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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以下简称棚改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5.74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建保,2016 60号、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15 1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 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第三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纳入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第五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包括棚改征地拆迁服务。安置住房筹集。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棚改涉及的其他相关服务.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六条 市住建部门是我市购买棚改服务的责任主体 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按有关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第七条、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当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符合、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15。107号.中规定的基本条件,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 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第三章、购买方式及程序、第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 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绩效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第九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报市财政部门批准。第十条,购买主体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 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信息,第十一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 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改购买服务合同,并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 战略合作等形式,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二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棚改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第十三条、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内容 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 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第十四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务管理等制度加强管理、第四章.资金来源和预算管理、第十五条,购买棚改服务的资金应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时,可申请省政府统筹协调代发地方政府债卷予以支持。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 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所需支出,第十七条。市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棚改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涉及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其他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 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第十九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 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 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第二十条、购买主体应督促承接主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 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一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15、107号,的规定.健全绩效管理机制。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部门应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 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 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三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 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民政 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第二十五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棚改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二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第二十七条,市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第二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 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修订.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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