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1月10日.抚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新建 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城乡工程建设提供科学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抚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市防震减灾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并监督和指导各县,区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县、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和电力、通信等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新建 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动参数0 05g以上区域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中,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体育馆,影剧院。大型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所在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经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抗震设计。市中心城区。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 区,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不低于地震动参数0.05g、相当于地震基本烈度6度、的抗震设防要求,经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抗震设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第五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及施工许可的依据和必备内容 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规划方案时、有关部门须通知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参加 第六条、市.县 区 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应在同级的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审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项目申请立项报告时,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工程所在地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提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 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工程所在地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在收到该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对一般建设工程,工程所在地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提交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相关资料,并自受理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市。县、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对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时 应对其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市,县 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建设以及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以及抗震设计和施工的监督管理、市、县,区。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和电力.通信等有关单位负责相应专业建设工程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以及抗震设计和施工的监督管理、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和阻碍抗震设防的设计和施工,第八条,下列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交通工程.1、多孔跨径总长大于1000米或者单孔跨径大于150米的公路、铁路干线的桥梁.长度大于1000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桥。高架桥。地下铁道。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2,铁路 公路干线上的中等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工程.一级汽车客运站.3 新建。扩建民用航空机场 二,能源工程、1,市电力调度中心,2、单机容量300兆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0兆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3。单机容量100兆瓦以上或者总装机容量300兆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厂,4,枢纽变电站、所、和500千伏以上变电站。所、500千伏以上线路大跨越塔。三、广播电视.通信与信息工程,1、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高度在100米以上或者总发射功率大于200千瓦的广播电视发射塔,2。通信枢纽工程,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指挥用房和金融、证券,保险、铁路.民航,电力 海关。税务等重要信息系统工程,四、工业与民用建筑 公共设施.1.大型的矿山.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等工程 2 市级行政机关办公楼,3。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或者平面和竖向的结构均不规则的建筑工程,4,1200座以上大型影剧院.6000座以上体育馆 大型体育场 2、5万平方米以上会展中心和商场,1万平方米以上教学楼,5,市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6、500张以上床位的综合性医院或者专科医院的住院楼、门诊楼 7。规划人口50万以上城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中心,邮政枢纽,8 城市日供水10万吨以上和日污水处理20万吨以上的主体工程,9,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大型建,构,筑物,五,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1,重要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生产和仓储设施工程、2 研究 生产和存放传染性生物制品和细菌与病毒的设施工程。3 3万立方米以上的贮油工程 气态5万立方米以上 液态1000立方米以上的贮气工程,大型长线输油,输气管道输送设施工程,4 10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 级挡水坝、5,大 中型化工工程.6 大,型尾矿坝、六、其他工程,1,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5公里范围内的新建。扩建 改建建设工程 2,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3 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城市 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及新建开发区的建设工程,第九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地震主管部门或者省地震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 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进行业务登记 接受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 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 其所有权人应当按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抗震性能鉴定意见。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一,重大建设工程。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规划和农村建房管理 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相对集中的农村居民点的建设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公用建筑必须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施工.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和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第十二条,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所产生的技术服务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当按照。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协商 合理确定.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罚,一、对工程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处3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二。对工程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9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 对工程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四、对工程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五。对工程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市。县。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一.应当出具抗震设防要求的意见而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出具的.二。超出规定的权限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或者擅自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三.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工程设计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予以审批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五、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