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建设工程违反规划建设处罚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违法建设处罚力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和标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张掖市及各县。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本规定出台前已规划验收的工程及其他违法建设行为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划建设.以下简称 违法建设,是指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或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具备补办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第四条,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应当符合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适用法律准确.遵循从严,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中张掖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建设区内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县。区.城市执法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第二章。处罚标准。第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对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 处理规则如下,一 平面尺寸 层数,高度等实体建筑符合规划要求.实际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以下简称、实际计容面积 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其附图,附件确定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处理规则 1,2016年3月1日,前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3.的、按照超出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和规费 2,2016年3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建设工程 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3、的 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米,的,不予罚款 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2.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等于,600平方米 的,按照超出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的5、处以罚款,3。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600平方米 小于等于,900平方米 的,按照超出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的7,处以罚款,4,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900平方米 的,按照超出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的9,处以罚款、3、2016年3月1日 以后。含 3月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建筑平面尺寸.高度,层数等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按以下规则处理。1,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 2万平方米。以内的建设项目 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的.不予处罚,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2。的,已经销售的 没收销售收入 未销售的 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没收评估价值 2 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在,2、万 10、万平方米。含、10 万平方米 的建设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1,2、的,不予处罚。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1.2。的 已经销售的、没收销售收入,未销售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没收评估价值,3、规划许可计容面积。10 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 1。且计容面积小于等于,1200平方米。的,不予处罚、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1.或计容面积大于,1200平方米 的、已经销售的,没收销售收入。未销售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没收评估价值 二 地下室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且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为住宅,商业 办公、酒店的,对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部分 已经销售的,没收销售收入.未销售的 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没收评估价值、超出部分属配套设施用房的、按照超出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超出部分属配套的公共停车场设施用房的不予处罚.三,地下室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且无整改条件、减少的建筑面积为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建筑面积的.已经销售的 没收销售收入 未销售的 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没收评估价值、四,实际建筑层数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要求、但实际建筑高度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要求的建设项目 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实际建筑高度超出,或低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小于等于 20厘米,的 不予罚款、2,实际建筑高度大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20,厘米且不足标准层高、1 2.的.按标准层、1、2。建筑面积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实际高度介于标准层高、1,2 至 1 层的,按标准层建筑面积建设工程造价的.10 处以罚款,实际建筑高度顶层明显大于、2。40米.的围檐视为加层面积,按增加建筑层数全面积计算,以本规定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处罚,五。违反规划增加建筑层数。增加独立单元等对增加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1、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严重影响城市空间布。局.防,灾能 力 交。通能 力。环 境质量 等,指,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 直接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违法建设应。予以拆除,2 因拆除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应依法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已、经销售、的,没,收销售收入 未销售的 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没收评估价值.六。建筑间 距。建,筑退界不满,足、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 DB6、2,T25、3048,201。0。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 书、规,定的最小值且误差值大于,20厘米。的 对超出部分竖向总建筑面积.已经销售的,按照销售收入处以罚款。未销售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按照评估价处以罚款.七。物管用房。小区服务中心 小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 体育活动用房,公厕、垃圾房、门卫等配套设施,实际建筑面积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要求、擅自调整平面位置的.按照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八,规划验收核实中对违反规划许可 建筑工程方案核定通知书,规定指标的处罚、1。对绿化率面积指标不能满足规划要求的处罚、小于绿化率指标 10,个百分点内的不予处罚,小于绿化率指标 10,个百分点以上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抄告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处理.2、建筑物外墙色,彩。装,饰贴面违反规划部门规定的色卡和饰面材料的处罚。对擅自改变装饰贴面材料的按违规单体建筑工程造价、5,处以罚款.对擅自改变色彩和色卡的工程不予规划验收。第七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具备补办规划审批手续的建筑工程,按照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5。至10、处以罚款 第八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经依法处理处罚,后、由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补办超面积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 工验收结果.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小于规定比例值的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直接办理 不动产权证书 第九条.规划验收核实计容面积的计算。严格遵照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执行、2014年7月1日前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05,标准,2014年7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GB,T50353 2013,标准、计算时应扣除建筑物外墙装饰装修层厚度和保温层厚度围合的面积,第十条,建设工程造价由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结算价核定。若 结算价明显低于房屋建筑工程建安市场造价指标。的 处,罚机关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第十一条 销售收入即销售均价乘以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或建筑面积 销售均价按现行建筑工程售楼价或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当年销售均价执行.评估价值以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房地产评估机构采取资质入围、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凡被行政处罚的建设项目。纳入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按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城乡规划信用管理规定要求、对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抄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罚没的违法收入上缴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十四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涉嫌本规定所列违法建设行为时、应当启动立案调查处理程序.自立案至处理完毕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划核实期限内、第十五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时 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受指派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六条、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当事人提出要承办该案的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查.确需回避的、应当调换执法人员 第十七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建设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立案决定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二.属于城乡规划管理实施行政处罚的范围 三.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范围。第十八条,对于已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行为,承办人员应当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违法建设相关资料,做到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时。有权要求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和涉嫌与违法建设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十九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可以书面委托有关人员接受询问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复核并签字或盖章进行确认,并由参加询问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被询问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查询问或接受调查询问后拒不签字的。以及被询问人无法通知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视为调查询问结束,第二十条、违法当事人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的事实有陈述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或听取了陈述但对陈述的重要事实情节及理由 依据不进行研究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当事人被告知陈述权后七日内、不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陈述的,视为放弃陈述权 第二十一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有下列七种。一,书证。指用记载的文字或图画等来反映违法建设情况的材料,包括规划条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房屋竣工规划测绘图。房屋竣工面积测绘成果报告等有关文件和图纸等。二,物证、指能够证明违法建设实施的物品或痕迹,三、证人证言,指证人就违法建设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作的陈述和制作的询问笔录.四。现场勘查资料 指以现场踏勘。拍照、视频等方法录制的图像或者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用来证明违法建设事实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的陈述 指违法当事人就违法建设事实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陈述。六,鉴定结。论 指,相关技术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利.用专门,的设 备,和。材,料,对违 法建设涉及的专门问题所作出 的结 论性意见、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其它资料、第二十二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辩权。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 应当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辩理由进行认真复核、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拒绝听取当事人申辩的或听取了当事人申辩但不做研究处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 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辩或者提出申请听证.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权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违法建设事实清楚,根据影响城乡规划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文书应盖有部门印章,第二十五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当事人,第二十六条.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未提出行政复议。的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个.月,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收取滞纳金,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经批准后结案.结案后整理资料归档,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