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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咸政办发 2016,42号,秦都区。渭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咸阳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已经2016年4月12日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3日,咸阳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满足停车需求 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咸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咸阳市主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设置、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 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露天或室内场所。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位.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 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筑工程超配套标准建设对外开放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 是指为特定对象或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建筑和住宅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临时占道停车位,是指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满足通行的基础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包括免费停车位和收费停车位.第四条.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化运作,多元化经营.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证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和群众出行方便、逐步形成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相协调、有条件的道路区段为补充的停车供给格局 鼓励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配建停车场,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或者利用自用场地建设临时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旧住宅小区新建。改造停车场,鼓励推广立体式停车场建设,鼓励住宅配建.公建配建停车设施委托停车管理企业进行专业化管理 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 鼓励城市停车管理企业连锁经营 规模化经营。提升服务,壮大规模 创立品牌,鼓励政策由市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停车场建设管理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凡经本市批准依法成立的停车场建设经营企业,除需申办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外、还应办理停车场建设管理特许经营许可手续、明确其经营地点和经营范围 合法经营.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 市停车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主城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兼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分管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兼任.成员单位包括 市考核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建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防办 市工商局、市地震局.市信息办,市物价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旧城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高新区,大西安。咸阳,文体功能区,纺织工业园管委会、市城投集团公司和秦都.渭城区政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建局,市城建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人防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城投集团公司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副主任单位抽调 各成员单位设立联系科室及负责人 共同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停车场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一,市停车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1、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2.定期承办领导小组的各类会议及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停车场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推进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3.制定停车场管理相关政策,协调督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咸阳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停车场的规范化管理与经营,4、参与停车场的规划与设置、参与制定停车场收费标准、5,协调制定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下达年度建设任务.首年任务为1000个停车位。以后逐年按比例增加.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评,6 负责各类停车场的统计工作。7,会同市财政局测算经营性停车场收益和临时占道停车位收益 以此为基数.确定补贴标准,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市考核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将市级相关部门和秦都,渭城区政府落实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情况纳入目标考核、重点督查.三.市发改委,1 牵头制定停车场建设相关配套优惠政策措施.负责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市级基础设施相关规划 2,积极争取中省政策资金支持,3,对拟建设的停车场项目进行审批或备案、四.市财政局,1,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2,配合市发改委制定停车场建设相关配套优惠政策措施 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补助政策并予以落实,3,测算经营性停车场收益和临时占道停车位收益,确定补贴标准,按照年度建设任务划拨补贴资金.4.积极争取中省政策资金支持,五.市国土资源局。1 依据停车场建设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年度停车场用地供应计划.做好停车场建设用地保障工作,2。及时办理新建 改建,扩建各类静态交通设施用地手续 落实停车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国有企业用地优惠政策,3。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杜绝将停车设施用地变更为其它性质用地、4,配合市发改委制定停车场建设相关配套优惠政策措施。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相关优惠政策。六、市环保局、负责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七,市住建局,1。负责组织编制 落实停车设施专项规划。2.配合市发改委制定停车场建设相关配套优惠政策措施、制定停车场建设相关优惠政策.3.负责主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4、牵头负责停车场竣工验收工作.5.按照相关规范规划项目配建停车位。6 加强停车设施的用地规划管理,禁止擅自改变用途.7.负责停车设施附属广告审查,审定工作,核发.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八、市城建局,1 负责市财政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2。负责利用城市广场 公共绿地地上 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设施,的综合管理工作 3.负责公共绿地,街头空地停车位的审查,4。负责公共绿地.街头空地停车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九,市综合执法局,1、对未按规划部门规划许可建设的停车场或改变其使用功能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负责对停放在人行道上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日常监督管理.3、加强电动车停车秩序管理 引导电动车有序停放 4.负责公共停车场 库 附属广告执法管理工作,5。加强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修缮停车场周边道路及市政设施.指导停车场经营企业推进停车场智能化管理工作.十,市交通运输局、1、负责组织编制公共交通换乘枢纽站停车场规划,2,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内停车场,设施、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十一 市人防办,1 组织执行.咸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2 采取自建或招商引资联合修建等方式。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人防地下停车场,3,负责地下人防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工作。十二。市工商局,1,负责停车场经营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2。会同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做好公共停车场、库。