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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中心城区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抚府办发.2012.26号 根据2016年.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修正.为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满足我市城乡建设需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市本级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回国有农用地的 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征收土地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 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保障建设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为土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工作,土地征收他们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完善征收土地工作制度。依法报批征收土地、负责技术指导、地类划分、确权踏界.面积测算,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拟定征收土地协议等技术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协调筹集征收土地资金.统一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和土地报批规费 第四条 市中心城区征收土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土地征收部门委托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土地实施单位 承担征收土地的具体工作、临川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协调、第五条。建立征收土地经费保障机制.为调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积极性.市政府统筹安排征收土地工作经费,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征收土地工作进展情况拨付 第六条 征收土地报批程序,一.征收土地情况调查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征收土地计划。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配合下。组织地籍测绘等人员对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年产值,土地面积等进行调查了解,依据土地登记或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核查土地权属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核准土地的地类 面积、形成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测绘拟征收土地范围地形图,工作用图,和报批的勘测定界图,拟订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方案,二、征收土地告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拟征收土地范围的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 或征收土地预公告.下同,征收土地告知书,的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同时告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收土地告知书,应当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地范围内张贴、并填写.征收土地告知书送达证明、交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签名确认,拒绝签名确认的。送达经办人应在备注栏加以说明 并将其张贴在 征收土地告知书.上、拍摄照片 与 征收土地告知书送达证明,一同存档备查。征收土地告知后、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苗木等作物和抢搭抢建.突击装修等方式形成的地上附着物以及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三 征收土地调查确认 在征收土地告知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临川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权属。种类 数量 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据实填写征收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在调查确认中,对拒不在调查表中签字盖章确认的,由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有关人员签字见证调查结果或采用照相,摄像等取证方式.并将结果予以公证、征收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仅作为制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 四。组织征收土地听证、征收土地告知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征收土地听证告知后认为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依法合理、不需要参加听证的、应出具自愿放弃听证证明,但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应准时到场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由乡 镇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出具书面说明作为听证材料,并在说明中承诺对相关听证材料真实性负责.五。修改完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报批方案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纳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修改完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报批方案.第七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征收土地 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包括下列内容,1,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下列内容,1 被征收土地的位置 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上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合并为一次公告 二 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兑现征收土地补偿款和交付土地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经确认的地类面积、附着物等确定补偿总额 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 及时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不领取土地补偿款,不按期交出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如仍不交出土地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的土地,已支付征地款和青苗补偿费。交付后。如暂未使用、在两年内,农民不得种植农作物.园林苗木,开挖鱼塘以及其它用途,对已作补偿的青苗 农民不得移栽、买卖或擅自自处理,第八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 征收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第九条、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赣府字 2015。81号,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和抚府办发,2016,7号文,关于公布临川区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标准执行、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征收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政策规定直接支付到村民小组或被征收土地农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收土地补偿费 第十一条,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其使用情况应按村务公开的规定定期张榜公布 接受群众监督 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按照公开,公正原则、强化对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监管。市、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 国土资源、财政,劳动保障,农业 民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征收土地补偿费的补偿落实、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协助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征收土地补偿费使用和监管制度、第十三条,农转非人员安置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确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人员名单 向村民公示,并分别报市。区公安.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 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和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转为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的被征收土地农民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第十四条,就业安置.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就业应当坚持用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市.临川区或金巢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被征收土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促进被征收土地农民再就业、由被征收土地村、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被征收土地农民需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名单,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经费从政府安排的促进就业经费中解决 第十五条、为切实解决被征收土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赣府厅发,2008 82号赣府字、2010.126号文件精神,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抚州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操作办法的通知、抚府办发、2011、19号.文件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市本级实施统一征收土地的,被征收土地时享有第二轮集体土地承包权 征收土地时户籍仍在本村的16周岁。含。以上的农民,均属被征收土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和对象。第十六条,在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监察部门按规定对相关政府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没有按规定程序征收和使用土地的,二,未批先用或征收土地手续不齐全 征收土地补偿费未兑现 擅自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 三。擅自降低有关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四,违反规定实施征收土地的、五。有侵占。截留 挪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按程序征收土地,未按规定预告,公告或及时 足额拨付征收土地费用的.由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国土资源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用地单位未经合法程序,私自与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和农户签订征收土地或补偿协议的、政府不予承认,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和影响征地顺利进行的责任由用地方承担。造成违法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借征收土地的名义额外收取费用 截留或挪用征收土地费用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党员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被征单位和个人阻挠或破坏征收土地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妨碍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常行使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方负责经济赔偿、第二十一条.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冒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的 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擅自动用集体所有的征收土地费用的 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发文之日起实施 此前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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