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赣州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属、驻市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 赣州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7月29日。赣州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更好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农业农村稳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及,中共赣州市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赣市发。2014、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 省关于加快水利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二。目标任务通过承包、租赁 股份合作,拍卖,组建专业管护队伍,用水合作组织和委托管理等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充分发挥.运行稳定安全,经营方式灵活、管护责任落实,到2017年.基本扭转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应赣州市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三。基本原则 1、责权一致,有机统一,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2.因地制宜 分类实施,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卖则卖 宜租则租、宜股则股 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3 尊重民意、维护权益.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 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平 公正.公开、处理好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4.政府扶持.民办公助.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关系、5,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 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二、主要范围全市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包括水利,烟草,农业开发。扶贫,企业自筹等其它资金投入渠道建设的水利工程、具体包括 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1000万立方米 不含。的小 1。型水库和总库容10,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山塘 总库容1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山塘.中小河流及其堤防 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包括沿堤涵闸.水闸。包括所有水闸,即大型 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中型。过闸流量100。1000立方米,秒,小型.过闸流量,100,m3、s、水闸均纳入此次改革范围、小型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 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管道输水灌溉工程 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水陂。机井、水池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 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三 主要内容.一.明晰工程产权 根据工程的属性、规模,功能和建设资金来源,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推进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正确界定政府 企业.集体及个人的工程权属关系、宜收则收、宜放则放.便于工程管理及效益充分发挥,落实工程产权,明确产权界限,即在确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基础上。产权证、经营许可证独立发放 原则上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均核发产权证.对自建、自用 自管及村级集体管理的非经营性小型水利工程可不核发经营许可证.1、受益户较少,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2 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按照工程受益范围依法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其产权归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村委会集体所有,3.乡镇,村集中管理的规模水利设施工程 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小型集中水利设施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县,市、区,水利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管理.经营权可以委托乡镇 村进行经营管理,以集体和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补助投入修建的乡,村集中水利设施工程,其产权归工程受益范围内依法组建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水利设施工程,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由合作社持有和管理。即上述二,三类形式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用水合作组织。投资者持有和管理、4。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5。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约定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地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原产权不变,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管理.未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域内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管理,由村集体民主决策。二,完善管理机制、1,转换运行机制 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资产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按照,谁受益,谁管护 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原则上,乡镇,村集中管理或受益农户较多的工程.转换运行管理机制方案经县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余工程由乡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改革后 工程运行管理机制要有效便捷 便于工程效益长效稳定发挥。1,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公开发包给承包者经营管理,承包人所承包的业务范围必须是小型水利工程的主要功能作用,同时明确工程岁修、水源保护。建筑物管护、防洪等责任和义务。2.租赁,在对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 按所租赁的水利工程功能 履行相应的工程岁修。水源保护,建筑物管护 防洪等责任和义务,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 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3。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由工程所有者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 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4,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 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对于由产权所有者授权进行资产经营管理的经营管理者.在对其所经营管理的资产进行拍卖时 涉及国有产权的,其方案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5,组建专业管护队伍管理。由县。市.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由专业管护队伍对当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进行统一管理与维护,经费由当地财政支付。6 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的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经工程所有者授权后行使经营管理权,7.委托管理。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 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 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2,明确管理责任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要确保充分发挥工程原有的灌溉、供水等效益 如因实际情况确需改变的,须逐级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协议合同的,可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已进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须按照本 指导意见 精神。认真整改完善、补充修订改革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三。健全配套政策,1.保护支持合法权益.国家依法保护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工程的,各地、各有关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2,严格执行水价政策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在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按照程序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供水经营者不得哄抬水价或自定水价 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批准后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3.切实管好回收资金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县级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4,落实工程管护经费要根据工程的属性、规模,功能等 明确县,乡。镇、政府财政及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落实工程管护经费的具体事权责任,并制定工程管护经费落实方案 确保建立起稳定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 财政适当给予补助。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 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要通过现行政策和资金渠道 积极争取县级管理的国有公益性工程中央省级财政维修养护经费,各县,市 区、财政要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范围,安排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 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与方式,由各县 市,区、因地制宜确定。四.方法和步骤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采取先试点后整体推进的方式进行,兴国 省级试点县,安远及宁都,市级试点县、3个县先行组织开展试点 其余县、市、区,确定1个乡 镇。开展试点。在搞好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实现、以点带面,和、以点促面、一、调查摸底 清产核权,各县。市.区.要在水利普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现状调查,包括工程现状、质量现状。受益范围等,对改革涉及的七个类型的水利工程进行分类登记 核定资产。明晰产权,建立台账,对不同类型、不同管理模式的工程开展考察调研.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行之有效并有推广价值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试点县应在2014年10月底前完成上述工作 其余县 市,区、应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二,试点示范 全面推广,兴国,安远.宁都3县先行组织开展试点 每个试点县应选择3个条件成熟.有不同工程类型和普遍代表性的乡。镇,开展试点、试点乡,镇。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其余乡。镇。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其余县。市,区,也要确定1个乡,镇.开展试点,试点乡.镇,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其余乡,镇,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三,总结经验 提升效益、2015年2月底前。完成试点县的试点乡。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评估工作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兴国,安远,宁都3个试点县及其余县 市 区、试点乡、镇、的评估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完善,进而在全市全面推进.五,加强组织领导,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级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农办.农业综合开发办。国土资源局,农粮局,林业局.水利局.金融工作局、扶贫和移民办,烟草专卖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设在市水利局 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 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改革实施细则。具体指导改革工作、每个乡 镇。必须制定实施方案,布置具体事务 务求取得实效、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确保工作任务如期完成、二、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各县。市。区 要建立工作绩效考核奖惩机制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确保改革工作稳步实施.各级发改。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在加大对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对工作较好的地区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进行鼓励支持,对推进不力的地区。要减少项目资金的安排.并予以通报批评.三,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专项业务培训、并实行年度检查审验制度.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要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使用或经营管理,各地要广泛宣传,总结典型.推广经验.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 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