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班线客运 包车客运经营,第二节城市公共汽。电 车客运经营 第三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四节道路货运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 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客运经营包括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汽车租赁经营.道路运输站。场.包括客运站和货运站,场 第三条道路运输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节能环保 安全便捷的原则,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障安全 道路运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航空、铁路.水路运输等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发展.在用地保障、设施建设 道路通行 财政投入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监督,通信管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应急运输保障机制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突发事件等应急运输任务 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对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第七条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提升会员职业道德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 第八条从事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班线客运 包车客运不得挂靠经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许可的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申请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班线客运,包车客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班线客运。包车客运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更换客运车辆的.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客运车辆。并向原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原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车辆营运证的决定 第九条客运班线经营权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取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人的,依法择优确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四年至八年,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请,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线路运营,并向公众连续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需要暂停或者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前三十日告知原许可机构.第十条成立线路公司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客运班线、其经营者可以自主确定运力投放。班次增减和停靠站点变更,并报原许可机构备案、班线客运 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利用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乘客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出行设计 出行预约等客运定制服务.并报原许可机构备案.第十一条省际,市际班线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 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鼓励应用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售票,逐步与铁路、民航、水运等售票系统对接、推进联程联运和一票制服务。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基本需求 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的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镇,行政村。且设置客运站或者临时发车点的,经线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依法开通农村客运班线。鼓励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营,采取公交化运营的农村客运班线 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评估同意后、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公共汽,电。车,对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的 其站点设置.车辆配置,财政补贴参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讫点和线路行驶 不得招揽包车合同约定以外的旅客乘车 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第十四条鼓励道路客运融入旅游发展。支持开通旅游专线.旅游直通车、拓展客运站旅游集散功能,实行定线旅游运输的,按照班线客运管理,实行非定线旅游运输的,按照包车客运管理,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应当在乘员限额内设置导游座位。第十五条班线客运 包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运输车辆外部适当位置喷印经营者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投诉电话,二、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三,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载客或者违反规定载货 五。不得强迫旅客乘车。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以及甩客.敲诈旅客,六,运输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 需要更换其他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不得加收费用。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第二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改建 扩建规模居住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工业园区.学校 医院等建设项目时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 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汽 电。车客运设施、科学设置公共汽 电.车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并与其他公共设施和应急通道相衔接.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站点的设置 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 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需要,按照安全通畅、换乘方便、布局合理和普遍服务的原则。征求公众意见和调研论证后确定 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 车线路,站点进行统一命名、方便乘客出行及换乘,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的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第十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需要向城市规划区外延伸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 城乡规划等部门 对延伸道路的状况。站台设施,标志标线。车辆技术要求和类型等级,运行限速等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和公示、确定符合条件后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延伸线路跨行政区域的 经线路起点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与途经地和目的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协商同意后、由线路起点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申请城市公共汽,电 车客运经营许可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相应材料,一.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车辆。三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员,乘务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四。有客运服务、安全生产管理和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制度。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市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汽、电 车线路经营权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取得 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人的、依法择优确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公共汽、电 车线路经营期限为五年至十年.同一城市实行同一期限。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确定线路经营权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请.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汽 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运营,并向公众连续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原许可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告,由于交通管制。城市建设 重大公共活动、公共突发事件等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正常运营的、市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相关线路运营的变更,暂停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 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 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识、二.在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等,三,为车辆设置消防。安全锤 报警等安全装置和音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四。保持运输车辆车况良好,车容整洁.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五。按照规定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六,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城市公共汽 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驾驶员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乘务员从事客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衣着整洁 文明礼貌.服务规范,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二.在规定的站点上下客,不得无故拒载,中途甩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或者擅自改变线路,三、及时告知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四,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及时组织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的其他车辆 五,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乘客提供有效票据,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发现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乘客。驾驶员、乘务员应当进行劝止、劝止无效的。应当拒绝提供服务。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 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补偿机制。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因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给予相应的补贴,补偿,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审计。价格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因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增加的支出.第三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出行需要。统筹发展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出行服务、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在机场、车站,码头 商场,学校、医院和文化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可以划定出租汽车候客区域。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车辆经营许可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车辆经营和驾驶员从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取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人的、依法择优确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期限为四年至八年.同一城市实行同一期限。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车辆经营许可时 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请,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核定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二,按照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保障乘客、驾驶员合法权益、三,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和客运服务设施完好、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四、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的信息.配合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五 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巡游车客运经营者可以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电召服务 巡游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巡游车 网约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公布符合国家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 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 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保证线上登记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并依法采集.保存,使用数据信息,加强数据信息保护和安全管理。第三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客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安全行车,二 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三。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待租、上下乘客,四,不得中途甩客、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或者绕道行驶.五,保持车身内外整洁,设施设备完好 不得在车内吸烟 六.遵守电召或者网约服务规定,按照乘客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巡游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顶灯 空车待租.计程计价等设施设备。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第三十一条除下列情形外,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无故拒载、一、乘客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无人随车监护的.二。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三,乘客不愿按照规定计费标准支付车费的、四,乘客的要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管制的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客运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客运经营服务,任何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客运经营服务.第四节道路货运经营,第三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许可的货运经营者申请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货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货运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从事货运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四条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箱式 多轴重型车辆运输、开展多式联运,引导货运经营者建立全程运输一单制服务方式,应用电子运单,网上结算等互联网服务模式,第三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采取措施、对喷印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规定标识的专用物流配送车辆.在城市通行,停靠 装卸作业等方面提供便利,第三十六条货物集散地,货运站 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货运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并按照规定在运输车辆上装置统一标识和悬挂标志旗 涉及超限运输的 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第三十七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 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 凭证运输手续,第三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并随车配备押运人员,第三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规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道路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管理系统。