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扩权县建设局,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二 一,年三月一日,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以下简称.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 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含8m 人工边坡和对建 构 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以下简称、基坑 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本规定所称边坡与基坑工程 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 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边坡与基坑工程的环境调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监,检.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具体负责边坡与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负责危险性较大的边坡与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工作,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对于该项目有满足第二条的边坡或基坑工程的,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边坡与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设计方案评审报告。专家委员会或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边坡或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第六条 鼓励采用科学先进的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和工艺、未在本省范围内应用过的技术与工艺.应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具体地质情况和工程实际进行研究,试验、并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方可应用、第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边坡与基坑工程办理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第二章,建设单位,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将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且有经验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监,检 测单位、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边坡与基坑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结构类型,层数,地基 基础类型。埋深 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第十条、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及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不小于边坡.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或边坡高度3倍的范围,临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边坡与基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作好原始记录、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 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委托房屋质量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应提出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产生不良影响和造成损失.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第三章、工程勘察。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对边坡或基坑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勘察 查明工程建筑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 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纲要和方案 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实施,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勘察深度除满足主体工程详细勘察要求外.还应当满足边坡与基坑工程勘察的要求、第十六条 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给出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工程地质条件 水文地质条件,岩土体特征及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气象及水文条件等技术资料。对边坡与基坑工程可能的影响范围。破坏模式.稳定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价、对基坑与边坡工程设计。施工 监测提出合理的建议、第十七条 勘察报告必须经主体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方可使用,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 当工程设计,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第四章 工程设计、第十九条。鼓励有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对该工程的边坡或基坑工程进行设计,当从事边坡和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为非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其应当具有相应的综合岩土工程勘察或专业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完成的设计文件应与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相协调,设计人员与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对注册师的规定,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依据审查合格后的勘察报告以及边坡与基坑周边的地质情况 周围环境 工程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确定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包括支护结构、土方开挖 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泄与疏导,环境保护 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一条,边坡与基坑工程的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其设计文件应明确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 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以及坡顶堆载的限制值 必须注明边坡和基坑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边坡与基坑工程的支护结构不得超出用地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第二十二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 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 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第二十三条 设计方案应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门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 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评审报告,以下边坡和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由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 一,土质边坡高度超过15m.含15m。岩质边坡高度超过30m、含30m.二。土质边坡高度虽未超过15m、岩质边坡高度虽未超过30m。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划分标准边坡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边坡,三 基坑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四,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7m。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划分标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基坑,五.工程所在地为湿陷性黄土的基坑工程根据现行行业标准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划分标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基坑.其它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后出具正式施工图纸,并由专家委员会复核。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 监,检.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的建议 第五章、工程施工.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从施工方法.施工顺序.质量要求、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对邻近建、构 筑物及设施应有周密的保护措施,对坡顶堆载 地表水,地下水应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工程应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第二十七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边坡与基坑工程的概况,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地下管线概况、施工平面布置 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标准 规范及图纸 标准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 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 土方开挖。运输,工况要求及施工注意事项,六,施工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质量检验、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七、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配备情况、八、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相关图纸和必要的计算书等、第二十八条,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核 并根据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最终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施工中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核,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边坡与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树立警戒标志。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发生边坡与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的扩大,第三十一条,边坡与基坑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进行验收。第三十二条。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 严禁基坑暴露时间超过设计使用期限.地下工程施工完毕并达到设计要求后.基坑应及时回填,并按设计要求保证回填质量.特殊情况下未能及时回填超过设计有效使用期限的 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回填或制定加固方案进行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应委托专家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基坑的安全性进行论证审查.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意见.同时报送安监机构 责任单位对因未能及时回填或未进行加固处理而发生的基坑工程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工程监理与监。检 测,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评审意见。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编写工程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并对边坡与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理 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必要时应配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应当把以下内容作为监理工作要点、一,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满足施工要求.二、监督设计,施工 监测方案的实施,三 检查和督促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四。对施工过程实施现场监理。并随时关注施工对周边环境及设施的影响,五.检查和督促各项观测,监测数据的记录并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第三十五条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支护体系的变形监测.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 地下水位等的监测应当委托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监测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 第三十六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现行规范.工程场地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等制定监测方案,第三十七条,监测单位应当自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按相关规范及监测方案要求作好边坡与基坑以及周边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第三十八条,监测数据必须真实,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 提出合理建议、当监测数据已达报警临界值时、监测单位应立即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委托方移交监测资料.第三十九条.在遇到暴雨以及地下水位涨落幅度较大.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加强观察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建设 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第四十条 边坡与基坑工程应按相应的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部位应具有代表性、检测数量应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边坡与基坑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违章作业或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 监测。检测等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省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按相关规定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第四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土资源,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掌握当地边坡与基坑工程现状及动态趋势,增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