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矿管局赣州市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市矿产资源管理局 赣州市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2月4日.赣州市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市矿产资源管理局、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创新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方式 健全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矿产资源管理法治化水平 有效遏制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切实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和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等规定及 江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是指通过在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重要方面,重点工作,主要环节提出明确工作目标 制定统一考核标准。对县。市、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实施考核的活动.法律 法规和规章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目标考核工作按照。目标明确,标准统一、重点突出,奖惩结合.的原则每年组织实施,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全市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目标考核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矿产资源管理局。负责目标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第五条,县。市。区 政府负责人是目标考核工作第一责任人.县 市 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目标考核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县.市,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目标考核要求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制度执行情况、二,查处矿产违法违规案件情况,三,开展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四、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情况,五 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成效 矿业秩序情况,六、上级交办,督办工作落实情况等其他事项。综合考评量化内容由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 第七条.目标考核采取自查自评和综合考评的方法 按照.赣州市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指标表 见附表 确定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内容 对所设各项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考核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县,市,区.政府每年12月中旬按照本办法将自查自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二 市政府委托市矿管局每年12月下旬。组织各县,市。区 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开展集中考评 并在此基础上对各县.市、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情况综合评分,集中考评得分和综合评分在目标考核总得分中。原则上各占50.权重 对各县 市、区 的目标考核结果,市政府采取一定形式在全市予以通报,第八条 对目标考核成绩位列全市前三名的县.市.区。市政府分别给予10万元 5万元和3万元的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专项经费,对目标考核成绩位列全市前三名的县,市、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优先考虑在矿管系统内评优评先,第九条,对目标考核成绩连续两年位列全市最后一名的县、市。区,市政府约谈该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对目标考核成绩连续三年位列全市最后一名的县。市。区。市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在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明显好转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 将适时设定目标考核基本分数线。对目标考核达到基本分数线以上的县.市,区,不实行约谈问责、不影响提拔重用,第十条、在目标考核年度内本行政区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取消其评选先进单位资格,一.因卫片反映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被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 市人民政府警示约谈的,二.因矿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县。市,区、和乡,镇,政府有关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县。市.区,在矿产资源系统内所有奖项的评选先进单位资格.一,对重大矿业违法违规案件、未发现,未制止.未报告.未立案,未处理的.或者造成较大恶劣影响的、二。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分管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及执法监察队伍人员,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二条.县,市 区,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实施目标考核。并作为评价乡.镇,政府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对省直管试点县,市.区、一并纳入本办法进行目标考核,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