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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办法.2001年2月15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3月6日天政法,2001.9号文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 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市 县 不含市辖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国有土地租赁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秦城 北道两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和监督检查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天水市城区土地管理所具体负责实施,第三条.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授权单位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会租赁金的行为,第四条,除房地产开发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外。租赁作为出让方式的一种补充.符合下列情况的用地实行租赁方式供地,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使用权的商业,金融,保险,服务业。旅游。涉外工程 市场等经营性用地。二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擅自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三、在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已建成房屋,并将房屋等地上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出租、造成划拨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的 四.土地使用者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或部分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含用于本单位职工及下属企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使用国有土地的国有.集体、乡镇企业.含私营企业 因改革,改组.改制等涉及的企业用地 包括利用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发生对外经营。承包经营 委托经营.联合经营.和投资入股等行为的 六。以地引资、以地易房。联建分成或以地换取其他物资致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农场出租农用土地的,八,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经营性用地、九,清理隐形市场中以协议方式享受优惠政策办理出让手续的经营性用地,第五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合同正式签定后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国有土地租赁许可证.第六条,土地租赁金执行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基准地价等综合因素制订.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修订、一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业。金融,保险.服务业 旅游,涉外工程.市场等经营性用地 按协议出让方式土地出让金执行标准或者基准地价折合计算。二 土地使用者直接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赁金标准按出租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租金总额的下列比例计算 住宅用地10。生产用地15、经营性用地20、三,出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土地使用权随同出租的。土地租赁金标准按出租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租金总额的下列比例计算、住宅用地5.生产用地10.经营性用地15,四.对第六条,二.三 款中出租双方签定的租赁合同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出租双方没有签定租赁合同的。土地租赁金标准比照同类条件租金标准执行、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租赁金,租赁金自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之日起按年度或季度计收、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赁金支付时间,租赁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第八条.土地租赁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按照国有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第九条,承租人逾期3个月未缴纳土地租赁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对逾期6个月不缴纳土地租赁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第十条、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 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一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 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 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二,承租人转让土地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三、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四,在使用年限内,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第十一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一般不收回。但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二条。对未按本 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监察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建设、房管、工商、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土地租赁金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工作,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时.要将。国有土地租赁许可证。作为场地合法的要件之一,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 已出台的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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