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 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建设单位、拆除发包单位 是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人、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落实、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同时报送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第六条,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具体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制定.防治费用使用。防治工作责任落实等情况,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负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七条.施工单位具体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第八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标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有效防治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措施,将该措施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并在合同中落实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管理措施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按要求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九条,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围挡高度主干道不低于2,5米 次干道不低于1,8米、二,施工期间、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 三。施工工地内生活区 办公区。作业区.加工场。材料堆场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防尘处理.四,风力达到4级以上的天气,不得进行土方挖填,转运和爆破.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等作业 五。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尽快完成回填。无法在48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 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六,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七,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废浆应当密闭运输.八 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九。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裸露地面进行临时绿化或硬化.十.堆放水泥 砂石,渣土。建筑垃圾等建筑物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等措施.十一.建、构,筑物内施工材料及垃圾清运.应当采用容器或者管道运输,禁止凌空抛撒、十二 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 塑胶 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第十条、拆除建,构、筑物时 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四。五、六.十一 十二 项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对被拆除建 构 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采取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场地、3个月内不进行开发或者利用的、应当种植植物或者覆盖,第十一条 运输建筑施工中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持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核发的证件。二.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装载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必须采取覆盖措施.运输途中严禁泄漏、散落或者飞扬.三。物料承运方应建立车辆拉运台帐,载明拉运物料名称,数量、运输线路,目的地及采取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二条,所有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履行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 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土方和拆迁喷水洒水湿法作业,渣土车密闭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书面承诺,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工地的现场管理,在所有工地落实执法员,环保员.网格员.施工管理员的。四员。管理制度并与施工公示牌一起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执法监管力量,提升监管技术手段,利用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点面结合.实时监控。实现建筑工地实时监控全覆盖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扬尘防治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受理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后.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赶赴现场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检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第十六条,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城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强化监督管理、将施工现场的扬尘控制情况和企业评优评先工作相结合。建立对扬尘污染违法违规企业的长效制约机制.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在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进行的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或者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中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其停工整顿,第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