政购买棚改服务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规模总量和分期购买的计划安排,有效引导并培育社会力量参与棚改.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棚改工作水平和效率 二,依法依规,落实政策。坚持法制化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棚户区改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购买棚改服务的程序,结果等各个环节依法依规、扎实有序推进、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具体项目和内容 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四 创新机制 强化绩效、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棚改服务的绩效评价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细化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验收标准.监督承接主体按照合同,协议,履行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建立优胜劣汰机制、第二章。购买主体.第六条 政府实施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是经市。区政府和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授权的市、区住建局和工业园区城乡规划建设局 购买主体按本级政府授权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负责编制购买项目计划,项目可研报告.按照法定程序组织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监督项目实施.并负责土地房屋征收等工作,第三章。购买内容.第七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适用范围为已经纳入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包括城镇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城郊村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购买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棚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评审服务。二,棚改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三.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安置房,购买存量商品房 货币补偿等方式,四,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安置住房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供气.排水 供热 照明,围墙。绿化、土地平整。物业服务等配套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小区居民的。红线外.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 供热,停车库、场,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第八条,提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贷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机构,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鼓励其它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贷款支持,第四章。承接主体,第九条、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四,依法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在参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五、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或融资能力、六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 应履行以下事项 一,通过贷款机构进行融资贷款、筹集项目资金,二,支付棚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评审费用,项目总投资20 的资本金。房屋土地征收和安置补偿等资金 三,按时、按标准完成土地房屋征收 筹集棚改安置房源。包括新建安置房.购买存量商品房 货币补偿等 和实施棚改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四,依据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第五章 财力评估 第十一条,市,区、工业园区财政局负责将棚户区改造列入同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十二条,市。区.工业园区财政局应当配合贷款机构。根据棚改建设资金需求情况、分析测算本级财政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初步确定未来3 5年购买棚改服务的资金总量及分期购买的计划安排等、应将平凉中心城市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财政收入、转移支付.国有资产经营性收入等其他收入、一并纳入同级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 第十三条、市政府与贷款机构签订合作备忘录.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严格按照购买棚改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第十四条.当项目所在市。区政府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时,市.区政府按程序向省政府申请由省政府以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予以支持、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购买主体负责制定未来3.5年棚改计划和棚改配套基础设施三年滚动计划,建立棚改项目及其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库 审核分年度棚改项目范围、规模,上报省建设厅备案确认 第十六条 市、区 工业园区发改部门应对采用货币化安置,产权兑换的棚改项目和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建设设施项目进行可研评审及审批,第十七条,购买主体根据本辖区棚改计划,会同同级发改 财政等部门选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并审核购买服务的内容与标准、测算购买成本与效益 第十八条,购买主体会同发改,财政部门按照年度棚改计划,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相关申报要求,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级补助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第十九条、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国土 环保 规划等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对安置楼建设项目和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征收安置的项目,按照各部门职责。限期完成可研审批,备案核准、规划许可 土地审批,环评批复、施工许可等项目审批手续、确保棚改项目按期实施。做到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项目同步规划 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市住建局应与贷款机构加强协调沟通、在项目前期论证、可研报告编制及评审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第七章.购买程序,第二十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遵循以下程序.一 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会同同级财政局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编制年度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计划 将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 标准,投资概算及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二、财政部门审核、市,区,工业园区财政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实际服务需求、对购买主体报送的年度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经费预算进行审核 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和还款计划,逐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三。公开购买信息.购买主体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计划报同级监管部门备案后 及时在政府.部门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四 确定采购方式。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和棚改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及项目实施条件。成本和盈利水平预算等情况,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准。五 开展公开采购 购买主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采购公告,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规模、服务期限等相关内容.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确定承接主体,六 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和棚改中心,根据项目成本和效益等情况。选择以片区或年度项目汇总打包为单位,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化制式合同 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标的,数量,质量要求 资本金筹措 服务期限,优惠政策、补贴或服务报酬.资金支付,项目管理、风险承担、绩效评价。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分包 转包行为。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中心城区棚改项目由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国土部门与棚改中心签订土地,房屋征收委托协议,棚改中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土地 房屋征收工作、平凉工业园区参照执行。七,申请项目贷款.通过国开行和农发行省分行及总行的评审 取得棚改贷款授信额度,国开行,农发行等贷款银行与承接主体签订借款合同.并与地方政府,承接主体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八,评估检查验收。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第八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要求。综合年度棚改资金总体需要 相关资金来源状况 上级补助等因素 制定中心城市筹资还款机制.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的具体办法 可用于城镇棚改的资金来源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地方政府债券等。第二十二条 市,区、工业园区财政局将本级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 并督促承接主体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第二十三条,市,区.工业园区财政局购买服务资金列入同级预算支出管理及中期财政预算等事项 在开展采购前按程序报市.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出函认可。第二十四条,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资本金由承接主体筹集。一次性纳入购买资金。进行整体核算。并列入政府债务管理.资本金来源主要有.中央及省级的棚改专项补助资金,国家棚改专项建设基金,土地出让收入,财政拨款,相关企业自筹资金和其他各类贷款资金,第二十五条,市。区。工业园区财政局要及时跟踪和掌握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情况以及安置住房筹集进展情况等,按照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要求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度,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做好购买服务资金安排,第二十六条、市.区。工业园区财政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依据购买主体确定的购买内容制定 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对购买棚改服务相关预算做出明确安排。购买主体填报.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并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第二十七条 购买主体要组织专家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 合理测算所需支出,并向财政部门申请安排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第二十八条,承接主体要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及绩效评价.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接受监督.第三十条。市 区,工业园区财政局将符合条件的棚改贷款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预算管理 并加强对贷款用途的跟踪管理,不得挪用。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市.区、工业园区财政局和住建局按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 6号,规定 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建立由财政部门,购买主体 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 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三十二条,市。区。工业园区财政局,住建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第三十三条,购买主体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第三十四条.民政 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 报 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五条,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承接主体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骗取贷款.不及时足额偿还贷款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第三十六条.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 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涉及银行贷款资金的借 用.管,还进行全流程监督。对截留、挪用.滞留建设资金或者不及时足额安排采购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