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9日抚府发.2002,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14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结果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 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 电力 照明,通信,广电,工业等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按照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 统筹发展.资源共享,综合利用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城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和维护的监督管理、规划。发改。国土。建设。工信,交通运输 公安、供电,通信,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和专项普查制度.逐步实现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城管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整合有关部门,单位,专业系统的管线信息资源,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城管部门应会同规划等部门以及管线产权和管理单位组织地下管线的专项普查,及时将管线普查.竣工验收 补测补绘等资料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第七条,鼓励地下管线的科学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鼓励采用同沟共井.综合管廊,非开挖技术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志设置.定位。探测和管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偷盗 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管、国土。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实现各类管线专项规划之间的相互衔接.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法律 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各类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应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服从规划管理,第十一条.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前按规定报送有关情况,属市级管理的.报送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属县、区.级管理的.按照县,区。人民政府要求报送、地下管线属区级管理.但与市级管理地下管线相关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汇总收集.第十二条。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城市道路 交通安全 燃气.绿化,消防。建,构,筑物.铁路、河道.桥梁,文物等其他许可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到城管部门、管线产权或管理等单位查询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信息.取得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不明或者不齐全的.须待查明后再行申请,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将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报送规划部门,第十四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并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验线.符合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按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 管线工程测量图等竣工测绘成果 并提交规划部门 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地下管线工程的测绘,探测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规划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包括采用的城市坐标系。比例尺为1,500带状城市地形图,地下管线图 成果表和其他法定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等、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建设工程同步施工的,可以一并办理,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管部门应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组织开工。未按期开工的,应在施工许可证期限届满前。按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时,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向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二,事先通知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管工作。三,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有关管道,四。涉及城市道路的,符合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确保城市道路设施完好,通行安全.五。组织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建设工程一并办理的.其竣工档案与建设工程一并移交.六。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条.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统筹管理建设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工期、与建设工程同步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服从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新建 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应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管 二 按照技术规范 操作规程和经批准的位置 范围,管径。材质 工艺、时间段等要求组织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可能影响其他地下管线或者市政、环卫,绿化,交通安全等标志.设施安全的 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到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处理或者监管,造成损坏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和抢修单位.三.发现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状况与取得的现状资料不一致的.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城管部门.规划部门报告。并停止施工、采取保护措施,四,按要求提供合格的竣工图.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 五.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对地下管线进行勘察,设计和监理.并配合建设单位收集 整理.归档。移交管线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与管线产权和管理单位协商后提出实施方案、报经城管,规划部门审批后 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管线产权和管理单位应配合做好地下管线迁移,改建的相关工作,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向城管部门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归档的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建设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 应征求城管部门对其地下管线工程及档案的验收意见,地下管线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六条、稳妥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沟建设 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各种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沟,将各类地下管线按照国家规范、标准集中实行统一建设和管理 各管线产权单位按比例分摊建设费用和运营维护费用,第四章。维护与信息管理第二十七条、城管部门应加强地下管线日常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正常,安全运行。地下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管理.实时了解城管.规划等部门涉及其所属地下管线的审批信息、并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地下管线完好,安全运行,第二十八条。地下管线出现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时。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的.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将有关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按要求报送城管,规划部门、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 占用地下管线.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一,倾倒污水 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 拆除。损坏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建设与地下管线无关的建.构,筑物或者实施挖坑,取土。植树 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五。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三十条、地下管线产权和管理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作为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子系统,并对所属地下管线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城管部门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对接收,收集的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及时登记 整理并编制检索工具、做好工程档案的保管。数字化 安全备份等工作,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合理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无偿提供。建设单位,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等应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移交相关资料.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制定地下管线信息资料的获取,登记 归档,使用.审批 销毁等相关规定.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储存地下管线信息资料的库房及设施应符合保密要求,存储,处理 传递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以及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 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予以限期拆除.规定时间内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向规划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代为委托测量.测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 由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予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 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单位罚款数额5 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未报送或者未按要求报送地下管线资料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由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九条,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未及时对设在城市道路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其附属设施的缺损进行补缺或者修复的 由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