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保障防洪 通航和供水安全,发挥河道综合功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长江江西段河道采砂适用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 是指在河道,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行为 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河道砂石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河道砂石资源.第四条 河道采砂应当科学规划 总量控制 有序开采 保护生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第五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 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 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健全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协调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放.河道采砂纠纷调处、采区现场监督等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采砂许可,查处非法采砂行为.二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处置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三.交通运输,航道.海事。港航、主管部门负责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依法打击证照不齐全的船舶从事采砂运砂作业 擅自设置码头,超载运输以及破坏航道通行条件等违法行为。四,船舶工业,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造采砂,运砂船舶的行为。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河道采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六,农业。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因河道采砂作业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环境行为的防范、修复措施的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非法采砂 破坏性采砂造成砂石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本省河道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逐步减少采砂船舶,机具,数量和年度河道砂石开采总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采砂船舶,机具,数量控制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第二章。采砂规划。第九条。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以下统称五河、干流和鄱阳湖的河道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规划。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同级交通运输、航道 海事。港航,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渔业.林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河道生态环境安全。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工程安全要求,符合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并与河道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渔业发展以及湿地保护等专业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砂石砂质.分布 储量和可利用砂石总量 二,可采区,保留区 禁采区,三。可采期,禁采期。四,年度河道砂石开采总量,开采范围和最低控制开采高程。五.可采区内采砂船舶 机具.数量及采砂设备功率、开采方式,六。堆砂场 卸砂点控制数量和布局,七。弃料堆放地点 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八,采砂影响分析评价。前款第五项所指采砂设备功率。在鄱阳湖采砂的,采砂设备功率不得超过四千千瓦.在赣江。抚河干流采砂的。采砂设备功率不得超过七百五十千瓦.在其他河道采砂的、采砂设备功率不得超过三百千瓦,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和航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水质监测设施、航道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二,河道顶冲段 险工 险段,护堤地,三。桥梁 码头,渡口 通信电缆,电力 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鱼类主要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水域,五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和省湿地公园保护保育区。六,河流底泥重金属超标的水域.七。影响航运的水域、八,有重大权属争议,行政区划界线不清的水域 九,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第十三条,下列时段为禁采期。一,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二 依法划定的禁渔区的禁渔期 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内进行河道采砂活动,采区内因防洪 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临时划定禁采区或者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年度河道采砂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河道采砂计划应当包括采砂具体地点、可采长度和宽度、可采砂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规模控制等.第十六条,对本行政区域内拟开采的采区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制定采砂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采砂实施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区基本情况。二,许可方式。期限。三,采区现场监管方案。四 影响水生生物资源和环境的防范,修复措施,五.河道清理 修复方案.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七,采砂船舶。机具.数量及采砂设备功率.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三章、采砂许可,第十七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在禁采区以外。当地村民因自用采挖少量砂石的、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采砂的 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应当按照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交通运输,航道,海事.港航。主管部门进行航道整治需要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有许可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所采砂石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处理,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采砂,且砂石需求量大。可采区砂石总量无法满足其用砂需求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依法由有许可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八条,在鄱阳湖采砂的 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在五河干流采砂的,按行政区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河道采砂,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实施许可,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条、河道砂石开采权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营河道砂石业务的营业执照,二。采砂作业方式符合规定。三,有符合采区规划要求的采砂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采砂船舶,机具,船员证书齐全有效 五,使用的采砂船舶。机具,符合所在地数量控制要求,六,无违法采砂记录。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书面向有许可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许可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及其证明材料.二,开采的时间 种类和作业方式,三,开采的地点。深度 范围、附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四 开采量,包括日采量,总采量 五。采砂船舶,机具,的基本情况,六、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七,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第二十二条。有许可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砂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正。第二十三条,有许可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四日内,对河道采砂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书面告知申请人,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四条.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砂石开采权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的,还应当缴纳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委托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之前一次性征收,并全部上缴财政、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的具体收取、使用 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内容包括河道砂石开采权人姓名。名称。采砂船舶,机具,名称、编号、功率.开采的性质。种类。地点,数量 最低控制开采高程,时限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许可证有效期限等有关事项。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在采砂作业现场悬挂 副本由持证人保存。禁止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即时进行公告.需要变更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道采砂监督管理任务的需要,组织水利、交通运输。航道,海事,港航。公安。农业.渔业。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现场监督管理队伍,对采砂现场的生产 交易、运输和水上交通、社会治安进行现场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船舶工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采砂 运砂船舶建造的监督管理 从事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船舶行业标准进行生产,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为采砂船舶,机具,免费安装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监控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采区开采深度进行测量。监控采区最低控制开采高程、第三十条 因水利工程和航道设施出现重大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有重大水上活动以及渔业生态需要等情况不宜采砂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责令采砂船舶,机具 暂停作业 驶离作业区域等临时处置措施、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临时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 机具 不得在可采区内滞留.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 以及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 均应当停放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并由采砂船舶.机具,所有者负责管护。无正当理由 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第三十二条.开采河道砂石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地点、范围,开采总量.采砂能力,作业方式和期限进行开采.逐日统计采砂量,二。服从有关部门的现场管理,设置采区边界标识、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三,随采随运。不得在河道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四、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采砂,应当遵守有关通航安全规定 不得向航道和通航水域抛弃废弃物。不得妨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 五 不得危及水工程.水文、航道.桥梁、管线、环境保护等设施以及岸坡安全.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采砂过程中发现水下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缴当地文物主管部门,不得哄抢。私分,藏匿。第三十四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总量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砂石开采权人应当停止采砂作业。并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修复。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运砂监督管理工作 委派监督管理人员在采砂现场核签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作为河道砂石的合法来源证明,并不得收取费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运砂船舶,车辆 装运河道砂石,应当持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 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运砂船舶 车辆 不得装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内容包括河道砂石来源地、运输工具名称.装运时间、砂石数量,卸砂点和有效期限等有关事项,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运砂违法行为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第三十七条.因河道采砂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跨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纠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河道采砂纠纷时 有权采取责令采砂船舶.机具.暂停作业.驶离作业区域等临时处置措施。第三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 界河的河道采砂管辖权发生争议.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 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或者直接管辖.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核实.对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 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批准采砂的,二 不按照规定实施河道采砂许可或者核签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等其他相关证件的,三.不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四。在河道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五,截留、挪用河道砂石资源费或者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的,六,违反国家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或者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七,其他在河道采砂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缴已收取的费用和截留,挪用的费用.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 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采区 禁采期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 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 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采砂 运砂船舶建造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船舶强制性标准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船舶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标准化主管部门没收船舶,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技术处理 处以该船舶价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采砂船舶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砂船舶 车辆,装运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砂船舶、车辆,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 销售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要求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二,不随采随运.在河道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清除在河道内堆积的砂石 废弃物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拒不履行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三。倒卖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区内滞留 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 机具。在可采区内滞留,或者采砂船舶,机具、不按规定集中停放.擅自离开集中停放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采砂船舶.机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时、对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 应当责令赔偿损失、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五河干流,是指五河自下列起点至鄱阳湖入湖口河段,一.赣江,赣州市八境台,二.抚河.南城县万年桥,三。信江,上饶市胜利大桥。四.饶河,昌江自景德镇景北大桥。乐安河自乐平市中店村、五、修河、修水自柘林水库大坝,潦河自安义县万家埠大桥,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