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和、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13。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以及配租,租后管理等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 面积和租金标准.供应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建立和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对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价格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督,发改,监察 财政,人社.国土.规划、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第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 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具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在本市签订就业合同,并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无房职工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四.凡政府引进的各类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国,省市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各区.县、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 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资格的核定按房源筹集渠道实施差别化管理 一,政府出资建设或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象资格的核定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区.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定后 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及工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企业内的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制定 报区 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参照上述情形办理 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提交的材料及审核程序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家庭住房证明材料和收入证明材料、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4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 5,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持材料1。2.3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经社区初审.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复核后报送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登记、新就业无房职工持材料1.2 3。4,5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人社部门核查后报送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登记,外来务工人员持材料1、2,3,4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经初审、核查后报送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登记.引进的各类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参照,武威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武市建发.2011 482号.办理、第十条 区.县.相关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料的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申请人对审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日内 向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审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按照核准登记和摇号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未经相关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第十三条。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管理.根据筹集房源情况 每年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 并在区。县、政府网站和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用全程公开 透明操作,现场摇号的方式进行、一.公共租赁住房具备入住条件前编制分配出租和运营管理方案.在区,县.政府网站和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 套数.户型面积,始租日期 租金标准 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 登记地点等.二、已通过公共租赁住房核准登记的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区。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登记情况将申请家庭统一纳入摇号范围.三。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摇号.直接确定申请人所对应的房号,第十五条 申请人房号确认后,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申请人在收到配租通知单15日内、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 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示范文本,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 以及使用要求,三.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四。房屋维修责任,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八 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由区 县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研究确定、并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原则上应控制在租赁市场价标准的70、左右 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第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第二十条.除发生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 一 未在规定的时间 地点参加摇号的.二、参加摇号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摇号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 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五。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况。第四章 租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二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复核。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 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续租、承租家庭应退出住房,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承租家庭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承租家庭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第二十四条,租赁期内承租人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腾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 第二十五条。区 县 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复核承租家庭住房及收入变动情况.根据复核结果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等进行动态监管.第二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 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用途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六。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 按合同约定处理 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住房保障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区,县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 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核定.第三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 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具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前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第三十三条。申请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有关单位为申请人出具不实证明材料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接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委托 为其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依照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各级住房保障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 承租人合法权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区 县,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武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武政办发,2013.41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