进行运输组织和业务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 腐蚀性.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第四十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经营者承运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 性质 数量 危害,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 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十一条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四十二条道路运输站,场。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利于车辆出入,旅客出行和货物集散,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线类别 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 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和乘车指示、以及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第四十四条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对货物进行登记 并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危险货物的存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货运站、场,内的搬运,装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作业。从事危险货物和大型.特种物件搬运.装卸的、应当配备专用工具和防护设备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标明经营范围等内容的维修标志牌,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监督投诉电话。二。按照公布的工时定额和标准收取费用.不得虚报维修项目和费用。三、按照许可范围和类别承修车辆,不得承修已报废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四。按照国家和省标准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尚无标准的,可以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五,记录机动车维修情况,并建立电子档案 六.对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证 对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当无偿返修。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 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照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学员签订书面的培训服务合同、明确培训方式和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二 在核定的教练场地进行驾驶培训 用于教学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并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三。按照国家统一的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进行培训。并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国家统一式样的培训结业证书 四。使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计时培训系统,如实记录,储存培训信息.并向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传培训记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聘用与其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员 并将教练员信息报送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教练员应当规范施教,不得向学员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第四十八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上传的培训记录进行核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记录,第四十九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告知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五十条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分时租赁服务 建立完善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对租赁车辆有序停放 安全行车的管理,第五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对承租人身份,拟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查验并实名登记,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二 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提供符合有关标准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三、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维护 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四,不得以提供驾驶劳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第五十二条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号牌、行驶证齐全有效。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三、随车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四 九座以下的客运车辆。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检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落实道路运输安全责任制度。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的规范化水平、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排查事故隐患 采取有效预防和治理措施.保证道路运输安全,客运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对车辆运行的安全管理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总质量十二吨以上的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牵引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客运车辆上安装车载终端实时监控设备.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 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安全监控,运营调度等措施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和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在高速公路上日运行里程超过六百公里 在其他公路上日运行里程超过四百公里的车辆,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综合性能检测 技术等级评定和车辆类型划分,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和维护档案,并实行一车一档,不得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擅自改装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发布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目录。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检测,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并对检测和评定结果负责、第五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标准、为车辆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并保证齐全有效。在运输过程中,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告知乘车安全规定和常识。提示,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第五十九条客运站实行站级管理、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客运车辆检查制度。三级以上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检验员,对出站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超载车辆和未经安全检查合格的客运车辆出站。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当配备并使用行李包裹安全检测设备,旅客应当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客运站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包车客运车辆发车前的安全检查由包车客运经营者负责,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采取随机抽查 定期巡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并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整齐.佩带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持无效车辆营运证或者超出车辆营运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可以扣押该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扣押的车辆应当出具扣押凭证.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车辆依法解除扣押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 逾期之日起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信息化服务与管理。依托互联网,云计算等科学技术、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公共服务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交通违法肇事等信息共享机制和协同处置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服务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取得资格的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信用评价。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对信用评价良好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予以激励支持、对信用评价不合格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予以惩戒。对信用评价不合格的从业人员 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或者开业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的。原许可机构可以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再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许可,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进行年度审验,审验不合格的。应当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该车辆在整改期间不得运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逾期六个月未参加年度审验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遵守服务质量承诺.不规范经营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第六十八条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出租汽车和货运经营者发生一次较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年内不得批准其扩大经营范围、新增客运班线或者车辆、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出租汽车和货运经营者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较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发生一次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三年内不得批准其扩大经营范围,新增客运班线或者车辆,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号码 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反馈查处结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擅自转让客运班线,城市公共汽 电、车线路,巡游车车辆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许可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客运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总质量为十二吨以上的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牵引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客运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正常使用车载终端实时监控设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改正 处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检测不合格,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许可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城市公共汽,电 车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线路运输服务的、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的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计时培训系统。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系统如实记录,储存培训信息和上传培训记录的。四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核定的教练场地进行驾驶培训的,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 班线客运.包车客运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需要更换其他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而加收费用的。二.城市公共汽 电,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三 二级以上客运站未按照规定配备并使用行李包裹安全检测设备的,四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布维修标志牌。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的.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电子档案或者执行维修质量保证的、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维修配件追溯制度的,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教学车辆的.八,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备案的、或者提供的租赁车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乘务员无故拒载.中途甩客,滞站揽客 到站不停或者擅自改变线路的。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拒载、中途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搭乘他人或者绕道行驶的.三.巡游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顶灯、空车待租,计程计价等设施设备的,四.网约车驾驶员巡游揽客的 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事故车辆的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并责令道路运输经营者限期整改.道路运输经营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在事故责任认定前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停止事故车辆运营,第八十二条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相应范围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 被吊销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和车辆营运证 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八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班线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二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 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 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讫点和线路行驶 根据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是指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 利用公共汽。电,车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辆,时间、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基本出行服务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四。巡游车客运经营,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五,网约车客运经营,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 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六,货运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运活动,道路货运包括道路普通货运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七,汽车租赁经营 是指经营者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以九座以下客车为租赁物提供租赁服务。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八 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是指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不实行有偿或者竞价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对申请人的质量信誉情况 经营规模、运力结构.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经营方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经营者的许可方式,第八十五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