附属广告监管和执法管理工作.十三、市地震局、负责指导项目单位将有条件的停车场建设为应急避难场所,十四 市信息办.负责制定和规范停车场信息化建设有关技术规定和标准 运用信息化手段整合有效资源。大力推行 一卡通 业务、指导停车场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十五,市物价办,1。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标准 负责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督管理,2.根据社会发展状况 停车位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 适时调整我市停车收费标准,十六,市旧城办。参与主城区棚户区改造中停车场规划编制 项目审核工作,十七.市国税局。地税局,1 依据各自职责 负责做好公共停车场建设的各类证照办理等工作.落实有关优惠政策,2、负责停车场收费票据的监制 印刷,领发 监督检查和使用交销等统一管理工作。十八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负责临时占道停车位的审批,施划和调整.2.负责路内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3 负责停车场规划、建设的交通影响评价审批、4,负责临时停车场的备案和监管工作、5。负责规范停车场标志、公示牌.服务标识 收费员上岗证制作。设置行为,6.组织建设城市停车信息服务平台和区域停车诱导系统,提高停车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十九,高新区管委会、大西安 咸阳,文体功能区管委会,新兴纺织工业园管委会,1。负责规划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2,完成停车场建设年度任务,二十,市城投集团公司及其组建的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公司 1 按照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2.负责临时占道停车位的经营管理.3 负责停车场智能化管理系统建设.4 接受市停车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管理,5.接受财务审计和监督.二十一,秦都 渭城区人民政府。1,负责辖区内各住宅小区停车场补建,增建的协调指导工作.2,配合完成停车场建设的征迁工作、3,做好停车场建设的施工环境保障工作.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是指导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停车设施建设的法定依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要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 按照。规划布局科学,规模配置合理,节约集约用地.统筹各方资源、就近方便民众.的原则组织编制 应当科学划分停车分区,合理确定规划供给指标,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 应当规划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在现有绿地。广场.道路等资源的地下空间 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规划公共停车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方便市民就近停车,城市总体规划依法修编后.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及时修编 第九条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城建.交通运输。公安交管.人防等部门与各园区管委会、秦都区和渭城区政府组织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设计和控制性详规管理,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城建计划组织实施。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片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按原程序报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第十条。新建 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省。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足额配建.增建停车设施.并划定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区域、没有按照规定配建 增建停车场的 住建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学校,幼儿园,医院.旅游景区。点,广场,火车站.公路客运枢纽,货运枢纽.轨道交通换乘枢纽等公共场所以及大,中 商场 集贸市场,仓库.宾馆,饭店。娱乐.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省 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配建、增建公共停车设施 未建停车设施或停车位不足的。应当依法及时改建或者扩建、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改变建筑物原用途的。已配建的停车设施不得挪作他用,改变建筑物用途从事餐饮.娱乐 商场等经营活动的。其停车位应当达到规定配建指标。达不到规定配建指标的 应当配建或者增建停车位 并报住建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设时,应当统筹规划,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及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配建公共停车设施,公共停车设施设置方案应纳入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设详细规划方案中 并应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住建部门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全面收集和审议、采纳科学管理的意见或建议 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三条,停车设施应按照,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和省 市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地方应规划建设人防地下停车场、有条件的地上公共停车场应按照应急避难场所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旧住宅小区新建.改造停车场项目的设计方案应符合、安全,美观 经济,实用,的要求。原则上以立体停车设施为主 综合考虑景观协调 并采取隔声,减振,消防等措施.第十四条。停车设施的建设设计方案由市住建部门审核.涉及人防地下停车场建设的、应当征求市人防部门意见.涉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应当征求市地震部门意见 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交通影响评价体系要求征得市公安交管部门同意,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停车场建设应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纳入惠民便民实施项目计划和年度城建计划,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停车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 组织各成员单位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应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建,增建停车场 续建.新建公共停车场。新增或撤销临时停车位的方位.规模以及落实年度计划的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推进措施,停车场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由市停车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考核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 对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实行 月通报.季讲评、半年总结.年终考核。严格实施督查考核、第十六条、停车场.设施,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办报建手续.停车场 设施、规划建设审批按照城乡建设规划与社会事业规划项目联审联批办法执行.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联合审批。限时办结 各审批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最短时限办结审批手续。利用住宅小区或者企业单位自有用地设置简易式,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可按照机械设备安装管理、第十七条,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场地,建筑物及道路 广场,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住建部门会同发改,国土、城建。人防、园林和公安交管.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八条、停车场,设施 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以及相应的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停车场 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责任.创建文明工地 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第十九条,建设停车场、设施、应当根据需要配建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安全技术防范等设施、并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保障车辆安全进出.第二十条。市住建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管理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第二十一条、停车场.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邀请市发改,住建,国土 环保 公安交管 消防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和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并于20日内在市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对未经验收和备案。