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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材料管理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水平、促进建材产业现代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材料专指供建设工程使用的钢材,铝型材,水泥、木材.墙体材料,石灰,砂、石子,建筑陶瓷,防水材料、水暖管件,装饰装修材料等主要建筑用材料和建设用工业产品。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生产,销售,使用建筑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材料的管理工作、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物价 地质矿产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材料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工程必须采用合格的 并能满足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鼓励采用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新型建筑材料,限制并逐步淘汰耗能高。污染环境的建筑材料。第二章,建筑材料使用管理、第六条,凡在本市市区生产或销售建筑材料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持营业执照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该项工程的质量要求,选用能够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不得降低标准选用建筑材料,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购进使用的建筑材料必须是合格产品,选购建筑材料时,应当查验生产或经营单位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测、不得选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九条.凡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市人民政府明令在本市市区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国家明令取缔或关闭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建筑材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选购使用、第十条,新建,扩建粘土实心,多孔砖的生产线,应当利用荒山,丘岭或河道淤泥制砖、第十一条、生产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第十二条、建设工程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作为墙体材料、不得将粘土实心砖用于框架结构的填充墙 隔断墙和砖混结构的隔断墙。第十三条。在市区建成区,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必须使用中、粗净砂,使用石子必须在产地或市区建成区以外筛选 净化干净,达到能够直接使用。使用熟化石灰的.应在市区建成区外熟化.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在城市道路和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国道,省道两侧50米范围内、不得堆放砂、石子。石灰等建筑材料,第三章,建筑材料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本市对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实行备案管理的建筑材料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第十五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行备案管理的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一品牌的建筑材料在本市市区有多家销售的、由总代理商办理备案手续,没有总代理的,由生产厂家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六条,建筑材料生产、销售单位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代理商的代理证明,三、产品执行标准.四 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施工工艺要求 检验.调试,验收方法和标准,保管,使用安全措施资料.备案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第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单位提供的材料审查。确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发给备案证明,第十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公共计算机网络上及时公布或在其他媒体上定期公布、对按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建筑材料,生产,销售单位未办理备案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使用按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建筑材料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备案名录中选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第二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建筑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建筑材料生产,销售单位以次充好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向社会公布,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一条.在本市市区生产,销售建筑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在限期内仍未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使用细砂或非净砂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在市区建成区内筛选,净化石子或熟化石灰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在生产建筑构件、商品混凝土过程中未使用散装水泥的 二。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三,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或明令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的,四.建设工程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县.市,上街区建筑材料使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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