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民用建筑配建停车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五县规划局,有关建设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为加快我市民用建筑物停车设施的配套建设,解决停车设施不足 停车难的问题。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 天水市民用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导则,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 改建的民用建筑项目必须按照、天水市民用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导则 所规定指标配建停车设施 二.地下车库停车位面积按每车位35平方米计算,露天停车场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三 在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范围内 以停车设施面积核定最终建筑面积。当受场地限制停车位数量达不到配建指标要求时。容积率应调整降低到满足停车位数量的配建标准.四,建设单位所报项目总平面方案中.停车设施不满足配建指标规定的。规划局不予受理和核定其总平面方案,五.停车设施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项目停车设施未完工.停车设施面积达不到规划批复标准的,不予进行规划专项验收,六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批复的停车设施位置。数量。面积进行建设,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同意后才能变更,七,对违反规划批复停车设施指标进行设计.施工 监理,建设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报送相关单位依法查处,八,工程竣工验收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停车设施使用功能,如发现建设单位存在将停车设施改做其它用途的行为,规划局不再受理其新的项目报建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