验收后属于不合格的停车场,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启用和经营 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由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公司按照市停车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年度任务、采取自建,合作.合资等模式组织建设 鼓励采取PPP模式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市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应指导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公司认真研究有关支持鼓励政策。对口包装项目,为公共停车场建设争取相关政策,资金支持、市人防部门应在规划环节提前介入,依据 人防法.等法律法规,对人防地下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工作给予全程政策指导和技术服务、并采取合资.合股,购买等方式积极参与建设和经营.市地震部门应在规划环节提前介入。依据.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全程指导被列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地上公共停车场建设.积极创建示范应急避难场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法,采取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 选择实力雄厚。技术精湛.信誉良好的专业停车场建设单位进行建设,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属市政基础设施,供地方式按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在市政基础设施范围内的 以划拨方式供地 占用已征用空闲公共用地建设的可采取无偿租赁方式使用。在国有企业空闲土地范围内的采取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二 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以出让方式供地。三。已经取得地上使用权,需要新建地下停车场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出让金按照评估的地下空间市场价格收取,第二十四条.以划拨方式供地和通过招拍挂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其土地产权随建筑物和设备设施产权进行登记。以租赁,合作、PPP模式等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产权构成和比例进行登记,在原对外开放停车场基础上扩建的公共停车场,其扩建部分的产权归原有用地单位和投资方共有。按照产权构成和比例进行登记,第二十五条,市政府采取给予资金奖励,减免规费等方式 鼓励建设单位超额完成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任务,并向社会开放、第二十六条、市政府采取给予资金奖励和设立诱导系统、培训收费人员等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停车场并向社会开放 利用待建土地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征求国土、住建部门的意见。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停车场的 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 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停车场恢复原状、第二十七条,市政府采取给予资金奖励.争取政策资金支持等方式,鼓励旧住宅小区在不影响小区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不占用小区消防通道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绿地结构。采取业主集资 招商等形式补建.改造停车场,设施、保障小区业主停车需求 对外开放富余车位.旧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建设、改造工作由秦渭两区政府组织实施,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停车位施划或停车设施建设方案由业主共同决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 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临时管理规约征求业主意见后施划,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施划。住宅区内属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其租赁、占用收益归住宅区全体业主所有 权益的分配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住宅区停车位施划或停车设施建设及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监督,第二十八条,公共停车场应加强智能管理系统建设,市公安交管部门组织建设城市停车信息服务平台和区域停车诱导系统。指导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用现代信息技术 通信技术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城市停车信息服务平台和区域停车诱导系统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建设,市公安交管部门应提前组织技术培训 确保系统全天候正常运行、城市停车信息服务平台和区域停车诱导系统纳入数字化城管系统 接受指导管理.共享信息服务 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 配建停车诱导子系统,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本区域停车诱导系统 停车诱导子系统应与城市停车信息服务平台和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兼容并享受信息服务。具体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建设标准 各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自主建设。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九条。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 也可以出租等方式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具有赔偿能力 二 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四.有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活动的、应在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向市公安交管部门备案.申领停车场经营许可证.备案有效期1年、申请办理停车场备案手续时 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二,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有效的场地证明,三 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清单,四,委托经营的应提供停车场出租合同或委托书,五。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营性停车场变更或注销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变更备案信息,第三十一条 停车场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按照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原则确定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三十二条.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停车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不按照规定出具发票或者使用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第三十三条,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相应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停车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停车服务水平、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服务.管理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第三十四条。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停车场进口设置醒目 统一的停车场.库,标志牌和车辆停放信息公示牌。标明停车场名称,经营管理人姓名、停车位数、服务项目,营业时间 收费标准,计费方法 车辆停放规则,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二、公示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三,配备具有相应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可优先招录下岗失业.零就业及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城区最低收入标准,四,加强对停车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五.管理人员上岗时须佩戴统一的标识、持证上岗,使用规范礼貌的服务用语,文明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六,严格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统一票据。并为按国家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军车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 救护车以及各种工程抢险车辆、和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提供免费停车服务.七 配置完备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 通讯、安保,收费设备和停车诱导等信息管理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运转、涉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配备地震应急设施、提供夜间停车服务的还应当设置夜间停车显示标志,八 在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行驶引导标志牌,线,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划停车位线、科学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等。