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城市规划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建设规划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城乡规划确定保留村庄的建设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领导和协调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辖区内村庄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产发展 生活宽裕 乡风文明 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尊重民意、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加强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地方特色,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为目标.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实现土地资源 水资源等重要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第五条,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区镇村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医疗。教育、交通,水利 消防等行业专项规划相协调、第六条,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要求,第七条,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备规划设计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第八条。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查 测绘,气象。地震。水文、自然.社会 历史。人口。土地资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基础资料.第九条,村庄建设规划草案应当由镇 乡、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第十条 村庄建设规划草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镇 乡,人民政府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发改,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审查.形成部门联合审查意见,第十一条 村庄建设规划草案经镇。乡、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联合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村庄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法公布.第十三条,村庄按规划建设新农村住宅时,原有村民宅基地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收回、在满足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的同时按规划实施改造和建设 第十四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乡。人民政府可按照规定程序修改村庄建设规划,一 因上位规划调整,对村庄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 省。市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三、经镇 乡、人民政府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