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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 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抚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2013年10月8日 抚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2006年6月16日抚府发,2006.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14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结果修正。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 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提高绿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园绿地 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它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绿地的控制线。第四条.市园林绿化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根据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涉及范围等绿化地域对城市绿线予以界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市园林绿化局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规定 分层次合理划定城市绿线.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五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从城市建设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 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做到城市绿地与环境治理。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注重层次 色彩和景观效果.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它绿地 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六条.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执行情况 城市绿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 市城管执法局 市建设局等部门配合,第七条。城市绿线按,一环三块.二带二轴 规划建设控制,其中 一环三块.是指沿城市外环线建设100米宽的绿化防护林 串接城市近郊区的三大生态基质板块。二带二轴.是指沿抚河 宜黄河沿岸建设10,50米宽的滨河绿带、沿昌福铁路、福银高速公路建设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第八条,下列区域应界定为城市绿线,一。现有和规划的公园绿地 生产绿地。防护绿地 附属绿地,其它绿地。二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塘、河道,鱼池,山坡、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九条.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由市园林绿化局明确绿线所在区位的坐标、制定落实相应管护措施.第十条、城市规划区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市园林绿化局颁发园林绿化规划绿地管理证、并负责至实施期间的管理、建成后由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第十一条 城市的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市园林绿化局进行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绿化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由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 侵占和损坏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不得进行经营开发、在控制线内.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地 损毁绿化设施。砍伐绿化植物或改变其用地性质的,依据.抚州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经市园林绿化局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征求当地居民 人民团体的意见、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控制线内移植树木.须经市园林绿化局审查批准、属生产绿地生产和销售需要移植树木的,应保证生产绿地年内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城市绿线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逐步迁出.临时建筑及其构筑物应限期予以拆除 在控制线内。因特殊需要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地上设施的,经市园林绿化局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 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因规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 进行树木抚育更新,绿地改造,扩建的,须经市园林绿化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各类改造 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必须按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地设计方案,经市园林绿化局审查批准 市建设局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五条.各类改造,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必须按绿化规划和设计方案建设绿地,不得占用绿地 损坏绿化及其设施、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对在控制区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迁出确有困难的。须经市园林绿化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废弃物.二,攀折,损毁植物.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四。擅自排放污水 堆放杂物。五 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它活动,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城市区域分类收缴绿化补偿费.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局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改正,并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予以赔偿。各类改造。改建,扩建,新建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园林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未划定绿线的、由市园林绿化局责令其停工.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罚款、第十九条 在绿化规划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规定时间内尚未拆除的.由市园林绿化局责令其限期拆除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破坏城市绿地、树木及其设施的.市园林绿化局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绿地,树木损坏或者死亡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各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绿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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