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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十三五,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市属有关单位,赣州市 十三五.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7年4月14日,赣州市。十三五,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赣州市.十三五.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构建便捷、高效 安全的公路交通网络。根据,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赣路综规字 2011。14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含高速公路连接线,的新建,改建和养护工程 新建是指现有路网未连通的断头路或新规划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改建是指提高公路技术等级的建设项目,养护工程是指公路养护大中修,路面改造.灾毁恢复重建.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含危桥改造 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灾害防治、第三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坚持市县共建.以县为主原则.市级负责统筹规划推进和指导管理督促,县级承担主体责任组织实施。第四条鼓励创新项目管理模式.积极探索自管模式 代建模式.代建。监理一体化等项目管理模式,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PPP等合作模式,鼓励创新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下达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 招投标监督,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较大设计变更审批,组织竣工验收,负责市级交通补助资金筹措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市公路管理局具体承担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上报、负责上级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监督管理,协助.指导项目前期工作、监督,检查工程的实施情况 参与工程交,竣。工验收.负责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以及养护中心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七条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市交投集团,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具体负责市级交通补助资金的筹措。支付,流量、流向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承担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以下简称服务区,规划 建设和运营管理、参与工程交。竣。工验收 可担任建设项目法人 第八条各县。市.区。政府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建 改建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包括项目的配套资金筹措,项目前期工作 征地拆迁,负责划定公路用地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负责明确或组建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委托所在地公路分局担任。第九条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承担项目招标投标 工程质量 进度,安全。投资,廉政。环保 农民工工资等管理责任 负责项目施工期原有道路的交通维护与管理。负责组织工程交工验收 第三章,前期工作和计划管理.第十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第十一条新建,改建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或独立大桥,隧道工程项目设计应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养护工程实行一阶段设计。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各县。市.区,组织编制和报批,为加快和规范前期工作、对纳入赣州市。十三五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各县。市,区.可委托市公路管理局组织招标选定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勘察设计.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前置性批件编制和报批工作仍由各县、市、区,负责、第十三条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十三五,普通国省道规划建设项目库项目的通知 赣发改交通,2016,1409号、文件精神,凡纳入交通运输部或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十三五.普通国省道规划项目库的项目视同立项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国道项目向省发改委报批。省道项目向市发改委报批 施工图设计,国,省道项目均向市交通运输局报批。第十四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按照、五年规划。三年滚动、年度计划 的管理体系、年度计划优先安排纳入交通运输部或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十三五 普通国省道规划项目库的项目、对于未完成项目库内项目前期工作的县 市、区,原则上不安排库外项目的年度建设计划,第十五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应提前组织编制、申报下年度中央车购税计划资金的项目。应在当年8月底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12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的审批、施工图设计和征地拆迁方案应在项目列入中央车购税年度建设计划前基本完成,第十六条市公路管理局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组织编制下年度市级补助资金建设计划.报市交通运输局审定,养护工程的市级配套资金按上级下达的建设计划。由市公路管理局向市交通运输局申报 第十七条确定为下年度开工的计划项目,县 市。区,政府应及时落实用地指标,含服务区及养护中心用地。加快征地拆迁 第十八条各县 市 区。政府应严格按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确需变更计划的.需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第十九条服务区和养护中心建设应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征地。同步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配合好市公路管理局,市交投集团做好养护中心和服务区的规划。建设等工作,第二十条服务区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建 改建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目立项申报时应涵盖服务区 第二十一条根据批准的服务区规划.结合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市交投集团应在当年8月份向市交通运输局申报下年度服务区建设计划 计划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二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严禁违规越级承揽工程.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在项目立项文件批复后应及时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是指项目法人 或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指挥,协调.管理各参建单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管理机构。指挥部.项目办,工程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组建应按。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 赣交基建字,2014,108号。的要求.在报初步设计文件时向省公路管理局报备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不具备条件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的,可采用代建制,代建、监理一体化等建设管理模式。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管理费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16,504号、计提,所提建设单位管理费按7,3的比例分别支付给项目法人和市交投集团使用,以保障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经费和融资管理工作经费需求.第二十六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招标要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并按合同段编制投标限价,投标限价报相关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基本建设程序申请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办理施工许可.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项目法人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手册或管理大纲,加强建设管理 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应依照省.市及县、市,区,有关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各县。市 区,须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辖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第三十条市交通运输局应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统筹协调。结合赣州市、十三五、交通规划 制定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实行激励机制,奖优罚劣,第五章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交投集团于每年10月底前 根据项目投资规划,汇总编制次年市级交通补助资金用款计划。报经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后 向国开行申请贷款额度、确保市级交通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第三十二条对已经列入计划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中央.省,市三级专项资金补助,不足部分由各项目责任主体自筹解决,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市交投集团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市级交通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截留 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工程专项建设资金,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降低建设成本 实行绩效评价考核,第三十五条市公路管理局统一协调指导项目法人按工程进度申请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市交投集团按工程进度审核拨付市级交通补助资金,市交投集团应制定市级交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审批.第三十六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应接受省、市.县 市、区.财政,交通 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章交工,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工程交 竣工验收前由项目法人向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检测和鉴定、第三十九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 邀请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和市交投集团派员参加,第四十条工程各合同段通过交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 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第四十一条改建公路涉及对原有公路改线的.应在改建公路建成后。由市公路管理局将原老路移交当地政府进行管养。老路在下次路网规划调整时由当地政府进行申报重新确定其行政等级 第四十二条在项目缺陷责任期满。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遗留问题及缺陷责任期出现的质量缺陷已全部处理完毕 竣工决算审计通过后。项目法人须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第四十三条竣工验收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 并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 造价管理机构.市交投集团等单位派代表组成.必要时邀请省公路管理局派员参加,第四十四条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第四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于15日内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第七章相关责任,第四十六条对建设配套资金不能足额到位、未按计划时间开工建设的项目、停止拨付市级交通补助资金 对进度严重滞后的建设项目 暂停拨付市级交通补助资金.市交通运输局责成项目法人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建设资金需求和工程施工进度,第四十七条对没有按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没有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在整改到位前暂停拨付市级交通补助资金、第四十八条对擅自变更设计,缩减规模或降低建设标准的项目,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核定市级交通补助资金。第四十九条对出现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对相关从业单位严格实行信用评价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战备公路、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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