停车区域。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车位和明显标志及无障碍通道等必要的设施。九,负责进出车辆的查看。登记。指挥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好停车秩序.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秩序良好.十 禁止装载易燃 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垃圾、渣土车辆在停车场停放 十一.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在发生火警 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警.十二,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十三、设置合理的车辆出入通行门禁、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十四,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违法。违规等活动.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的其他规定.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标线。停车朝向的指示行驶。在指定位停放车辆、二,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等规定、不得将装有易燃 易爆,有毒 有害等危险品的机动车停放于临时占道停车位和公共停车场 三.离开车辆时关闭车辆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四 维护停车场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随意丢弃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损毁,涂改停车设施.设备,五。按规定标准交纳停车费,六 停放在临时占道停车位的机动车辆及车内物品安全责任自负 第三十六条,举行重大活动或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交管部门的要求。将道路停车场暂停使用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停车场的功能,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的应限期自行纠正、在规定时限内未自行纠正的,由市综合执法等部门严肃查处.纠正,第三十八条、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停止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因周围施工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车辆不能进出停车场的,二 进行停车场内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三、停车场所在建筑或者场所拆迁,改建的.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因上述情形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向原备案登记部门备案。并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九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其专用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对外经营的 依照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社会公益性场所的停车场 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可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免费停放.第四十条 道路规划红线预留地符合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的,经市国土部门或者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后、可以实施临时停车场建设、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 经市公安交管部门同意,可以设置为公共停车场.第四十一条。市政府采取给予资金奖励和设立诱导系统,培训收费人员等方式鼓励各住宅小区采取错峰停车的方式,对外开放时段性空闲车位,住宅小区错峰停车工作由秦渭两区政府组织实施,错峰停车属业主共有的停车场 其占用收益归住宅区全体业主所有,权益的分配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占用属个人的停车位.其占用收益归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服务费,如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服务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收取.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暂按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述对外开放的停车场 设施,纳入公共停车场统一管理,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对外发布信息,疏导车辆就近分流停车。第四十三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参加市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 考核结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考核时提供以下材料。一。据实填写.咸阳市停车场经营户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表 二。考核期内停车场地、从业人员。收费标准等变更情况说明。三,考核期内经营.服务 管理等情况总结,第五章 临时占道停车位设置和管理、第四十四条,市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区域停车状况和交通条件等情况.依法设置临时占道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置,毁损 撤除停车位和标志标线.不得妨碍停车位的停车功能.设置临时占道停车位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市公安交管部门每年对道路停车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道路基础条件和周边停车场建设等情况及时予以调整、第四十六条 施划道路临时停车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要求实施 一,避开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的出入口 并保持适当间距 二,在主次干道的路外停车场无法满足需求的,可以在非机动车道上设置道路临时停车位.三,车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四,人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小于2米.五 占用人行道施划停车位 应当采取加固措施 第四十七条 城市道路拓宽之后、拓宽部分属城市公共空间,可因区域停车需要施划临时占道停车位,施划的临时占道停车位纳入公共停车场管理、临街单位应及时向市国土部门申请重新确定用地范围 换发土地证,市国土部门应做好换证服务工作.第四十八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占道停车位 一,设有消防通道,盲道的区域.二,敷设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管线的区域,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范围内。四,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出入口和道路交叉口 公共交通站点50米范围内,五,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第四十九条 临时占道停车位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票据,经营收益全部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和临时占道停车位所占公共道路的日常维护,第五十条,临时占道停车位经营者的职责应遵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将车辆停放在临时占道停车位内,按照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和标示方向有序停放。并按照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临时占道停车位停放车辆后,对管理者未在划定区域收费.或管理者未按规定着装、持证及不出具票据的。可拒付停车费、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进行处罚,一、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挪作它用的,四,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占用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擅自占道摆摊设点的。第五十四条 擅自设置 占用或撤除道路停车位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损毁 移动、涂改道路停车位标志、标线或设施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占用道路停车位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展停车场经营活动的 由工商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停车场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票据或不提供税务票据的 由税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停车场经营者未按核定标准收费的或未公示收费标准的、由价格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五十六条,停车人故意逃费经停车场经营企业多次催缴仍拒缴的。其逃费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停车场经营企业有权继续追缴。长期拖欠且数额较大的、停车场经营企业应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清缴 第五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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