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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密闭运输管理办法 根据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抚府发。2014,2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抚州市中心城区的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创造优良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散装建筑材料是指砂。砾.石,灰浆。商品混凝土和车载工业与民用煤炉碴等建筑材料、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 处置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中心城区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置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具体管理和指导工作,建设,公安交警,环保.交通 国土,工商,水利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 协助做好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第六条,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有经营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第二章,处置管理.第七条,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订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关于转发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赣建城.2005,25号,凡在市中心城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处置手续 签订消纳。运输合同 并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 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或者弃置于河道.河沟,堤防 街道空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地点,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递交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包括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消纳.处理方式和处理地点、二。与消纳,处理单位和具有承运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三,工程项目所需砂。砾.石等散装建筑材料的数量。四。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的,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处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或。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许可证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数量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必须变更时间,数量和消纳场地的。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处置变更申请.经批准后 重新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第十一条 凡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 并明确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和时间要求等 由市市容处负责统一安排和调运 经批准后,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许可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的施工场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采取遮挡措施、根据需要设置不低于1 8米高的围墙,围板.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二,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三、建筑物拆迁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设置密闭式防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四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不得带泥上路,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占道施工的在5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三条,各类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体组织进行专业化密闭式运输。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体组织,应当拥有专用密闭运输设备和车辆、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资质的确认、并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条件和标准.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凡承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或自行安排车辆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线路、时间 方案及运输车辆的资料 数量 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作业时间应在晚上20 00,夏季21,00,以后开始至第二天早上5。00以前结束.并清整施工场地和车辆行驶经过的路面,严禁雨雪天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凡从事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车辆 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二。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密闭化改装。做到统一车身颜色。统一编号发证、三、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承运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体组织、应当在运输前持承运合同到市市容处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或。散装建筑材料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并在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准运证,准运证.上应当载明运输单位 路线.时间、方式和弃置场地.第十八条,从事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体组织,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出租、转让。涂改 伪造或超期使用。准运证.二。擅自改变运输线路和时间 三 承接无。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或未经批准.未办、准运证,的运输业务、四 运输车辆超载运输,第十九条。公安交警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依法查扣并没收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从严处罚无照驾驶建筑垃圾车辆的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扣的无牌照 无合法来历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应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第四章.场地管理。第二十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建设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损坏其设施,第二十一条 凡在市中心城区内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不包括单位自有场地,均应由市规划部门提出选址意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禁止占用耕地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报登记、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场地实际。统一调度,合理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设消纳场地,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场地用途.第二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便利的道路交通条件,二.相应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齐全,三,场地的排水系统完善.合理.四 设置不低于2米高的实体围栏。实行封闭式管理 五 完善防尘。防污水外溢、消灭蚊蝇等设施,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六。配备专人管理,制定场地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车辆进入消纳场地,回填施工场地和建筑工地.应自觉接受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指定的区域倾卸、第二十四条。入场弃置的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堆放,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处置建筑垃圾应当采取回填夯基。填洼还耕、堆山造景,废渣制砖等多种有效途径.实现建筑垃圾的再生开发利用、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危险性废弃物。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0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医疗卫生。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5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污染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第22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2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 遗撒建筑垃圾,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3条、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4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6条.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处罚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侮辱。殴打城管执法人员.妨碍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依法办案.有关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市民有权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举报属实者 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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