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登记 领取采矿许可证 成为采矿权人后才能开采。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抵押,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 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 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矿区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五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原则.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资源、节约用地,防止水土、防治地质灾害、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安全生产.第六条,全省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征求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家分配给本省的矿产资源编制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第八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矿产资源,二,钛。钒,铋,汞,宝石.玉石,三 矿区范围跨地。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前款第。三,项不包括依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九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 石粘土。三.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前款第.一.项不包括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 石,粘土、第 三 项不包括依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第十条。开采本行政区域内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按审批权限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登记占用储,量 矿区范围划定后。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区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为。大型矿山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年 小型矿山。不超过1年。第十三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不能完成前款规定事项,并办理采矿权,申请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原划定的矿区范围不再保留,第十四条。采矿权申请人中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二、矿区范围图、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营业执照,五,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伯的证明 材料.六,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提供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材料 七 经批准的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登记表 八,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水土保持方案。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开采经营性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砂、石,粘土,只需提供前款第.一,二 四,七、八,项规定的资料和相应的开采方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矿。淘金和开采地下矿产资源的,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采矿审批登记手续,第十五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来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 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和管理 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缴或者免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不超过30。年,小型的不超过20年。小型的不超过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未办理延续登、记继续采矿的、按无证采矿处理,第十七条、登记管理初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没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而标志,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和占用矿产储量变更登记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一 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矿山改建 扩建项目、如发生前款第。一。二 三。顶内容变更的.应当按新建项目进行采矿登记。第十九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矿产储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不安全隐患的说明.三.尾矿处理。水上保持等环境保护情况、第二十条 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的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 提出没标要求和截止日期 负责招标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 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来 矿权人 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一条,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 中型以上矿山在2年内、小型矿山在1年内 应当进行建设或者生产,逾期不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 原发证机关。有权收回采矿许可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建设或者生产的、可以在期满30日。前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 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延朋或者不予延期的决定。第二十二条,采矿权人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第二十三条、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 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矿山设计要求、无矿山。设计要求的、应当达到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回收、对暂不能综合回、收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第二十四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土地管理、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矿山生产污染环境。毁坏土地.水土保持设施的、采矿权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地回填复垦、植树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负责恢复和治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禁止采用小混汞碾 小氰化池、小冶炼等严重污染环境的方法生产矿产品 禁止开采或者毁坏预留的安全矿柱。岩柱。第二十五条,开采矿产资.必须保护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防止发生地。质灾害,因采矿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负责恢复和治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十六条,采矿权人因故需中途歇业6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歇业申请 经审查同意后。办理歇业手续.但歇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l年,歇业期间采矿权人保留采矿权并承担保护矿产资源等相应义务、歇业时间满1.年又不提出开业申请的.按停办矿山处理.第四章采矿权的转让。抵押及矿山企业的承包,租赁经营,第二十七条、采矿权的转让 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转让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采矿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设施和相关地质资料随之抵押.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则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拍卖.变卖采矿权.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抵押权人.符合采矿权申请人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采矿权转让的规定、办理来矿权,转让手续 成为采矿权人,第二十九条、采矿权人将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给他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并投入采矿生产满3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具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条件,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 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等各项费用、五.按采矿审批登记的矿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来和生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应当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承包或者租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 复 第三十条 承包人.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承租人不得转包,转租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未经批准采用承包 租赁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视为擅自转让采矿权.采矿权人不得在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矿区范围内将矿山企业承包或者租赁给,两个以上主体经营,第五章。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资源,必须加强对矿石损失,贫化的管理。建立矿产储量管理台帐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矿产储量变动情况、按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权限分别报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名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环境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井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采矿权人应当填报统计资料。按时将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报送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采矿权人在停办.关闭矿山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采矿权人不按规定 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或者。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完、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向重点矿山企业或者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矿产督察员,矿产督察员有权向采矿权人了解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仇行情况.查阅有关资料。或者进入现场进行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交有关资料,矿产督察员管理办法由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禁止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销售矿产品的矿山企业 应当持有.采矿许可证 无采矿许可证的.任问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其产品.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有权在矿区对无采矿许可证销售矿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 非指定单位销售,第三十六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城市水源地,输油管道.输电线路 通讯线路 高速公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未。经依法批准。建设项目不得压覆重要矿床。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来、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至50。的罚款.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封闭井口,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的强制惜施。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将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运出矿区的、没收矿产品,可以并处运出的矿产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来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至30、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第四十条.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3年达不到矿山设、计要求或者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至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采矿许可证。第四十一条,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未 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和进行恢复,治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第四十二条,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给他。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井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决定,但其中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依法决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职责范围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依照本条例应当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逾期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所称的矿山地质环境、是指因开发矿产资源所涉及的,地层构造。岩石,土壤.地下水、地形地貌等要素的总体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