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抚州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2013年10月18日,抚州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2002年6月10日抚府发、2002 21号公布 根据2013年8月14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结果修正,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 种草,栽花 育苗 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第四条,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全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及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规划。发改。财政,国土.建设 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 协助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 各县、区。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规划范围的绿化工作,提高城市绿地率 绿化覆盖率。增加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争创省级 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并按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经费、各县、区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将本行政区域内新增公园绿地面积 城市绿地面积及绿化覆盖面积,以季报.年报形式上报市园林绿化局,第六条,鼓励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城市公民应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 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第八条.鼓励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加强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爱绿护绿意识,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 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对城市规划区内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进行指标控制和核查,第十一条 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4平方米。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 商业中心不低于3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5 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四 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事业,公共文化设施 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五。城市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 城市主要干道不低于30、次要干道不低于25,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也应进行绿化 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六.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第十二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十一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自接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第十三条.新建 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 基本建设投资总概算应包括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投资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 及时施工。并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不得收取验收费用、对未能按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专业单位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中绿化补偿费缴费手续,统一安排异地集中绿化、第十七条、经批准统一安排异地绿化的。集中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所收取的集中绿化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异地集中绿化建设 第十九条.城市供电.邮电 供水,排水。煤气管道线网,主次干道等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方案审定 选址定点 应充分考虑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凡涉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确需建设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 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其它绿地的建设和道路绿化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委托相关部门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化由单位负责,其它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实行监督,管理、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持有相应资质证书,严格执行技术规范 确保工程质量。并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诚信管理手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全市三级、四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包括设立 变更,延续.资质证书增补。注销等、由市园林绿化局负责预审.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第二十二条.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应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园绿地建设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道路,公园、广场、单位庭院.居住区等绿地的建设.管护标准和规范、并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绿化工作,第三章、生产绿地管理第二十五条,城市生产绿地建设.应逐步做到苗木自给 苗木自给率达到80.以上,有条件的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个人在搞好园林专业育苗的同时 应积极自办苗圃或花圃,草圃。第二十六条、珍稀和濒于灭绝的苗木及其种质资源的交换 引进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 执行。第四章,公园绿地管理第二十七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 带状公园 广场绿地。街旁绿地等公园绿地。第二十八条.在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 服务摊点。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办理有关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批准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园林绿化和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公园绿地内举办文化。娱乐。公益活动或举行商品展销活动。组织机构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开展活动,并遵守园林绿化管理有关规定.第三十条,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 树木砍伐移植许可证.后.方可砍伐。移植。一 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 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限额,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 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三。超过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须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即砍伐一棵树木应栽种三棵规格相当的树木,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异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对已腐朽或枯死,有倾倒危险,影响安全的树木需要砍伐时、树木的管护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砍伐,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严格保护具有观赏价值的园林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与乔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 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第三十三条。架空线路、照明路灯 地下管线等公共服务设施与行道树互有影响时,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相关费用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第三十四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在公园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 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 归单位所有、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收益归管护单位所有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专用绿地管理第三十五条 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防护绿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第三十六条,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绿地良好的生态和景观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专用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因建设需要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按时归还。第六章。绿地占用管理第三十八条,经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和已建成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九条。因城市规划调整 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时。应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再按程序报市,县,区 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县、区 人民政府批准,超过5000平方米的。须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经批准占用绿地的单位应按规定补建绿地。不能补建的。应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集中绿化补偿费。第四十一条。因工程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使用期间 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第七章,罚、则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一.攀,折树枝,采摘花果、剥树皮等造成树木花草损害的 二 在树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涂抹刻写 凭靠物品的、三 在绿地内刨草皮.开荒种地 打鸟、野炊、放养畜禽的,四 在绿地内砌炉灶.石灰池.搭棚屋,修车或停放车辆的、五、行驶车辆碰撞树木 花草 绿化设施,园林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六。在绿地内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污水 废渣,废土、堆放建筑材料等其它物品的.七。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草坪的。八。损坏雕塑,花坛 灯具.护栏,果壳箱、浇灌设施,坐椅等园林设施的,九 其它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破坏或者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以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 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严禁在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内采石取沙,开荒种地。造坟修墓,放牧狩猎、野炊烧烤,擅自用火等.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公园遛狗 宠物专类公园除外.动物表演、野泳,野钓 烧烤等行为,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 限期整改 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和城市居住区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以及施工队伍不具备资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整改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四十六条.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至100元的罚款、第四十八条,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公园绿地内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并可处以2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元至l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资格。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承担的赔偿费及处罚 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第五十条 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罚款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过去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