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采石取土的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采石取土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采石取土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采取有效措施。规范采石取土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取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工商。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林业、农业.水利。建设 交通等有关行政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采石取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按照本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石取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以及相关规划、在下列区域内划定具体的禁采区界址。并予以公告.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 重点历史文物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特种用途林、生态公益林。防护林区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二。港口 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 三.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1000米可视范围,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 湖泊、水库周边区域及水工程保护范围 五 电力设施 通讯网线,广播电视设施。地震监测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范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划定的禁采区范围内采石取土,第七条采石取土需要占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其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第八条开办采石取土企业的,应当依照,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在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开采石料,粘土用于本建设项目.或者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石料、粘土的,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第九条禁止开办年开采量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以下的采石场 矿山企业最低开采规模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已开办的采石场,确因农民建房,农村道路建设等需要。经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 其开采规模可以低于前款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第十条采石取土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大型10年至30年.中型5年至20年 小型3年至10年 第十一条新设石矿、粘土矿的采矿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有偿取得,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采矿权的石矿。粘土矿除外,第十二条为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专门设立的采石取土企业.应当提供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其采矿权经评估后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有偿取得 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与重点项目建设时间相一致、开采的石料,粘土只能专供该重点建设项目使用.第十三条无采矿许可证的采石取土企业开采的石料、粘土不得销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其开采的石料 粘土、第十四条采石取土企业应当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恢复治理设计方案.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促使采石取土企业依法履行矿山恢复治理的义务。第十五条采石取土企业必须依法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生产工作、减少环境破坏、防止发生水土流失和安全生产事故。采石取土场的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废渣 剥离的泥土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沟渠倾倒,必须在建有挡土墙的地方存放,第十六条在禁采区内原有的采石取土企业 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不得延续。必须立即关闭,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应当制定关闭计划 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关闭,对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须立即关闭.采石取土企业在关闭前应当妥善处理好矿区内固体废弃物.恢复矿区的生态环境,对禁采区内采矿许可证未到期而关闭的采石取土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对异地开采或者转产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在可采区范围内的采石取土企业.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开采的 经评估后以协议方式有偿取得采矿权。第十八条采石取土企业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必须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公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并按照其生产规模核定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对已经注销,吊销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石取土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供应单位应当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供电或者转供电单位应当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其转供生产用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其注销或者吊销的采石取土企业证照的情况向社会公告,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石取土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石取土企业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禁采区范围内采石取土的。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环境破坏或者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销售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石料、粘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废渣、剥离的泥土向江河 湖泊,水库,沟渠倾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供应单位向采石取土企业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电或者转供电单位向采石取土企业供应或者转供生产用电的,分别由公安机关和电力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采石取土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