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第四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港口工作,其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承担全省港口管理的具体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负责港口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具体实施对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的行政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县,市、区.负责港口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二章.港口规划、第六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 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 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港口规划包括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是指全省港口的分布规划,主要明确各港口的地位,作用 主要功能等内容 促进全省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 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第八条.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组织编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公布实施.第九条 本省列入国家主要港口名录的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 由港口所在地的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经港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求省 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批准公布的港口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港口规划的.应当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第三章港口建设,第十一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第十二条、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 对属于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属于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申请时。应当对使用港口岸线的合理性组织评估,并征求省发展改革部门意见、第十三条。因港口设施建设,货物装卸等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第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 许可使用港口岸线或者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港口岸线使用证件,不予许可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港口岸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50年 港口岸线使用人在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60日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不超过一年。港口岸线使用人在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目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十五条。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和用途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人自取得许可之日起连续两年未开工建设的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收回其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权、港口深水岸线使用权的收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人终止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注销手续.第十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防洪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必须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港口工程依法实行施工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制度,港口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港口工程建设安全开展监督工作。港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对港口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港口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试运行.并在试运行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港口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完毕 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采取措施.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并根据情况变化对港区内的船舶停泊地 锚地适时进行调整、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经营条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第二十一条,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向该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在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l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申请从事国际集装箱装卸。港口汽车滚装业务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l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二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 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符合条件,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港口经营许可期限不得超过港口岸线使用期限.第二十三条、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四条。对载运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船舶,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作业,第二十五条,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不得为不具备经营资格,超范围经营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未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不得收费 第二十七条,港口规费由财政部门委托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收,其收费项目,标准及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执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港口规费征收标准或者重复征费 第二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收集和定期发布港口公共信息 为港口经营人 船东。货主,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安全管理工作的 第三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和危害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置.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并及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码头.仓库。货场,候船厅,停车场等场所配备消防器材和安全检查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第三十三条,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港口安全或者有碍航行的 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并负责清除。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情况紧急的.应当直接予以清除、清除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第三十五条,遇有旅客滞留 货物积压阻塞港口的情况.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统一调配港口内运输工具,码头、库场,装卸设备和人员,进行疏港、阻塞港口情况严重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配社会资源,进行疏港 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 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 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不具备经营资格。超范围经营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擅自修改经批准公布的港口规划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三 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 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